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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成年改為18歲後,要小心的陷阱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這樣情況下,以往詐騙或沒想清楚的陷阱,也可下修到18歲。

這篇文章就舉民法成年改為18歲後要小心的二個陷阱

第一個,幫人作保。以前當學生,老師總會說保這個字就是人呆,所以幫人作保的人就是呆人,特別是所謂的連帶保證。在112年1月1日前,滿18歲的人如果要幫人作保,因為簽訂保證契約原則上必須經過法定代理人允許,所以即便滿18歲的人想要幫朋友作保,也沒這麼容易。

可是,在112年1月1日後,滿18歲的人如果要幫人作保,就不用法定代理人允許,自己決定簽屬就可以了,可以自己決定當呆人。

第二個,實務上常見詐騙集團或黑心老闆找人頭董事(負責人),以前依照公司法第192條準用第30條規定,就算滿18歲也不能當公司董事。不過,在112年1月1日後,滿18歲的人,就可以當公司董事了,也可能被詐騙集團或黑心老闆找去當人頭董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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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發生,為了保護自己,法律上有沒有可以主張的辦法?

有的!

參考法條及資料:

  • 民法第12條規定:「滿十八歲為成年。」
  • 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公司法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 公司法第192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置董事一人者,以其為董事長,董事會之職權並由該董事行使,不適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置董事二人者,準用本法有關董事會之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第一項選任之董事,其全體董事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民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八十五條之規定,對於第一項行為能力,不適用之。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第三十條之規定,對董事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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