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的選項對外經營業務,選擇「行號」與「公司」經常讓許多「小資」老闆左右為難,坊間文章多數都以「稅務」考量為出發點,分析「行號」與「公司」的差別。
法洛威本篇文章將告訴你設立「行號」經營業務可能會誤觸哪些風險?讓想創業的讀者明白行號與公司除稅務方面的差異外,法律賦予的權利有本質上的區別。
「行號」與「公司」差異
在台灣設立「行號」與「公司」在法源、主管機關、資本額、型態及業務範圍都所有不同,為讀者進行初步整理:
法源依據
「行號」的設立是依據「商業登記法」的規定,主管單位為「各地縣市政府」,所以申請「行號」,必須向當地的縣市政府申請;「公司」的設立是依據公司法,主管單位是「經濟部」,想要申請公司的老闆們,必須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
組織型態
公司的型態包括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型態,具有法人資格;但行號的型態僅限於獨資或合夥,同時行號不具法人資格。
名稱範圍
行號是向當地的縣市政府登記,因此行號的名稱專有性僅限於登記地的縣市,因此倘若在未登記的縣市的名稱被商業對手搶先登記,將導致無法使用同一名稱在該縣市以行號方式營運。公司的名稱是向中央部會經濟部登記,因此名稱確立之後在全國就會有排他性的作用產生,也就是其他公司不能再使用相同的「名稱」執行業務。
「行號」是否能以「公司」名義對外營運?
對許多不諳法律的企業主來說,行號的設立門檻基本上相較公司低,創業初期為了達到節省成本的目的,會以成立「行號」但對外用「公司」名義來招攬業務。然而類似魚目混珠的動作,是否合法?法洛威提供案例給您參考!
案例行為人成立「某企業社」行號,作為經營保險顧問事業使用,雖然行號作為經營保險業務並無違法的地方,但壞就壞在行為人明知道自己成立的是「企業社」,但名片上卻以「公司」名義對外經營保險業務!
案例中的行為人成立「企業社」的「行號」型態,卻用「公司」名義經營商業行為,最後被法院以違反
公司法第19條:「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 上者,連帶負民事責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