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常在看影劇新聞的人應該有注意到,有些藝人原本出道的名字跟後來是不一樣的。
像是樂壇天后「王菲」原本出道的時候是藝名是「王靖雯」,另外「田馥甄」一開始是以英文藝名「Hebe」分別與任家萱(Selina)、陳嘉樺(Ella)簽約並組成女子團體S.H.E正式進軍歌壇,後來到2010年才使用本名「田馥甄」,以新人之姿,正式發行首張個人專輯《ToHebe》。
而阿妹「張惠妹」也以她卑南族族名阿密特(卑南语:Amit)為名推出同名專輯,查詢商標註冊的結果,「阿密特」、「A-MIT」、「AMeiZING」都有被張惠妹進行註冊商標了喔[1]!
而據報導藝人「鄧紫棋」過去曾與蜂鳥音樂有合約爭議,如今換到華納音樂後,最近推出新專輯《啓示錄》,在大陸的微博帳號更因此改名為「Gloria歌莉雅」[2]。
由上面這些例子可以知道,其實名字還是非常重要的,畢竟在還沒有大紅大紫以前,有一個好聽好記的名字,對於一個藝人來說,是大家可以認識到你的第一印象,也因此有很多藝人甚至還會找老師改名!
而已經被大家已經朗朗上口熟記名字的超級大明星,萬一因為換公司就不能使用原本的名字,大概一定會影響到大眾對於這位藝人的熟悉度吧~而到底藝人的名字可不可以因為換經紀公司就不能再使用呢?請看本篇介紹!
藝人的藝名可以申請商標註冊
因為藝人或網紅在發展演藝事業的過程,常常有需要使用到藝人的藝人或是團名來參與演出或進行商業推廣,而經紀公司是不是可以將藝名去註冊商標,要看藝人及網紅與經紀公司間有沒有就這個部分進行約定,如果藝人及網紅有同意的話,經紀公司才可以去把藝名註冊商標[3]。
如果與經紀公司的合約結束後,只是把藝名作為表彰姓名而不是作為商標使用,還是可以主張合理使用
也就是說商標法是針對商標權進行保護[4],但是民法還是有規定每個人姓名權跟人格權要受到保障,所以如果在合作期間,經紀公司有得到藝人網紅的同意,而將藝名進行商標註冊的話,經紀公司雖然對這個藝名有取得商標權,但是因為民法也有對於一個人的姓名及人格權進行保障[5],所以如果與經紀公司的合約結束後,藝人跟網紅只是把藝名作為表彰姓名而不是作為商標使用,還是可以主張「藝名」的合理使用喔。
因為經紀公司與藝人間因為藝名、團名弄的不愉快的案例滿多的,其實大家可以往長遠一點想,在商業上的合作機會還是很多,有沒有必要因為這樣的事情而限制了長久以來合作多年的伙伴呢?大家覺得藝人的名字會不會影響你支持這位藝人呢?大家最喜歡的藝人名稱是哪一個呢!
[3]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註冊: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藝名、筆名、字號者。但經其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
[4]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列情形,不受他人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一、以符合商業交易習慣之誠實信用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或服務之名稱、形狀、品質、性質、特性、用途、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或服務本身之說明,非作為商標使用者。」
[5] 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9條規定:「姓名權受侵害者,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