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茱蒂法官退休前是一位紐約州地方法院的真正法官,電視節目從1996年開始錄製至今已超過25個年頭。在節目中她口氣直白又不失詼諧,經常語出驚人,以令參加者膛目結舌、啞口無言而著稱,是美國電視實境秀收視率最高的節目之一。」
「我如果答應去上電視節目,就不必去法院和對方對簿公堂,這個案件將由茱蒂法官在電視上審理,效力等同一般法院。如果我贏了官司,他們可以保證我拿到所要求的賠償金額,同時還會另付我『出場費』;當我打電話去詢問時,他們告訴我出場費是250元,同時每去一天另付35元。而我也被告知,他們也會付給本案被告同樣的出場費,如果被告輸了官司,賠償的金額由他們負擔,難怪他們可以『保證』我拿到賠償金。」
「原來電視上每集節目都是真實案件,而且都是由原告、被告真人上場,而他們節目的來源就是從全美各個小額法庭中找出有看點的案子,邀請雙方當事人到電視上現身說法,製作單位因此博得收視率,觀眾也可經由這些案子看到社會上的各種現象,增加法律知識;對原告來說,贏了官司可以保證拿到賠償金額及其他酬勞,不必自己再費時費力向被告索取;被告若輸了,自己不必付賠償金額,還有出場費可拿,可說是各方皆贏的局面。」
我不太清楚這篇文章的真實性如何,因為它內文和網站顯示的刊登時間對不太起來,又不是我熟悉的媒體。Anyways, 假設這個節目的判決真的等同法院判決,那就是很吸引觀眾的一個點吧,畢竟大家都愛看真人真事的案件。我猜之所以可以這樣操作,是因為製作單位都是挑民事案件,是私人之間的權益糾紛,茱蒂法官應該是仲裁人的角色,所以雙方要服從仲裁(判決)結果。
關於節目運作的設計,我有想過如果被告敗訴,製作單位要幫他付錢,製作單位會不會為了省錢,會盡量不要讓被告輸,或是判賠少一點呢?我後來覺得應該不至於刻意讓被告贏,因為這樣節目就沒有公信力,他們以後也就很難招募到願意來上節目的告訴人,就長期而言,弊大於利。但是關於判賠金額的高低,就很難說了,畢竟這就是判決中比較彈性的部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