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對於任何人事物的認識一定與實質有所偏差,這不是說本體的知識獲取有無可能的問題,而是在社會中的人際交往中,除了情人之外是沒有那麼多時間可以投入對另一個人的認識與了解,那麼我們只能從他的表象來對這個人做出判斷。
例如前些年台灣流行的證照考試,許多人去考取大量證照只為了面試工作時能讓雇用者能「迅速」知道個人具有什麼能力。重點在於「迅速」所代表的效率。資本主義社會中金錢是衡量一切的標準,萬物皆能有價,甚至是時間,在進入這個標準後,當然價值就會有高有低。就兩個個體而言,確實可以促膝長談聊到天南地北,從怎麼長大、誰是好朋友、喜歡什麼顏色、個性活潑還是害羞等等都是聊天主題,但第一這跟工作的取用條件無關,第二是雇用者(資方)與面試者(勞工)時間不等價,換句話說,我們所處的階級社會中前者是貴金屬,後者是廢五金。
在個人外顯的條件中,證照之外就是學經歷,從頂大出來的通常是優選,學店出身的資料通常是在垃圾桶紙張。這很合理,因為要夠「經濟」。然而,無論是任何身分,證照也好、學歷也好、經歷也好,這些都是一種「趨勢(inclination)」,也就是說歸屬於特定身分的個體具有某種特質的傾向較高,例如頂大生較努力,學店生較怠惰,這從大學的錄取門檻就能作為判斷的依據。但既然是趨勢就不會是非黑即白的二元化判斷系統,白話來說,頂大生也會出現殺人犯,學店生也會出現董事長。但是,判斷學店生就是比較混,頂大生就是比較認真,就會是草率的判斷嗎?一點也不。甚至如果判斷失準更不會是錯誤,考量到前述的條件尤其是效率,這是完全無過失的,那麼就不會是個錯誤。
我們用任何身分來判斷個體正是基於基於某種意識,而這意識是先入為主的,我們可以稱這種意識叫做「偏見(prejudice)」,而我們生活的日常幾乎都是基於偏見,甚至可以說,有些人也知道是基於偏見行事,而大多數人無論知悉與否也都是不得不基於偏見行事。例如,「如果」特定群體的犯罪率確實較高,那麼看到屬於特定群體的個體時認為他可能會犯罪,這是合理的;「如果」特定群體的患病率較高,那麼看到屬於特定群體的個體時,認定他可能患病,這也是合理的;「如果」特定群體的習性較為勤勉,那麼看到屬於特定群體的個體時,認為他應會較為努力,這更是合理的。唯一需要證明的正是以「如果」為前提的假設為真實,那麼基此前提所判斷的結論就是正當。只不過,常常問題不是出在這個推論的過程,而是出在這個命題尚未被驗證,或是已被驗證為假所以無法作為推論的基礎而已。
而之所以提到根據偏見所做出的判斷即便失準也不會是錯,正是因為無過失。所謂過失在法律上來說就是「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簡單來說,有注意的義務、有注意的可能性、卻沒有去注意。普遍而言,若把法律等同於社會生活是會有落差的,但我們判斷對錯的學問稱作倫理學(ethics,或稱道德哲學),而刑法法律原初的處罰基準正是基於道德上的錯行予以法定化,並透過正當化懲罰的論據實施刑罰。也就是說,對於殺人、竊盜、詐欺等犯行予以處罰的標準,與倫理學上的對錯標準是相同的,這也是為什麼這種犯罪稱作自然犯(mala in se,或稱倫理犯),相對於今日許多犯罪類型是出於管制上懲罰程度的提升而成為刑罰的法定犯(mala prohibita)—如酒駕、食安、環保的刑事處罰。換言之,兩種刑事處罰的對象都是「不法(unrecht)」,但只有前者(倫理犯)同時具有「惡(wickedness)」的性質,也才會成為「錯(wrong)」的行為。因此,在判斷個體的主觀意識中是否具備有「錯誤」的(主觀)條件時,適用刑事法律中的「過失」概念是沒有絲毫誤差的。
就認真對待任何一個主體來說,我們確實有道德上的義務對每個主體給予個殊的關懷,然而在現實的社會中我們只能基於他們表面所彰顯出的資訊給出判斷,所以要說有可能去認識到任何他人的實質應該就會是言過其實的。甚至,社會中的有些個體,也明確地知道認識這個人的表面不同於這個人的實際,更且,在大多數的時間中我們也只需要認識到這個人的表面,所以才會有「行禮如儀」的交際文化存在,但仍然相同於前面所說,無論知道表裡是否相合,大部分人縱使知悉也會是不得不依照先入為主的認知來行動。基此,這個無過失的認知偏差從來就不是錯誤,這甚至是某種人際交往中無可避免會出現的「成本」。
所以,元首不見得能領導卻可能貪污;首長可能不會治理卻可能瀆職;教師可能不會教學卻會霸凌;醫師可能不會開刀卻會賣器官;律師可能不會辦案卻很會應酬;法官可能不會審判卻收賄;女性可能不會溫柔卻很硬派;猶太人可能不貪婪卻很誠實;原住民可能不喝酒卻進入高級官署。凡此種種,我們無從說我們對任何歸屬於前述身分的個體判斷具有前項的特質是錯誤,反而,正是個體具有特定的身分、歸屬於特定的群體,而這個群體所佔據的社會角色(role)具有一定的特質,我們以對這個角色的認識套用到對這個個體,是正當且合理的推論過程。
重要的是,「角色」與「進入角色的個體」永遠都是具有落差的,我們甚至可以說這個角色所具有的特質是這個社會對於這個角色的期待。那麼,當社會對於這個角色是這樣的期待時,我們以此為基礎對進入該角色個體進行認識,不僅可以說是「積極地」我們這樣做,甚至「消極地」我們也不得不這樣做。
既然基於偏見所做出的判斷與實質有段距離是個無過失的偏差,故而並非錯行,所以在這裡並不是想要對這樣的模式進行譴責。相對的,只是要指出有些或許還沒被明確的事情:當我們都知道在自然的層面中,我們看到吸管插到水裡變成彎的,而跟吸管的實際是直的有所落差,那麼在社會的層面中,我們難道能認為眼見就能為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