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死刑為何遲遲不肯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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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酒駕對於絕大多數台灣人來說都是零容忍,儘管不斷在修法加重刑責來試圖阻止酒駕悲劇發生,但酒駕的狀況還是一再上演。每當又有人慘遭酒後開車駕駛撞死,「酒駕死刑」的議題就會再次被拿出來討論。
相較不少先進國家,我國對於酒駕懲處算是「比較嚴苛的」,但酒駕還是一再發生,不免讓人懷疑法律嚇阻功用。因此,即便要針對酒駕的刑罰來修法,也得將「這樣的改變真的有幫助嗎?」納入考慮,以免每次修法都浩浩蕩蕩,卻毫無實質幫助

酒駕真的判了死刑也不會執行

儘管許多立委都希望將酒駕撞死人的刑度加重到死刑無期徒刑。但法務部次長表示,就算法規內明訂最高可判死刑也不見得會如大眾所願,縱使判了死刑也不見得執行,一點嚇阻意義也沒有,根本是欺騙百姓。
酒駕肇事者來說,最怕的還是無法易科罰金坐牢,希望往後檢察官在起訴酒駕犯時,盡可能不讓當事人易科罰金

酒駕跟謀殺比起來比較不過份

雖然酒駕惡劣,但比起蓄意殺人來講還算是「相對比較不可惡」,即便把酒駕犯判了死刑,執行順位也比其他因謀殺判死的還來得後面。
比起這種不會真正執行死刑,倒不如做一些讓酒駕犯真正會害怕悔改的處分(如:打理殯儀館的冰櫃)。

酒駕再犯計算期與沒收車輛

就如同壞習慣難改一樣,酒駕往往是幾乎改不掉的毛病。不少人酒駕被再三取締吊扣駕照依然不擔心,直到真的撞死人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因此,法務部很贊成將再犯計算期從五年延長到十年。
沒收肇事車輛恐怕無法通過法院平日工作繁忙,要保管拍賣那些查扣車輛勢必又要耗費不少人力資源與金錢開銷。
加上有些窮苦人可能就只靠一輛機車維生沒收車輛恐怕只會衍生出其他社會問題短期內恐怕無法將這部分也納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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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民眾不太會碰上「訴訟」這種東西,常常覺得只要有人違反法律規定侵害自己的權益都能告贏。理論上是這麼沒錯(因為不太會有人把小事拿來告),但筆者還是要建議各位,能私下解決的事就別提告了,因為打官司是非常麻煩的一件事,除了要跑法院之外,還要撰寫狀紙。
其實懸賞廣告也算是契約的一種,不過大多數人可能會覺得一定要有兩個人在上面簽名才算是契約成立。但其實民法上對於契約的規定並沒那麼嚴苛,如果沒有特別要求以字據訂立,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契約就算成立了。
民事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很大的自主決定權。這不代表不必依法審判,只是民法中的條文大部分都只有「點到為止」,拿第184條的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來說,僅提到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負賠償責任,對於要賠多少錢甚至該怎麼賠償卻隻字未提。
分為行政法上的便宜主義和刑法上的便宜主義,但不管是哪種便宜主義,主要都是不想為了一點小錯誤就懲罰民眾。但這不代表民眾沒有犯錯,只是覺得如果因為犯微小錯誤(例如:罰鍰不到100元)不但會讓人覺得一點處罰的感覺也沒有,甚至還會覺得公務機關是「來亂的」,這也失去了處罰的意義。
遇到難題有負面情緒想找人抱怨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但如果想要「用法律來解決問題」,那可千萬不要只想著把律師拉攏到站在自己這邊,請盡可能從客觀的角度將事發經過據實以告,若自己是錯誤比較大的一方就更應該如此,知道的狀況越詳細越能解決問題。
曾經有客戶問過筆者,如果一個案件因為證據不足被駁回,會不會被對方反告誣告罪成立。其實這也是要看狀況的,筆者在這邊不敢給各位100%的答案。但可以明確告訴各位,大部分的案件就算沒告成,也不會有誣告的問題。今天就帶大家來一起看看誣告罪到底是什麼?怎麼樣的狀況下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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