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subject 和 object 這一對詞族

2021/08/10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原發表於臉書「陳瑞麟的科哲絮語」,8月7日)
前幾天與朋友討論 agency 的翻譯,由於「主體性」一詞而引起 subjectivity 的翻譯問題,又涉及英文的 subject 和 object 這一對語詞的多義性。所以,我寫這篇來澄清 subject和 object 語族的多義性。
  有很多朋友在讀英文哲學文獻時,對於要如何理解和翻譯屢屢出現的 subject, subjective, subjectivity和 object, objective, objectivity 可能會感到頭痛和混淆。例如 objective/objectivity 是「客體的/客體性」或「客觀的/客觀性」?subjective/subjectivity 是「主體的/主體性」或「主觀的/主觀性」?其實都對,因為前者代表形上學的概念,後者代表知識論的概念。這個歧義性源自 subject和object 這對英文(源自拉丁文)語詞家族的多重意義,
subjectivity 代表「主觀性」的概念時是一個認知(或知識論)的概念,表示一個人在認知的判斷上與眾不同或有所偏頗,例如我們說一個人「主觀性很強,不夠客觀」,是指針對一個議題,他沒有根據一定的方法或程序去進行判斷,而是基於自己的特定信念、偏見或偏好,因此他的判斷是主觀的。主觀未必總是個人判斷的屬性,群體的集體判斷也有可能是主觀的,只要群體達成判斷的方式沒有經過一定的程序,可能基於權威、洗腦、從眾等等而形成「集體偏見」。
subjectivity 代表「主體性」的概念是一個形上學的概念,指涉 subject 的本性,subject 在這裡指「主體」,是有(自我)意識、具意向性(目的性)、具自主性(autonomy)的存有者。主體性讓一個主體能覺察到(aware of)、反思、並決定自己的信念、判斷與行為(要相信什麼、要承認什麼、要做什麼都由自己決定),而且只有自己才能知覺、知道、或通抵(access)自己的意識內容,其他人則不可能如此。有些(或很多)心智哲學家(如 Thomas Nagel, John Searle)把這種「只有自己才能通抵」的特性稱作「主體性」,主張它是「客觀科學」(objective science)難以克服的障礙,因為「客觀科學」研究的都是眾人都可以知覺、認知和通抵的「客體」或「對象」(objects),也因此有「客體性」、「對象性」和「客觀性」──三者的關係下文再談。
我個人認為「主體性」(subjectivity)此一概念比起意識的「主體性」更寬廣,例如我們會談到「文化的主體性」、「國族的主體性」等等「團體的主體性」。關於這個更寬廣的「主體性」觀念,有興趣的讀者可以看我的論文〈論臺灣哲學的主體性〉,收於《啟蒙與反叛》(台大出版)。「個人意識的主體性」在本質上是「意識的排他性」,亦即個人意識會排除主體自己之外的他人:我的意識無法被他人意識到,無法被分享給他人,但群體意識卻可以分享:我們可以共享台灣文化的主體性。
  對比於「主觀/主體」的區分,objective/objectivity也相應有知識論和形上學概念的區分。「客觀」是知識論(含方法論)的概念;而「客體」是個形上學的概念。「客觀」是我們根據一定(方法)的程序而得到一定的判斷,原則上,不管是什麼人(主體),只要他能依此方法程序而産生一定的判斷而沒有出錯,就會是客觀的,典型的例子是解數學問題。那麼,這樣得到的判斷(或知識)就是客觀的。因為這種「客觀性」可以産生他人同意(agreeable)的結果(有時稱作「共識」),所以它也是「主體際間的」(intersubjective),可稱作「主體際間的客觀性」。客觀的判斷結果一定會産生共識,但是「共識」卻未必總是客觀的(因為「共識」不必然總是基於一定的方法程序,讀者可以自行思考就可得知。「共識」也是「主體際間的」,但主體際間的共識未必是客觀的,也有可能是集體偏見。)
「客體性」是形上學的概念,是客體(object)的本質特性。如果我們能掌握或通抵(access)「客體性」,就代表我們能掌握實在(reality)或實在對象(real object)或「物自身」(things-in-themselves, object-in-itself),我們對於該客體的知識就不可能因人而異,因此也必定是「客觀的」。反之,「客觀的知識」不一定總是「客體的知識」,因為有些反實在論者和經驗論者主張我們永遠無法及於客體自身,我們只能掌握經驗,經驗可以一致地、客觀地顯現在不同人的知覺與判斷上,所以可以達到知識上的客觀性,但無法及於形上學的客體性。很多哲學家已經指認和分析這個重要的區分。可以參看 Helen Longino(1990), Science as Social Knowledge, pp. 62-63 或 John Searle (1995),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然而,一個非形上學客體的知識對象(如經驗現象),也可以而且常用object 來表達,這時我們最好譯成「對象」──例如經驗對象(empirical objects)、被認知的對象。據此,objectivity 就是「對象性」,這個概念代表非形上學、非實在論的認知目標(objectives,objective在此甚至當名詞用,表達「目標」之意)。哲學家一般相信,我們是由認知經驗對象或透過經驗對象來掌握形上客體,我們「通抵」形上客體(性)的管道必定是間接的,經驗對象與形上客體之間有一條鴻溝。我們能直接通抵或掌握形上客體(性)嗎?這是我最近在探討的科學形上學問題。
  我們可以對「主體」和「主體性」産生「主觀的」或「客觀的」判斷,例如我們的自我認知可能是主觀的,因為我們是直接感知自己的種種。一位朋友對我(一個主體)的性格之判斷也可能是他自己主觀的,但也可能是「客觀的」,如果他的判斷具有「主體際間的客觀性」,即透過仔細觀察我的行為而判斷我的性格而且一致於(agree with)其他人對我的性格之觀察。所以,並不是任何涉及主體(在此變成「被認知的對象」)的判斷一定是(知識上)主觀的,像「每個人的自我意識都具主體性(或排他性)」這個宣稱是客觀的,因為它是透過一定的程序(自我內省與只能觀察他人行為、無法觀察他人內心等「客觀事實」)而作出的判斷。「對主體的判斷未必總是(知識上)主觀的」這一點與「掌握了客體性(實在性)必定是(知識上)客觀的」不同,當然,我們有可能對於「(被)認知對象」(不是「客體」)産生「主觀的判斷」,因為我們沒有透過一定的方法程序來形成對於「認知對象」的判斷。在很多翻譯中,形上學的「客體」和認知的「對象」常被混譯,例如譯成「認知客體」,這也製造了混淆。
在英文的日常使用裡,沒有設計不同的字形來表達 subjective/objective 的知識論和形上學意義的差異,使得在哲學文獻中,哲學家究竟在談那一個意義或概念,相當於依賴脈絡。而且,英文的 subject和object的日常使用有太多意義,常常製造閲讀上的困擾。
Subject 除了形上學的「主體」外,在語言文法上表示「主詞」,甚至在政治上代表「臣民」。Object 除了形上學的「客體」外,也有知識論上的「對象」,以及語言文法上的「受詞」(接在及物動詞之後)。
一個主體可以具有不同面向的能力,例如認知、判斷、道德、行動等等,這時我們可以個别強調各能力,表達成「認知主體、道德主體、判斷主體、行動主體」等等。其中「行動主體」在英文中又特別用 agent 來表達,這是為什麼有些朋友會傾向把 agent 譯成「主體」。不過,“agent” 其實只表達了在行動(或行為)面向上的主體,並不及於認知與判斷。「道德」涉及行為和行動,因此 moral agent 這個詞也常用。但是,「道德」也涉及判斷,做為一個道德判斷的主體,是否可以用 agent? 我google 查到有人用judging agent 這樣的詞組,但我覺得這樣的用法是擴大了 agent 這個字的使用範圍。或許,當前的英語界的道德與政治哲學家有使用 agent 來取代 subject 的趨勢?但是,subjective/subjectivity和 objective/objectivity 仍然普遍存在,無法被其它語詞取代,因此理解它們的其多重意義仍然很重要。
    Ruey-Lin Chen
    Ruey-Li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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