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肇事者該處以鞭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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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發生多起酒駕撞死人的車禍事件,引發各界高度關心。一些人痛感酒駕罰則過輕,再犯率高,於是提議將酒駕肇事者處以鞭刑。我忍不住思考「鞭刑」對台灣社會的利弊,然後發現:它是一個「有害無益」的做法,不應該也不值得引進台灣社會!為什麼呢?

因為鞭刑不論對台灣的國際形象、社會安寧都會產生負面影響,而且一旦被引進台灣,甚至施行上路,每個環節都會出現許多我們難以擺平的糾紛。

第一,鞭刑一旦成為刑罰,台灣以「人權立國」與「重視普世人權」的形象將全面破產,與新加坡、馬來西亞、汶萊等國,淪為歐美、日本、拉丁美洲、紐澳等國國民眼中的野蠻國家、落伍國家、侵犯人權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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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除了台灣的國際形象受損,鞭刑從設置到上路實行,都會產生許多難題。首先,「什麼樣的罪需要實施鞭刑?」,光是這個問題,就可以讓人們吵翻天。多次酒駕者要鞭刑,聽起來很棒!那性侵累犯、擄人勒贖者、飆車族、掏空公司巨額資產的不肖人士、詐騙集團首腦、貪贓枉法的官員、出賣國家情報的人……是不是也要處以鞭刑?難道上述罪行不比酒後駕車可惡嗎?造成的危害就不嚴重嗎?如果只有酒駕者會被判處鞭刑,而上述這些罪行都不用的話,這樣的立法合理嗎?再者,如果其他罪行也跟酒駕一樣,需要納入「鞭刑」這項刑罰,要耗費多少立法委員、學者及相關人士的時間與精力?這值得嗎?光是立法層面,就如此麻煩,遑論執法。

酒駕撞死人,犯人被判處鞭刑,被打得皮開肉綻,跪地求饒,固然大快人心!但是詐欺犯、性侵累犯、貪汙犯等等,不僅重罪輕判,而且不用挨打,這不是一件挺奇怪的事情嗎?

第三,鞭刑的實施也是一個巨大而難解的問題。理論上,任何條件的犯人都應該成為受刑的對象,然而,現實絕非如此!要實施鞭刑,必然要訂出年齡、身心狀況等限制,以及應運而生的施行措施。如果立法者思考粗疏,定的限制過少,就讓鞭刑倉促上路,到時會出現不少受刑人因鞭刑施行不當而重傷、殘障、癱瘓、死亡等慘劇;限制訂的過多,將會造就一個現象,那就是身心狀況不佳、老人、女性──免打,而健康、年輕的男性必須挨打。犯同樣的罪,一些人因性別、身心狀況、年齡等因素免打,這不是不公平嗎?縱使有補救措策或其他處置方式,又能讓社會大多數人感到公平嗎?

除了上述的問題,台灣的司法機構早已失去大多數人的信任,相關人員也確實沒有香港、新加坡這些國家清廉,誰能保証法官、施刑者不會暗中收受賄賂,讓原本該受鞭刑的人僥倖逃過一劫?只被判處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出現施刑者悄悄放水──以較輕的力道施打有送錢的受刑人,或是與當前政治人物「有關係」(親友、部屬等等)的受刑人?

最後,鞭刑在台灣社會是一個「陌生的存在」,不像馬來西亞、新加坡及其他伊斯蘭國家具有深厚的傳統,在後者的國度,「鞭刑」在成為國訂刑罰之前,早已在民間實行千百年,大家對於「鞭刑」早有一定的共識及常識。一旦台灣引進、採納鞭刑,如果有人受刑當下死亡或事後傷亡,絕大多數台灣人絕對不會像新加坡、馬來西亞及伊斯蘭國家的民眾──默默接受親友不幸傷亡的結局,而不歸咎到行刑人身上。台灣的受刑人家屬十有八九會對行刑人提告,要求檢察機關調查,甚至群起抗爭,要求國賠,根本不會冷靜下來思考:自己的親友受刑當下是否已經患有某種潛在的致命疾病,鞭刑只是誘其發病而已?就算知道,有多少人會有良心,肯認命,不去爭取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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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鞭刑的施行將會引發很多糾紛,耗費許多人的時間、心力,可是我幾乎沒有看過、聽過親友、板友、官員詳盡思考上述問題,並提出解套的方法。既然鞭刑的利弊得失,人們了解、討論、爭論得那麼少,指望靠它來遏阻某些亂象,甚至有效改變台灣的治安……是不是一廂情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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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專題的文章主要在介紹歷史方面的書籍、影片、網站文章的內容,以及我的讀後心得。我是以非科班出身、非史學圈的讀者做介紹與批評,每個月至少發文一篇,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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