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運動員福原愛離婚後沒多久,馬上就有了「新歡」橫濱男。雖然新戀情看似進展順利,但根據日本媒體爆料,那位橫濱男疑似也有過一段婚姻,橫濱男的前妻表示會離婚都是因為福原愛介入自己家庭,已經向法院提出告訴,要求福原愛支付1100萬日幣(約240萬台幣)的精神陪。
雖然婚姻無法用金錢換來,但如果能打官司要求小三付出一點代價、得到補償,也算是一種心理安慰了。雖然福原愛的案件是發生在日本,但其實我們台灣的法律也有類似的條文能讓正宮請求賠償。往下閱讀,一起了解被外遇到底該怎麼做才能讓賠償金最大化。
外遇賠償的法律條文依據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
- 不法侵害他人之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事賠償不是罰金,沒有一定的金額標準,原則上都是損失多少就賠多少。但外遇是個抽象的概念,不像車禍還可以經由車損、醫藥費、請假沒上班天數來計算確切損失,只能由受害者自身提出。
用「這個辦法」,能拿到的賠償比提告更多?
民事法庭在接到這類訴求後,會根據原告提出的證據、外遇程度、雙方身家背景來評斷原告要求的賠償金是否合理。拿福原愛來說,她身為公眾人物卻沒有當個好典範,明知橫濱男有家室還介入婚姻,如果只罰個幾十萬對她而言恐怕只是總財產的九牛一毛,沒起到懲罰的作用,故賠償金從百萬起跳是合理的。但如果今天遇到的小三是個只有高中教育程度、有一餐沒一餐、一個人扶養三個小孩的單親媽媽,罰個一萬都已經很多了,要求一百萬根本是天方夜譚(總不能逼對方去偷或搶)。偏偏大部分小三都是偏向社會底層之人,實際提告的的外遇賠償往往讓正宮們感到失望。
但民事案件並非只有提告一條路,也可以選擇不提告,私下拿證據與小三和解。和解金額大多時候也都會比提告來得多,花費時間也更短。如果可以,無論再怎麼討厭小三都還是建議正宮們先嘗試和解。
小三不願意和解賠錢,又不想那麼麻煩跑法院,怎麼辦?
並非小三不願和解,而是不明白提告的嚴重性、賭正宮告不贏。這時候,正宮太太們其實可以來電與我們事務所聯繫,律師們會出面協助您向小三要求賠償金,甚至替您傳達「不和解就提告」的意思。
看到律師都出現了,小三通常會選擇能屈服就屈服。這麼一來正宮們也不用那麼辛苦打官司與小三耗,還能順利取得外遇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