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證信函別收就沒事?小心錯失處理法律問題的黃金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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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網購要退貨,怎麼向商家行使解除權?承租人擺爛不繳房租,怎麼催告終止租約?在日常生活中有許多重要的法律上權利,必須透過將「意思表示」傳達給對方,才能有效地行使。而如何將意思表示有效地傳達給對方?實務上,以雙掛號寄送的存證信函,因為能同時證明意思表示的內容及送達時間,就成為一般人傳達意思表示的常用工具。

存證信函何時算是送達於對方呢?

由於存證信函在法律上屬於非對話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第95條規定及最高法院向來的見解,必須要該存證信函送達到對方住所的信箱,處於對方隨時可支配閱覽的狀態下,才算是達到對方。然而,有些人為了避免權利人對自己行使權利,往往會在郵差送達掛號郵件的時候,以假意不在家或其他方式拒領掛號郵件。此時郵差會依照郵件送達的規則,在收件人住所的信箱黏貼招領通知,請收件人於一定的期間內前往附近郵局領取郵件;但只要收件人不前往郵局領取,該以掛號送達的存證信函就會被以退信處理,權利人因而無法有效行使權利,長期以來造成有意在法定期間內行使權利的民眾不小的困擾。



最高法院最新的統一見解

最高法院注意到這個問題,在近期作出了統一見解的裁判。依照司法院新聞稿公布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908號裁定的見解,只要權利人寄出的意思表示文書,已經送達到意思表示相對人住所地所在的郵局,並由郵局貼出招領通知請相對人領取,除非相對人能證明有不能於期間內領取的正當事由,否則應認為意思表示已經合法送達相對人;即使相對人並未領取該意思表示文書,也是一樣。

此號見解作成後,應能在一定的程度內解決過去以拒領存證信函妨礙行使權利的情況。反面而言,如果發現郵差前來遞送掛號郵件,或自己住所信箱被貼了招領郵件的通知,都應該儘快收受或前往郵局領取以了解寄件人欲傳達的訊息,及早作出因應。否則,如果於郵差遞送郵件時未能及時收受,事後沒有前往郵局領取、又無法證明自己有不能領取的正當事由時,對方以文書傳達的意思表示,可能會被認定為已合法送達,進而發生諸如買賣契約合法解除、租賃契約合法終止等重大影響權利的法律效果,不可不慎。



陳宏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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