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案十三名被判入獄的其中一位,梁穎禮被送入精神病院事件,正正反映了精神病患送院制度需要進行改革。
討論精神病患強制送院制度時,反對的人主要基於三點,一,要相信醫生專業,二,為市民安全應先送入院,三,精神生病不應有人權。
一、醫生專業的判斷。單就梁穎禮的情況,就可以見到專業人士的判斷,也可以有錯、不合理,他只是說了自己為何參與社運等,就被判入精神病院。在現今社會,部份人認定入院的人一定有問題,所以入院是應得的,而忽略了所謂「患者」其實可以十分清醒,也有機會是被誤會。重要的是,醫生也會有誤判的時候,何況處於完全忽視病人對自己病情的描述、忽視他的背景就決定送院。
現時制度是過三關,兩位醫生、家人和法庭。但如上面所說,醫生的判斷在不理會病人的說話內容下,很易出錯,兩位醫生意見就決定可以是否長期羈留病人,根本是剝削病人權益。家人大多情況下都會選擇聽醫生意見。法官也是,他根本不會知道病人的實際情況,所以法官批准與否完全取決於醫生。所以基本上就是由醫生決定一切,所謂三關其實這只有一關。
二、精神病人送院的準則。梁穎禮的情況是在獄中發生,但其實反映了送入精神病院的診斷有嚴重的問題。不是真的造成危害他人或自己的行為才會送入去,而當中只要有人覺得你可能會造成危害他人或自己的行為,例如梁穎禮其實只是於跟心理醫生的面談中,提到關於東北發展規劃的不公義、關於他自己玩樂隊、素食的生活,和覺得甘神父Franco Mella和程展緯值得尊重,僅僅如此,估計因此被評為有反社會人格傾向、精神紊亂等。
所以我們必須正視精神病院的用途,精神病院並不是用來處理「社會處理唔到嘅人」,而是真正需要治療的人。有不少情況誤判的例子:一,家庭糾紛,因為覺得與對方無法相處或情緒激動,所以在他們沒有任何傷人傷己的情況下就被送院;二,旁人以為他想自殺,到了醫院覺得被誣衊而情緒激動,所以就被建議入院。而由於社會對精神病患親友的支援太少,因此在很多情況下,家人都會胡亂將疑似患者送去醫院,把醫院當成收留所,結果造成很多根本不應該入院的人送了進去,亦令到資源被濫用。
三、精神病人有基本人權。我們要承認,世界並非絕對公正,所以才有人權去保障所有人。我們亦都要承認,自己並不比患者高一等,大家同樣有基本人權。2014年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提到「任何剝奪自由都可能造成傷害,特別是非自願住院可能造成的傷害。」,因為這就跟非法禁錮無異。另外亦提到「有關程序必須確保尊重有關個人的意見,確保任何代表真正代表和保護有關個人的願望和利益。」所以即使是精神病人,其意願和想法都是重要的。而國際人權法《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指「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以殘疾作為剝奪自由的理由。」註明了精神病人也有人權和自由。
今次事件正正提醒港人,精神病送院制度必須改革。長遠來說,也應從教育方面着手,為精神病去污名化、增加家屬支援、改善醫生診斷準則等。
黃子悅
自由撰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