受夠婚後要改姓,日本「選擇性夫妻別姓」持續抗爭中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日本《民法》第 750條的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要改為相同的姓氏,稱之為「夫妻同姓」。但《民法》第 750條有例外情況——當日本人和外國人結婚時,雙方不必改姓,維持兩人婚前的姓氏即可。「夫妻同姓」的反義詞「夫妻別姓」,就常用來指稱希望能推動修法,讓夫妻雙方婚後能維持原本姓氏的運動。

2015年判「夫妻同姓」合憲

然而,「夫妻別姓」運動在 2015年底吃了一記敗仗——大法官認為日本《憲法》第 14條第 1款「所有國民在法律前人人平等」保障的人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日本《民法》第 750條只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要改為相同的姓氏,並沒有要求夫妻婚後要改為男方或女方的姓氏,即使在現狀上如同原告指稱的「96%的夫婦都是妻子改成丈夫的姓氏」,《民法》第 750條文本身並存在性別上的不平等,而認定「夫妻同姓」合憲。
2015年12月,當時 15名參與釋憲案判決的大法官當中,10名認為《民法》第 750條合憲的皆為男性,另外 5名持反對意見的人則是 3名生理女性和 2名律師出身的生理男性。

「選擇性夫妻別姓」

雖然「夫妻別姓」在 2015年跌了一跤,但「夫妻別姓」並沒有因此結束。當時憲法釋憲案的著眼點在《民法》第 750條,既然《民法》這條路行不通,那就換別條路走——不改《民法》條文內容,那就在《戶籍法》上加一條,讓夫妻雙方婚後的戶籍資料上留下婚前的姓氏——這個概念又稱之為「選擇性的夫妻別姓」。

姓氏有兩種?民法的姓氏vs.戶籍法的姓氏

推動「選擇性夫妻別姓」的團體認為,日本人的姓氏分成【民法的姓氏】和【戶籍法的姓氏】。所謂的【民法的姓氏】指的就是在《民法》效力範圍內的姓氏。

當日本人和日本人結婚時⋯⋯

承前,日本《民法》第 750條的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要改為相同的姓氏,但當日本人夫婦離婚時,理論上結婚時曾改姓的一方會自動變回原本的姓氏(日本《民法》第 767條第 1項)。然而在實際上,如果當事人沒有去變更戶籍上的資料,當事人的戶籍資料有可能在離婚後繼續沿用婚姻期間的姓氏,使得【民法的姓氏】和【戶籍法的姓氏】不同。

當日本人和外國人結婚時⋯⋯

另一方面,當日本人和外國人跨國聯姻時卻不適用《民法》第 750條的規定,跨國婚姻當事人能以原本各自的姓氏「別姓」結婚。如果跨國婚姻當事人希望「夫妻同姓」的話,只要根據《戶籍法》第 107條第 2項提出申請,跨國夫婦在戶籍上的姓氏就能相同(可以都改為日本姓氏或外籍配偶的姓氏拼音),稱之為【戶籍法的姓氏】。當跨國夫婦離婚或另一方過世時,在跨國婚姻期間改為外籍配偶姓氏的日本人還能選擇要繼續沿用【戶籍法的姓氏】,抑或改回原本日本姓氏,也就是讓【戶籍法的姓氏】和【民法的姓氏】相同(《戶籍法》第 107條第 3項)。

從《民法》換成《戶籍法》,但本質不改變

有鑑於此,推動「選擇性夫妻別姓」的團體才主張,日本人的姓氏分成【民法的姓氏】和【戶籍法的姓氏】兩種。事實上這次「選擇性夫妻別姓」訴訟案的套路其實和「2015年夫妻別姓」非常相似——日本人夫婦結婚和跨國婚姻明明是用同樣的法律,卻有「同姓」和「別姓」的差別,這不僅有違反《憲法》第 14條保障「法律下的平等」之虞,立法機關長期以來沒有將「別姓」納入法律中的立法不作為,也已經造成原告權益上的損害。「選擇性夫妻別姓」和「2015年夫妻別姓」唯一的不同只差在將《民法》換成了《戶籍法》而已。
這位就是Cybozu社長青野慶久,青野慶久的例子之所以特別,就在於他是選擇從妻姓的生理男性,這在夫妻 同姓/別姓 議題上,是相當罕見的男性受害者。圖片出處:青野慶久Facebook。

「選擇性夫妻別姓」代表人物:青野慶久

在「選擇性夫妻別姓」當中,最具代表性的人物莫過於軟體開發公司サイボウズ(Cybozu)的社長青野慶久。

一個人有兩個名字感覺很酷

「青野」其實是青野慶久婚前的姓氏,2001年青野慶久和妻子結婚時選擇從妻姓,當時青野慶久心想:「有兩個名字很有趣耶,來試看看大家不做的事情吧!」因此,青野慶久在【戶籍】和【民法】的姓名叫做「西端慶久」,但在工作場合上沿用舊名「青野慶久」來累積知名度。

麻煩接踵而來

然而,青野慶久當時的決定也造成了日後生活上的麻煩。除了印在駕照、健保卡、護照、銀行帳戶、信用卡上的姓氏一定要跟著法律上的姓氏,以青野慶久來說,這些證件全都要改成「西端慶久」。青野慶久不只體驗到「因為結婚換成另一半的姓氏,所有正式文件都要更名」是一件多繁瑣的事情,更麻煩的還在後頭——某天青野慶久到美國出差時,以工作場合使用的名字「青野慶久」訂了飯店,然而一到飯店要對身分證件時,找了半天只有一張還是「青野慶久」名義的信用卡可以證明自己就是本人,才得以入住飯店。

「我的名字只要一個就夠了」

青野慶久說:「改名很麻煩,不只相關手續很花時間,也徒增銀行和(公司)財務部不必要的工作。把新姓和舊姓分開使用造成周圍的人的負擔,這是所有麻煩的源頭,我的名字只要一個就夠了。」

「選擇性夫妻別姓」2018年正式提告

2018年,除了青野慶久之外,另有一名關東地區 20多歲女性和住在東京的 20多歲年輕伴侶共 4人,向日本政府提出別稱「選擇性夫婦別姓」的損害賠償訴訟。和青野慶久不同的是,後面三個人因為「婚後夫妻要同姓」,而如果婚後想要沿用舊姓,就只能剩下「事實婚」(*)這條路可以選擇。日本政府不承認日本人夫婦「夫妻別姓」,但《民法》和《戶籍法》對於日本人夫婦和跨國聯姻又有雙重標準,這是立法機關長年的立法不作為,故向日本政府求償 220萬日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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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承認「夫妻別姓」成結婚阻礙

總結這次訴訟的論點,法律上只允許日本人夫婦婚後「夫妻同姓」,對於當事人來說會造成下述不利的情況:
  1. 累積知名度和信賴關係的慣用名(例如:青野慶久在工作場合使用的名字)可說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環。如果因爲「夫妻必須同姓」,造成當事人無法繼續使用慣用名稱,會造成當事人經濟活動受阻,並侵害個人智慧財產權。
  2. 在官方的正式文件、銀行帳戶、信用卡、護照、駕照、健保卡、醫院的病歷等,婚後其中一方都要將姓氏改掉。
  3. 在日常生活上,像是和出席和家庭、孩子有關的活動,都要使用婚後的姓氏,但在工作場合上慣以婚前常用的姓氏稱之,有兩種姓氏會造成周邊的人很大的困擾。
  4. 因為日本法律不承認「夫妻別姓」,使得不少有意願結婚的人為了保留就姓,不得不選擇「事實婚」。但「事實婚」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在稅制上就不能享有和一般「法律婚」夫婦相同的稅務減免優惠。有時其中一方住院,醫院可以拒絕承認「事實婚」關係,不讓另一方以患者家屬身份探病或簽署同意書。
  5. 因為「夫妻同姓」的關係,其中一方婚後不得不改姓。但隨著姓氏會因為結婚、離婚等情況而改變,有對外暴露自己婚姻狀態的風險,這已經侵害了當事人婚姻狀況的隱私。

戶籍法只要加一條

「選擇性夫妻別姓」訴訟團認為,上述這些問題只要在《戶籍法》上加一條就能解決了——因為結婚而改姓的一方,其戶籍資料上必須記載婚前姓氏以及結婚日期(從舊姓更名的日期)。
如此一來,戶籍資料上同時有著舊姓和婚後的新姓,往後當事人遇到需要提交證明文件時,【戶籍上的姓氏】兩者都有,就能解決上述問題。而且這麼做也不違背《民法》規定,畢竟雙方當事人【民法上的姓氏】是一樣的。
如果這個目標能達成的話,未來雙方當事人不論婚後想要「同姓」還是「別姓」都行,兩者差別只在改姓的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例如:工作場合)是否要改口成婚後的新姓而已。

一審判決敗訴

本月 25號,「選擇性夫妻別姓」一審判決出爐,東京地方法院中吉徹郎法官認定現行法律合憲。原告律師則表示將繼續上訴,他們也已經做好這起訴訟要打到最高法院的覺悟。
中吉徹郎法官認為,原告主張有【民法上的姓氏】和【戶籍法上的姓氏】,但這是原告獨自的見解,法律上只有一種姓氏。此外,判決書中還提到跨國婚姻不適用《民法》夫妻同姓,在制度上很合理,並沒有違反法律下的平等。

丞相起風了

在一審判決出爐後,青野慶久在記者會上表示「夫妻別姓」問題已經吵了十幾年,但這一年的討論特別熱烈,相信大家也都認為這是個很嚴重的問題。青野慶久這麼說是有根據的,他在一年前推出的連署活動至今已有 5萬人以上連署。而且青野慶久等人在去年 1月提告後,緊接著在 2個月後還有其他人跟著提告。
我希望大家都能幸福的過日子。因為制度上的問題造成有人沒有辦法幸福生活的話,那就改吧。制度是人定的,所以才說要改制度,僅此而已。——青野慶久
青野慶久之後的「夫妻別姓」訴訟案(僅列舉 2例,但實際上不只這 2例)
2018年6月,電影導演想田和弘、柏木規与子夫婦因為在美國以「夫妻別姓」的方式完婚,理論上在海外結婚的情況下只要滿足當地法律規定即可,但實際上他們在日本的戶籍資料上沒有辦法以「夫妻別姓」的方式成為夫妻,因此以日本法律不夠完備、違反《憲法》第 24條保障的結婚自由,申請國家賠償。
目前最新一起訴訟案(2018年8月)則提到,目前婚姻制度上沒有考慮到夫妻雙方皆為再婚,且各自帶有前一段婚姻的小孩時的情況,認為立法機關怠於修法,沒有讓法律認可「選擇性夫妻別姓」,而造成當事人精神上的痛苦,向國家提出損害賠償。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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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夫婦別姓訴訟、サイボウズ青野社長らが敗訴 「見事にスルーされた」東京地裁
  2. 「最高裁までトコトンいく」サイボウズ青野社長らの夫婦別姓訴訟は敗訴
  3. 夫婦別姓判決 サイボウズ青野社長ら原告側控訴へ
  4. サイボウズ青野社長「同姓と別姓、選べる社会に」 損害賠償訴訟25日判決
  5. サイボウズ青野氏らの夫婦別姓訴訟いよいよ地裁判決 作花弁護士が語る「手応え」
本文同步刊載於關鍵評論網(台灣和香港分站)
受夠婚後改姓,日本「選擇性夫妻別姓」的抗爭進行式 -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日本《民法》第 750條的規定,夫妻雙方結婚後要改為相同的姓氏,稱之為「夫妻同姓」。「夫妻同姓」的反義詞「夫妻別姓」,就常用來指稱希望能推動修法,讓夫妻雙方婚後能維持原本姓氏的運動。 標籤: 日本, 姓氏, 冠夫姓, 民法, 戶籍法…www.thenewslens.co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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