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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休息時間的調整、計算方式、常見問題、相關規定

更新於 2024/09/28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休息時間是過去職場上常被忽略的時間區段,一般來說勞工的工作時間跨度大約都是訂定9小時,是指8個小時的工作時間加上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而這1小時的休息時間在實務上常訂在中午,意思是上下午的工作時段產生的休息時間的加總。
另外,計給薪資的時段是工作時間,因此休息時間是不計給薪水的,目前在勞動部函釋中提到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有關高溫度、異常氣壓作業、高架作業、精密作業、重體力勞動或其他對於勞工具有特殊危害等作業標準中所規定之休息時間,則應計入實際工作時間內],可認為是特殊規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前身是勞工安全衛生法,雖然勞動部的解釋有指出勞工安全衛生法第9條,但隨著時間異動,條號有更改過,之後更是廢止該法令,以職業單全衛生法作為現在施行的法令。)
之前舊文章:

休息時間的調整

休息時間是可以調整的,只是在既有規定下,需要勞資雙方協商調整,任一單方式不能逕自直接更改的。
「它」是勞動契約的一部份,建議是要明訂時段的,就算是換班也建議要有大約的時段以方便紀載出缺勤或者留意勞工工作狀態。
休息時間的規定是每四小時的工作時間給予30分鐘的休息時間,如我前面提到:「一般來說勞工的工作時間跨度大約都是訂定九小時,是指八個小時的工作時間加上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而這一個小時的休息時間在實務上常訂在中午,意思是上下午的工作時段產生的休息時間的加總。」但若是工作需求或人力調配,也可以拆成30分鐘與30分鐘的的方式,中午休息30分鐘,下午在工作時間中間再次休息30分鐘

休息時間的計算方式

實務上是以區段式計算為主,例如中午12:00至下午1:00,或者11:30至12:00,要怎麼放在工作時間當中則沒有硬性規定。
......。

休息時間的常見問題

  • 休息時間簽到:......。
  • 休息時間持續提供勞務:......。
  • 記錄方式無硬性規定:......。
  • 在約定勞動契約前可協商休息時間:......。

目前休息時間相關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略以:「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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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本 分析點 請病假一定要有證明文件嗎? 病假證明用收據還是診斷證明? 事後補請可以嗎? 常見處理方式 相關法令
有關目前的工作環境,仍然存在著加班時間過長的問題,為了使出勤紀錄看起來合法化,偶爾會有加班時數挪移的事件發生,但這從根本的角度來解析的話,最直接影響的層面是出勤紀錄的不確實,這將造成員工權益受損以及單位面臨違反法令的問題。 一、出勤紀錄的作用 二、加班時數挪移的問題 (二)加班費或補休給予不確實:
1.基本工資就是一個月的薪水總和? 2.薪資結構不重要? 3.月薪資與大小月薪資的計算是一樣的?
打工非正職的時期/整合式的工作成長時期
前篇重點內容回顧/根本的問題:工作調動(調整)常態被視為理所當然/勞動契約的本質是條件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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