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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4話|犯罪檢驗流程|行為(一)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前言

不知道大家會不會光看到標題就覺得好像很難很難的樣子!?請放心!我們還是會盡量以白話文的方式讓大家真的能夠搞懂一連串的犯罪檢驗流程的!
大家都知道在刑法分則的部分規定了一堆罪名,這麼多的罪可能是為了保護國家法益、社會法益或個人法益而規定,當有人一旦侵害到前面的法益時,我們就要出動刑法去制裁犯罪的人!
在認定是否有「犯罪」,並不是用「感覺的」,而是有一定的架構理論,將犯罪事實及犯罪行為人的狀況丟進去,一步一步的檢討、思索後所得出的結果,並沒有想像中的簡單!
三階犯罪階層論(下稱三階理論)指的是,當通過「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與「罪責」三個階段的檢驗時,才有辦法去認定一個犯罪行為的存在。在法律的學說上,對於這套犯罪階層理論是有其他看法與意見的,但我們將以介紹實務使用的理論為主,畢竟我們做的是法律知識普及,太多的學說反而會搞亂了大家對於法律理論認識!

壹、構成要件該當性

刑法中所處罰的是哪一種人呢?大家可以思考看看!
答案是,原則上是動了壞念頭而且做了壞事的人。那例外是什麼呢?就是心智不完全的人,或是雖然做了壞事,但情有可原的人。而在三階理論中的第一步就是要先看看有符合「原則上是動了壞念頭而且做了壞事的人」,接著才會往後面的流程走。
在「構成要件該當性」之中又分為「客觀不法構成要件」及「主觀不法構成要件」,在「客觀不法構成要件」中,分別需要檢討的要素有「行為」、「結果」、「因果關係」,還有「未遂」的情況,今天我們就先介紹其中關於「行為」的部分吧!
一、行為
並不是所有人的行為都具有刑法上意義的,在通說的見解中,認為「刑法概念上的行為是指出於意思支配的人類行止,而這種形諸於客觀可見的行動與靜止,會引致外界發生具有刑法重要性的效果。」簡單說,就是在檢驗行為是否有可能成為刑法處罰的標的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人類意志所能支配的行為
也就是說行為必須是出於人的意志控制,新聞中曾報導一位新手媽媽因為照顧小嬰兒太疲勞,所以在哄睡小嬰兒後,也在小嬰兒旁邊睡著了,但卻因為翻身時,手壓在小嬰兒的口鼻上,小嬰兒因無法呼吸窒息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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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刑法的教學都會從刑法第1條的「罪刑法定主義」開始教起,也就是「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亦同。」換句話說,沒有法律規定就不會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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