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顯色者,謂光明等差別。形色者,謂長短等積集差別。表色者,謂業用為依轉動差別。
又,關於歸納原則-對於「顯色」的顯現,我們根據物質受光時所展現的異同進行歸納;對「形色」的顯現,根據物質形式的異同(也就是對物質的認識概念中所包含的空間因素)進行歸納;對於「表色」的顯現,則根據物質的歷時變化的異同(也就是對物質的認識概念中所包含的時間因素)進行歸納。
如是一切顯形表色,是眼所行,眼境界;眼識所行,眼識境界;眼識所緣。意識所行,意識境界,意識所緣。名之差別。
這段很玄⋯⋯如果依以上論述,依視覺感官,據於物象展開對物質的認識雖然片面,但應該都是客觀的。由眼到眼識,我的理解大概跟蕭沆在解體概要中說「吃」和「意識到自己在吃」,是兩種全然不同的活動」,前者為生理活動,後者則是由感官觸生的意識活動。那麼眼境界具體來說到底是什麼樣的境界呢,例如「我看見一朵花」,這就是「眼」-生理的官能活動。我可以描述關於這朵花的一切所見,這是「眼識」;我因這種種感官知覺,得以召喚有始以來的類似經驗,結構對一朵花的全面認識,這是「眼境界」。
「我看見一朵花」,除了可以描述我所見關於這朵花的一切所見之外,我會想起我曾在哪兒看過這種花,以及對花的一切經驗故事,包括類型定位、世俗價值、客觀知識及主觀好惡、因直覺感性涉入開啟主觀外延,這就除了感官功能之外動用了前述主體意識中的經驗資料庫,是以眼為途徑進入「經驗意識」的範疇。我看見一朵花,關於這朵花,我可以描述我所受、所感、所知、所想的一切,所見這一物便作為意識觸媒,引發物外聯想。故而說「意識所行,意識境界,意識所緣」。
「名之差別」-
為區別差異命名。因有以上種種特質上的不同,故一一命名,以區分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