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有權利針對自己的消費體驗表示意見,充分交流有助於商業活動汰弱留強,但如果捏造不實的消費體驗,這就不能拿言論自由當擋劍牌了,而得承擔法律責任!
現在人手一機,輕輕鬆鬆可以上網路吸收資訊、發表意見,尤其是民眾消費後,可以很迅速的給商家評價,而商家也可以針對民眾的回饋意見,馬上改掉缺點、增加優勢。
但網路上也不乏惡意的負評、甚至很多都是不實虛構的內容,這些負評究竟有沒有責任呢?
負面評價,會直接影響到的是消費者對於商家的信賴,因此商家的名譽和信用都會受到打擊,如果確實商家做的不好,本來就是可受公評的事情,消費者據實以告,其實反而是在保護其他社會上的消費者,這是合理的言論自由(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543號刑事判決),法律也不會苛責。
但如果是涉及到虛構事實的負評,這明顯是在惡意打擊商家的名譽和信用,對於商家服務和整體社會的進步完全沒有幫助,這時法律就介入制裁了,尤其是會涉刑法的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
1. 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 負評都是用文字的方式顯示,因為會用比較重的加重誹謗罪(第2項)來論處!
2. 刑法第313條第1項、第2項:「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負評也幾乎都是用網路的方式來發表,因此也會用比較嚴重的加重要件(第2項)去論處。
不管是誹謗罪及妨害信用罪,都不是公訴罪,而是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商家必須在知悉犯人時起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期限只要超過一秒鐘,就不能合法提告了。
合法提出告訴後,也能夠在偵查階段或第一審審判階段中撤回告訴,那麼檢察官就要作出不起訴處分、法院必須諭知不受理判決,但撤回告訴也有期限─必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因此案件如果已經進入到了二審,就不能合法撤回告訴了,法院頂多給輕判或緩刑而已。
對於自己體驗過的商品或服務,提出真實的評論,對消費者和商家來說其實都有幫助,但如果是惡意的不實評論,那就會觸犯刑事責任了,甚至商家也可以求償精神賠償或合理的商業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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