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弟兄真假結婚,豈是父母或長官說的算?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原文發佈於2020年3月5日 風傳媒
  二二八連假整個新聞版面都被COVID-19(武漢肺炎)與北市隔離旅館所覆蓋,人人不是為疫情愁雲慘霧,就是為公開透明劍拔弩張,而穿插其中的「假結婚真退伍」聳動標題湊巧成為新奇觀,讓悶了許久的氣有了藉口一出,頓時間服過役的、不用服役的突然間都變成莒光園地的小編劇。要不是逕自論斷婚姻關係是真是假,立馬引經據典地說犯了甚麼法;就是像觸到敏感的性別神經,唯恐被性別不平等對待;又或是找個八桿子打不著的役期當緣由,大家都急著在那兩位當事人或軍中當事長官、父母之間找到屬於自己的角色。而我只想問一句,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是否成立是軍隊長官或父母可以確定的嗎?
  的確,後果應該要自負,假結婚後續的法律問題可以被預見,但現有的資訊都不充分,急著站定位置高談闊論會不會太急了?比起當事人們之間關係的資訊不充分,以及大家排斥國軍在行政程序過程中眾多「潛規則」,在這個時候都好像不存在似的。而在這個時候,我們不是更應該釐清現有服役的官兵請假規則嗎?還有誰才能認定婚姻關係是否成立?
  在現有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本就有核給婚假十四日的規範,但權責主官可以有空間排定休假的時間點(非休假時間長度)的空間,而提出至戶政機關登記的證明其婚姻關係的狀態,婚假的要素自然也就充分。當然權責主官作為國防部的公務人員,可以對於這兩位國軍弟兄婚姻關係存疑而展開調查,或暫緩核准婚假。但事實上,婚姻關係是真是假、確認其是否存在,就權責來說應由戶政機關,或由法院調查與裁決後,部隊權責主管再依主管機關的處分或法院的裁判來決定是否准假。
  誠以為大家在意國軍那些不成文的潛規則,特別是強調為國軍人權發聲者,所以希望國防部在做任何決定之時應合法且合程序。但因一個14天的假,忘卻了得以維持公平正義的權責劃分與程序原則,急著用家父長姿態評判服役時間比我短,吃的苦比我少,或是因婚姻是大事,父母擔心所以該婚姻是衝動不理性,所以現在服役的官兵權利也得比我減損些。別忘了,這些服役的官兵弟兄也是本國公民,若真心在意民主法治與公平正義,或是充分落實性別平等,在處分過程中的權責與程序更應該要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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