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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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企業在生產時都會面臨邊際生產力遞減,在固定資本如機器設備、廠房有限的情況下,為了生產更多的產品,只得雇用越來越多的員工,員工的數量越來越多但固定成本卻有限,一個機器設備就只能給3個人操作,同一間廠房能夠塞得下的人就只有這樣,在這樣的情況下很多員工沒辦法被發揮到最大的效用,因此企業會遇到邊際生產力遞減的狀況。
但與邊際生產力遞減相反,企業也會擁有規模經濟性。在固定成本有限時,若員工數量從少到慢慢變多,由於員工人數的增加,員工彼此之間能夠互相協作,不論在操作機器設備抑或是工作責任劃分,合理的分工使得所有員工能夠恰好的各司其職,邊際生產力上升。

規模經濟性

規模經濟是指在一定的產量範圍內,隨著產量的增加,平均成本不斷降低。規模經濟是由於一定的產量範圍內,固定成本可以被認為變化不大,那麼新增的產品就可以分擔更多的固定成本,從而使總成本下降。也緣由於員工之間的專業化,分工明確、各司其職,使產品產量上升。總的來說,規模經濟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 專業化,從亞當·斯密的著作開始,人們認識到分工可以提高效率。規模越大的企業,其分工也必然更詳細
  2. 學習效應,隨著產量的增加,工人可以使熟練程度增加,提供效率
  3. 可以有效地承擔研發費用,進行創新
  4. 運輸、原料等方面存在的經濟性
  5. 隨著公司規模擴大,價格談判上具有更強勢地位
因此,在一些特別具有規模經濟性的行業,如汽車製造業、飛機製造業、煉油產業等,這些行業內的企業可以透過擴大自己的規模、產量進而降低生產成本。但也是因為這個原因,在這些行業中較為容易發生寡頭壟斷、完全壟斷等狀況。
因為若在這個行業中有一間或某幾間企業率先比起其他企業壯大,藉著規模經濟性,這些率先壯大的公司能夠享有更低廉的生產成本,有著更低廉的生產成本,進而不論以提供更低廉的產品藉以佔據市場,抑或是以高額的利潤繼續再投資,都能夠有效地擊敗該行業的其他競爭者,形成一家或少數幾家企業獨大,壟斷整個市場的情形。

市場壟斷

這些企業固然享有較低廉的成本,若這些企業能夠也用較低廉的售價提供給顧客,那當然一場皆大歡喜的喜劇。供給者擁有較低的成本,消費者也享有更便宜的產品。然而現實市場並不常常是這麼一回事。
完全壟斷市場 中,我們有提到若公司在市場中形成壟斷,則它們可以自由地設定產品價格,而且也能在市場中賺得超額利潤,在這樣子的情況下,消費者不見得能夠擁有更便宜的產品購買,反而得利的只有供給者。
若是多家企業在市場中形成壟斷,則會產生 寡頭壟斷市場,雖然寡頭彼此之間會互相競爭,讓市場保有一定的競爭力。市場中也沒有一間廠商能夠真的自由地設定價格,但在市場中寡頭之間也可以選擇相互合作,彼此一起協作、哄抬價格,如此一來也能夠進一步形成近乎完全壟斷的市場,由規模經濟性帶來更生產成本更低廉的經濟果實,能享受到得卻只有供給者。

反托拉斯法

為了避免有企業獨自在市場中壯大,又或是數家企業聯合壟斷整個市場,用經濟優勢或是其他手段,以違反公平競爭的方式,將其他小企業又或是競爭者被排擠出去,造成不公平的競爭環境,反托拉斯法應運而生。
反托拉斯法是一種法律,透過規範企業的反競爭行為,以達成促進或維持市場競爭之目標。美國與歐盟稱此種法案為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s),在中國與俄羅斯稱為反壟斷法,在臺灣稱為公平交易法。過去,亦曾在英國與澳洲稱為交易行為法(trade practices law)。
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為限制不公平的競爭,有3個主要部分:
  1. 禁止限制企業間自由貿易與競爭之協議或行為(如寡頭壟斷市場中的合作)
  2. 禁止主導市場的公司濫用其主導力量之行為,或易於導致此類主導地位之反競爭行為。此類行為包括 掠奪性定價、捆綁銷售
  3. 監督大型企業的合併與收購,其中被認為會威脅到市場競爭的交易可被完全禁止
保障消費者利益與確保企業有機會於市場經濟內競爭,被視為反托拉斯法的重要目標。

反托拉斯法的限制措施

反托拉斯法禁止企業之間不當的協議,如寡頭壟斷市場中彼此偕同哄抬物價。也一定程度的限制市場中的大型企業互相併購或合併,若允許市場中的大型企業互相併購,進而形成擁有主導整個市場的壟斷者,將可能損害到消費者的權益。此外,反托拉斯法也禁止不公平的競爭行為,如同掠奪性定價、捆綁銷售。

掠奪性定價

掠奪性定價是指產品廠商或服務提供者刻意地以低於生產成本的價格來銷售該產品或服務,以期能排擠市場上的其他競爭對手,並達成控制市場的目的。
試想在飛機製造業有一家壟斷市場的大型企業,若有其他競爭者試圖進入飛機市場,此時,佔據主導地位的大型企業可以馬上將飛機售價砍半進行販售,藉此將競爭者擠出市場。
而由於飛機企業具有規模經濟性,對於大型企業而言,生產飛機的成本比小型企業低了許多,因此大型企業主動調降售價並不一定對自身造成多大影響,且大型企業的資本雄厚,較能夠承擔這樣子的壓力。但對於剛進入市場的競爭者而言,這樣子的負擔它們根本無法承受,資本額小且入不敷出,撐不了多久就會主動退出市場了。這樣子週而復始,一但有競爭者嘗試加入,主導型企業便可以將價格砍半,長期下來就達成了市場的完全壟斷。
因此,這樣明顯的不公平競爭行為在反托拉斯法中是嚴格禁止的。

綑綁銷售

綑綁銷售指兩種以上商品合併在一款產品販售。這可能出於某些理由,例如將容易滯銷的產品和熱銷產品混和搭售,使消費者能夠以相較原價更便宜的價格更買這兩項產品。也有可能是為了誘使消費者更買更多該公司產品。
常見的例子如Windows作業系統的IE、筆記型電腦會先預裝好Windows作業系統、遊戲主機綁售遊戲光碟、多款遊戲合併在一起販售、行動通訊業者門號契約綁售手機。
在某些情形下,綑綁銷售也會被視為是一種不公平競爭的行為,但在多數情況,綑綁銷售實際上被作為一個很好的銷售策略,能夠使消費者願意購買更多產品,增加公司的銷售量及利潤,消費者也能享受到更低廉的價格。

反托拉斯法中壟斷「市場」的定義

在反托拉斯法中還有一件相當值得一提的是便是 市場 的定義。在反托拉斯法中,要如何認定該企業在市場中產生壟斷?而又是在哪個市場造成了壟斷?
這其實不容易,一個例子便是Microsoft,Microsoft近乎壟斷了整個電腦軟體作業系統的市場,幾乎每一台筆電都會內建Windows的作業系統,而桌上型電腦也常常會連著Windows作業系統一起購買,那Microsoft在電腦軟體的市場造成壟斷了嗎?
但其實Microsoft的營收只占所有電腦軟體市場,包含遊戲、音樂,的14%而已,這樣子還能說是Microsoft壟斷嗎?使用較狹義的市場定義,如電腦軟體中的作業系統市場,Microsoft確實近乎壟斷了整個市場,但對電腦軟體市場而言,Microsoft不過就是其中的一間公司罷了。
因此,在處理反托拉斯法的案件上,市場的定義是越來越模糊了。隨著全球化、網路世界帶來的革新,全球的企業都可以一起競爭,這也進一步造成市場定義的模糊。
在美國汽車製造業佔市場主導地位的企業可以說壟斷整個市場嗎?該企業也可以聲稱它也面對了來自世界各國的競爭者,如Honda、Benz等,它佔的市場份額不過是全球汽車製造業裡的一小小部分,根本構不成壟斷。
進一步來講,在處理反托拉斯法的案件時,人們開始關注的不再是該企業佔據市場的份額了,畢竟市場的定義已經越發模糊,而是逐漸改用企業的供給曲線以及市場的需求曲線來取代。

自然壟斷的反制措施

完全壟斷市場中提到,壟斷市場的形成中 自然壟斷 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自然壟斷代表這些造成壟斷的企業是由於某些市場特別具有規模經濟性,大型企業往往比小型企業擁有更低廉的生產成本,因此更容易壯大、主導市場。
現實中的例子如電力、電話、自來水、天然氣以及公共運輸等行業就是如此。這些具有自然壟斷性行業的發展必然要求實行壟斷經營。通常情況下,這些具有自然壟斷性的行業是由政府來經營的。
以電信業的發展為例,如果某一個城市有幾個電話公司,每個電話公司都要花費巨額投資建設一個通訊網路,而且各個公司的電話通訊網路都因有其自己的技術特性而很難相互連接,每個電話用戶則只能利用一個公司的通訊網路,因而在幾家電話公司分散經營的條件下,要花費巨額投資進行重覆建設。如果一個電話公司壟斷經營,既能保證技術的統一性,又能避免重覆建設,資本的投資效率和利用效率都得到提高。
但也有些具有自然壟斷性的市場是由民間公司彼此競爭的,例如,鋼鐵、汽車和重型機械等重工業的生產,同樣要求通過集中大量的資產和資金,進行大規模的生產才具有較佳的經濟性,使得小企業難以與之競爭。在這樣的情況下,該如何限制這些自然壟斷的企業,便是一項棘手的問題。
因為這些企業之所以會壟斷,是市場特性的問題,是競爭後的必然。這些企業在壟斷之後能夠擁有較低廉的生產成本,有機會能夠帶給消費者更大的利益;但是因為壟斷了整個市場,企業也擁有自由設定價格的權利,這也可能進一步損害到消費者的權益。
因此,得有一些政策反制這些壟斷的企業,避免其挾著低廉成本的優勢又濫用壟斷企業的特點,對消費者的權益造成侵害。

成本加成定價法(Cost Plus)

成本加成定價法,顧名思義,便是限定在壟斷企業的產品售價只能高過成本某個價位。例如該壟斷企業生產一個產品的成本為$10,成本定價法限制售價只能比成本多3塊,因此該企業的產品價格設定最高只能等於$13。
這看似是一個很好的方法,確實能夠有效的限制企業的獲利,也能同時保障消費者能享受到更低廉的價格。但有一個問題,那便是這種政策下的企業可能不會去顧慮自己的生產成本,進而忽視產品創新、科技研發甚至是濫用資源的現象。
如上面的例子,企業生產產品的成本在10塊時,每個產品它可以賺3塊,但如果該企業不妥善的利用資源,使成本上升到50塊,它每個產品一樣可以賺3塊錢,50塊或10塊對企業來說是沒有任何影響的,但卻會對消費者的權益造成侵害,也違反了該政策試圖維持具有經濟規模的企業存在在市場上,提供消費者低廉產品的本質。

價格上限(Price Cap)

另一個方法則是價格上限,價格上限便是指不論企業的成本為何,企業的售價最高不能高過某個價位。同樣舉壟斷企業每個產品成本10塊為例,價格上限政策會限制廠商的產品售價最高只能是13塊,和廠商的成本一律無關。此時,廠商的成本為10塊,每個產品它能夠賺得3塊的利潤。
而和成本加成定價法相比,價格上限的好處是,價格上限會促使企業想辦法去進行創新、善用資源、壓低成本,因為最高價格為13塊,若企業能把成本壓縮到5塊,便代表著企業每生產一個產品能夠獲得8塊的利潤。用這種方法不僅能夠為企業的價格設定增加個上限,限制其不能任意的制定價格,又能夠鼓勵企業去進行創新、更有效率的使用資源。
網路早已普及生活中每個角落,隨著網路世代的降臨,網路的便捷大幅降低過去所需面臨的複雜且繁瑣的行政程序,規模經濟性在各個產業都越來越明顯,大型企業比起以前更能夠有效率的降低生產成本、壓制其他競爭者。
而要如何在這之間取得平衡,一方面想享受到大型企業帶給消費者低廉產品的好處,另一方面又需要有反特拉斯法監督這些大型企業,避免這些大型企業出現違反公平競爭的行為,又伴隨著全球化、資訊進步,使得國界、市場的界線也開始變得模糊,這些問題是越來越重要也越來越棘手了。
Originally published at https://www.juliansweb.com on August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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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永裕
詹永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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