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企業分割爭議未完 工會:資方違法何時開罰?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文/公庫記者吳容璟
「公司要分割,一個月內就立刻處理、員工被立刻解雇,但勞工的權益受損就拖一年,沒有人管」,美麗華工會顧問葉瑾瑜批評。
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去(2021)年5月將企業分割為四家子公司試圖瓦解工會,利用《企業併購法》中關於新舊雇主「商議不予留用」的規定,大量解雇工會幹部而引發長達105天的罷工,為了保障會員權益,美麗華企業工會改組為「美麗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暨子公司企業工會」,不過改組後的工會仍不被公司認可,在罷工結束後持續針對請「會務假」的幹部註記曠職、提起民事刑事纏訟,工會欲成立子公司工會也困難重重。
美麗華工會昨天(5/18)至新北市政府前抗議,指出資方並未遵守去年罷工後的勞資協議,工會雖全員復職但在公司系統上仍註記為「曠職」,而幹部請會務公假也被違法註記成曠職甚至扣薪,公司在分割後也未依法提撥舊制勞退金等,違法證據確鑿但勞工局遲遲不開罰。此外,工會於3月6日申請分立成立杏美、美杏兩間子公司企業工會,至今超過兩個月都還未核發工會登記證書。
新北勞工局勞工組織科科長李嘉錫出面回應,針對「否准會務假註記為曠職」認為美麗華公司涉嫌違反《工會法》第36條第2項,且違法情節重大;至於勞退金的部分目前公司已足額提撥完畢,但其未於今年3月底前補足的事實已涉嫌違反《勞基法》第56條第2項,因此兩案皆已函請該公司陳述意見,待程序完成後將依法裁罰。
關於子公司企業工會登記,李嘉錫表示,雖然勞動部4月11日已有通案函釋,若企業分割後的子公司人數未達30人,原企業工會可分立子公司企業工會,不受《工會法》連署發起門檻30人的限制,但並未針對美麗華個案進行函釋,勞工局對於「更名後的美麗華工會」是否符合「原企業工會」仍有疑慮,因此已於5月初函請勞動部就本案儘速函釋,只要確認兩者間有實質同一性,例如理事長沒變、會員沒變等,就會核發登記證照。
「公司分割後員工都在同樣的地方上班,老闆都是同一個人,工會理事長也都沒變」,葉瑾瑜強調「更名後的美麗華工會」當然是原本的工會,只是公司濫用企業分割才逼迫工會改名,而勞動部、勞工局從頭到尾見證資方的手法,處理速度卻緩慢至極。不過,葉瑾瑜也認為此次勞工局給予非常正面的回應,另要求勞工局就開罰資方部份給予工會副本為證。
罷工後持續打壓工會 資方纏訟、記曠職、介入勞方代表選舉
「勞工局還要這樣放任資方嗎?」美麗華工會理事張鴻銘說,工會會員歷經105天罷工後回到球場工作,但復職至今在罷工期間被違法註記成曠職的紀錄仍然留在系統上,完全背棄當初在勞動部、勞工局見證下簽署的勞資協議,甚至還繞過工會擅自舉辦子公司勞方代表的選舉。在罷工結束後,工會幹部持續被資方用各種理由提告民事、刑事訴訟,為了出席與資方協商團體協約請的會務公假也被註記成曠職,公司不斷打壓工會但勞工局又不開罰,根本是助紂為虐。
葉瑾瑜說,只要被註記連續曠職三天或一個月內被註記曠職六天,資方就可依法解雇勞工,對勞工如此迫切的違法狀況勞工局卻一再視若無睹,工會從去年9月起數次發函要求實施勞動檢查,但勞工局居然推卸責任要工會去申請勞動裁決,這兩者本就不衝突,「難道申請勞動裁決,就不能再申請勞檢?」
更讓葉瑾瑜哭笑不得的是,今年3月工會再次要求勞工局開罰資方將會務假註記為曠職的行為,但勞工局卻認為「記曠職未扣薪」未有不利益待遇,向勞動部函詢是否違反法條,隨即遭到勞動部打臉「違法記曠職」等未依法給予會務公假的狀況就應該立刻開罰,這也是勞工局的職責不關勞動裁決的事。葉瑾瑜呼籲勞工局不要再混淆視聽,盡速開罰不要再擺爛了。
至於未提撥勞退金的部分,葉瑾瑜說明依《企業併購法》第15條,在企業分割時就應該隨同舊制勞工一併轉移退休準備金,但從去年5月8日美麗華球場公司分割至今足足超過一年,資方律師也親口坦承並未在今年3月前提撥退休金至子公司的專戶中,而勞工局卻不斷拖延處理根本是在包庇資方。
新北勞工局在會後發布新聞稿,表示「否准會務假並註記曠職」方面已召開協調會,雙方已有初步共識朝會務假制度化方向推進,後續還將召開第二次協調會確認細節,希望儘快協助勞資雙方釐清爭議、回歸常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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