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紙黑字】向親人租房被收回 才驚覺沒留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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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租屋族來說,租屋過程中最麻煩的事情之一就是搬家了!可能是因為租約到期,或是房東無意續租等種種原因,時間一到就得打包東西離開,除了得另尋租屋處外,打包家當、搬運過程都相當費時!
一名網友於PTT上發文,表示自己已經向同一個房東租屋超過10年,而房東通知要進行工程並收回自住,要他們在年底搬離,也因為房東是親戚,所以當時租屋並未簽訂合約,現在房東過世後將房子留給小孩並要求搬出,也打亂了原PO本來想在明年購屋的計畫,讓他相當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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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租屋族想到搬家就覺得頭痛。圖/Pexels
貼文曝光後,不少網友認為其實房東已經很好了,表示「到今年底還有2個半月,還好吧」、「這在告訴大家千萬不要租給親戚,價錢低又搬不走」、「這就是典型,房東房子轉移給小孩,小孩完全不會給面子的案例」,有過來人也透露自己經驗,表示「我們家也遇到這種親戚,沒收房租住了6.7年,現在弟弟想搬回去,原本說明年7月,後來又說可不可延3年,因為她買房了但還要存錢整修,到底關我們什麼事。」
還有一名包租公分享自身看法,長期租屋的狀況就是「社會的養套殺」,長期低租金讓租客沒有警惕外面居住大不易,看著房價一直漲,本來購屋的計畫就從一直拖延到後面近乎放棄,突然間房東換成她子女繼承,要嘛大幅調漲租金,要嘛收回房子,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找到新的住處,這時才會驚覺被社會養套殺,既沒有在該買房的時候買房,也沒有因應其實市場租金是一直調漲而做好財務規畫,更沒有足夠的積蓄來應付特殊狀況。
崔媽媽基金會法務組組長曹筱筠表示,房東、房客一方想解除租賃關係,通常以繳付房租的期程為依據,若是每月結算房租,則欲終止契約也要提前1個月告知,才能讓對方有找房子、搬家的緩衝期;此外,房東及房客切忌僅口頭承諾,簽定租賃契約較有保障,且契約中要有「可提前終止合約」的條款,雙方才能任意終止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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