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分享:開(騎)車時,在什麼狀況下使用手機會被開罰?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前言:

女星黃云歆日前搭乘計程車時,赫然發現前座的司機邊開車邊玩手遊,時間持續20分鐘之久,她透過叫車系統跟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檢舉,都得到「不成立」或「不舉發」的結果,對此,新北市海山分局回應,司機是放在手機架上滑動、操作,所以沒有違規,妨礙交通安全行為的前提是「以手持為主」才違規。
(新聞來源:小黃司機開車玩手遊!女星驚恐檢舉 警揭「無違法」關鍵https://today.line.me/tw/v2/article/wJVyEGG)

許多人在開(騎)車時,尤其是在等紅燈時,偶爾會心癢癢忍不住想稍微看一下手機訊息、看一眼時間、查一下地圖或資料甚至是外送員接個訂單等等,雖為大眾行車安全著想,希望大家都能停好車再滑手機,但有些情況必須即時接受資訊時,到底在什麼狀況下使用手機會被開罰?又有哪些時候是合法使用呢?以下就跟大家小小分享。

處罰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

「(第1項)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第2項)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第3項)汽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六百元罰鍰。
(第4項)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得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
(第5項)第一項及第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4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前條規定之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前條各款所列功能之行為。」

現行法應受處罰行為是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

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以及其宣導辦法第4條可以知道目前法律處罰的行為是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者,所以如果當你在開車/騎車時有不得不使用手機的情況,可以使用「手機架」(但並非使用手機架做任何操作都是合法的喔!詳見下述)以避免手持使用手機觸法。
  • 附帶一提: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手持香菸開車/騎車影響到其他人(例如:菸霧讓他人眼睛睜不開)也會被處罰喔!

Q:等紅燈可以手持滑手機嗎?

不可以!因為等紅燈時只是暫時停止,變換成綠燈時就應立即前行,所以仍屬行駛的狀態,所以請大家切記等紅燈時不可以忍不住拿出手機滑一下喔!
  • 參考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265號行政判決節錄】:「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1項所稱「於行駛道路時」,係指駕駛車輛使用道路行駛之動態情形,自包括駕駛人於道路上駕駛車輛因交通標誌、號誌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所為之暫時停止狀態蓋如車輛因停等紅燈而在車道上暫時停止,於變換成綠燈時即應立刻前行,並非可依己意決定停留之久暫,自仍屬行駛之狀態又不容駕駛人於駕駛中片刻查看手機等失去注意安全駕駛之行為,造成肇事之高度危險性,而影響用路人及駕駛人本身之道路交通安全。」。


Q:停在路邊未熄火可以手持滑手機嗎?

要停好才可以(建議熄火比較好)!按照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第2條規定:「(第1項)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不在此限。(第2項)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前項規定。」,可以發現有無熄火並非取締判斷的原因,而是有無「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所以要把車停在「可以停車的地方」或是「可以臨停的地方並且達到穩妥靜止狀態」才可以滑手機,但還是建議大家熄火比較好,避免難以證明有無達到穩妥靜止狀態。

Q:使用手機架邊開車邊玩手遊或看影片?

不可以!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邊開車邊玩手遊或看影片係屬危險方式駕車,故縱使用手機架,仍可處罰之。

小結:

其實使用手機架滑(看)手機也會造成駕駛人分心進而影響行車安全,但是將使用手機架滑(看)手機也一併納入處罰範圍,是否過於嚴苛?(例如:在路上都不能使用手機看google 地圖),故如何在正當使用與行車安全上取得平衡,尚有待立法者研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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