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社區有確診者?管委會可以公佈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必須對個資法有所了解,台灣有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個人資料,例如居所地址,性別等等,都有基本的保障規範,企業界也一樣,有所謂歐盟GDRP必須要遵守,所以,若你的目的是提醒的善意,都要小心與篩選你要揭露的方式與內容細節,以免尚未造福眾人之前,就先將自己陷入可能的法律訴訟裡。 跟確診者一樣,還有一項議題也常被討論,對於新聞報導的犯罪人,總都是「馬賽克」之類的遮掩,又或者針對實務上有高度再犯可能性的性侵犯罪人,為何不能公告周知呢? 除非台灣有仿照美國「梅根法案」的立法,否則不能大家喊喊靠民意就能成立的,否則台灣就不是法治國家了。根據台灣NGO組織的「白玫瑰運動」訴求“不容許性侵犯再犯!”,積極推動台版梅根法案,加強對性犯罪者之社區監控,幫助性犯罪者不再犯案。(摘錄自https://www.taiwanngo.tw/p/404-1000-6596.php?Lang=zh-tw)若是民意強大,就請你所鍾意的立委,去努力倡議與促成立法吧! 法官要能依據各種適當的法源依據,才能有效實踐社會的公平正義!就像你的公司內控制度,人事規章與辦法一樣,若是年久失修,沒人在乎,那麼不公不義的事情也就理所當然的可能充斥在你能感嘆的作業程序裡。要能終結這件事,只能靠有權者,提供資源,以便維護適當與適宜的法律規範,在公司就是辦法規章,以兼顧法規之有效性與即時性!讓各類司法系統裡的執法人員可以落實社會公平正義!只要越多人知悉與倡議,就能有效改變社會,讓你我的居住環境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