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獨火塘|狩獵與三種獵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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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回到【原獨火塘】。今天我們接續前兩週,續談林務局《狩獵管理辦法》修訂相關話題。
Source: Anoop Bhaskar / Unsplash
之前我們大略談過,林務局修訂《狩獵管理辦法》以「獵人」的管理為重點,今天我們來看草案提出的具體管理方案。
這部草案由台北大學法律系助教授張惠東負責研擬修訂,設計出三種可以並行的機制,分別為一般狩獵部落試行自主管理狩獵部落自主管理狩獵,其中一般狩獵大體維持現制,只是簡化流程,由狩獵者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獲得許可者可狩獵一般非保育類物種,必須每次申請、逐案審查。
第二種部落試行自主管理狩獵可以說是另兩類之間的過渡型,由部落自我組織狩獵團體,訂定狩獵公約,申請試辦計畫,計畫獲得通過之後,申請名冊上的獵人就可以依計畫進行狩獵(一年為期,需每年申請),狩獵範圍及於一部分保育類動物,此外也必須配合主管機關進行獵場資源監測。
第三種是部落自主管理狩獵,也就是在試行順利的情況下,與林務局簽訂行政契約,自此省去逐年申請的麻煩(依照行政契約回報),由自主管理組織認定可從事狩獵活動者,狩獵範圍及於一部分保育類動物,此外也必須配合主管機關進行獵場資源監測。
從行政機關的角度來看,上述設計比起過往進步許多,不過正如我們之前指出,還是圍繞著獵人作為一種職業/專業身分的概念。當然這種理解確實不錯,獵人確實是一種專業,不是任何人都能成為獵人,但從原住民傳統自然資源管理的角度來看卻還是太過片面。
我們知道「原住民」並不是鐵板一塊,就像各個民族沒有一致的領域觀,各個民族也沒有一致的狩獵觀,但狩獵作為取用自然資源的方式則一。狩獵既然是土地利用的一環,就必須和其他土地利用活動統合思考,若始終只關注「獵人」這種身分,想要透過較為「先進」的管制,來減少所謂的「獵人黑數」,終究流於片面破碎。
又或者,我們可以思考以下這個比喻:文化傳承的前提,在於文化存續的環境,假設我們今天想要確保文化的傳承,第一要務應該要確保文化不被其他強勢文化或政治外力摧毀,而不是計較有幾個奄奄一息的文化傳人。

原獨語錄026|狩獵只是飲食文化的前緣,狩獵只是祭儀信仰的序章。原住民族的自然權與文化權才是重點,不是狩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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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系教授戴興盛撰文表達了類似觀點。他在文章開頭指出,動物保護團體反對原住民傳統狩獵活動,是一種昧於事實的指控。他主張「翻轉這個議題的論述框架」,從根本上否定動保團體的論據,不再和他們糾纏不清。
狩獵是土地規範的一部分,是土地規範產生狩獵和獵人,而不是狩獵決定了土地規範。不同的民族與部落就土地及土地資源可能有重疊競爭,需要協商合作,在這種情況下簽訂的部落間契約,才是國家應該鼓勵並承認的契約,才真正符合自主精神。
近年來已有族人成功在健保卡、行駕照甚至銀行帳戶上單獨使用以族語書寫的本名。不過最近台南市議員 Ingay Tali(穎艾達利)發現監理機關拒絕族人以族語族名核換發行駕照,為此召開記者會提出糾正批評,監理機關則以核發行駕照之姓名登載需符合《姓名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為由,堅持族人不得單獨使用族語族名。
這就好比一個人同意「蛋糕要用刀切」的原則,也同意「刀可以把蛋糕切成三塊」,但反對「同一把刀可以再把蛋糕切成四塊」,可是他不直說他「反對蛋糕被刀切成四塊」,卻說他「反對蛋糕要用刀切」。
關於漢姓,我們更應該思考的是:除非漢姓已經構成原住民社會的骨幹,否則一切計較都屬無的放矢。而且,若漢姓真的已經構成原住民社會的骨幹,我們是要維持它,還是要矯正它?
這說明了舉凡牽涉到原住民族生存與土地管理的事項,光有一套帳面數字和似是而非的說詞,並不能夠取代事實,商議合作才可能找到一條可供大家並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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