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離婚,為什麼律師不建議提告打離婚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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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我想離婚。請問要怎麼告?」
「為什麼想離婚呢?」
「沒為什麼,就是覺得個性合不來所以想離婚!」
「那有跟對方商量過了嗎?」
「幹嘛還要商量?我直接去法院告來讓法官判不就好了嗎?」
「但是提告還是會先調解才判決,你們還是得先商議喔!」
「蛤?告個離婚竟然這麼麻煩?」
「對啊!而且法院判離婚是很看證據的,沒有強烈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通常是沒那麼容易判准離婚的。」
「那我應該還是可以先提告,如果一審敗訴了,再蒐集其他證據來上訴二審吧?」
「一個案件從提告到判決結束,一年解決都已經算快了。拖了那麼多審,可能好幾年都過去了又還沒離婚,並不會比較好。」
「什麼?打官司竟然要這麼久嗎?」
  有問題就嚷著提告,是現代不少人的通病,就連離婚也一樣。明明先與對方商量是最快的方法,卻因為覺得提告似乎「比較厲害」,非得把事情弄到最大不可。雖然法院確實具有相當的強制力,但在得到判決前,得付出相當大的時間與金錢。所以有時候就連以訴訟為生的律師們,也不太建議想離婚就直接進入訴訟,實在太累人了。
  除了成本外,離婚官司不能確保結果一定如自己所願(律師法規定律師無法保證訴訟百分百成功),直接與對方協議,狀況會比打官司更容易掌握。尤其對證據能力沒把握又想離婚的朋友,更該先從協議的方式開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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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浪費時間,怎麼與對方開口談離婚比較容易被答應?

  其實不論有沒有打算提離婚訴訟,在準備離婚前,都要先握有相當的「籌碼」。例如:因配偶外遇想離婚,最好能提供曖昧訊息、約會照片、旅館收據等具體物證,來加強自己「在婚姻中是對的」這番說詞。
  看到這裡,可能有些人會覺得這與前面提到「與對方談不需要花時間精力蒐證」有點矛盾,雖然直接攤牌和對方談判也可以,但在沒任何事物證據的狀況下,恐怕比較難爭取到理想的離婚條件(贍養費、監護權),所以如果狀況允許,還是會建議一定要在證據方面做好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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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願簽字離婚,只能浪費時間花錢請律師走訴訟離婚嗎?

  在任何法律案件中,打官司都是「不是辦法的辦法」,離婚自然也不例外。就算對方看到離婚證據還是無動於衷不想簽名,依然能以其他方式來加強證據力道來迫使對方面對離婚問題;也能換一種方式和對方談判,像是找專業人士協助出面或撰寫協議書(有時候真的是談判技巧問題),都是不錯的方法。
  還有,在衡量談判方式、條件的同時,也得秤秤手中證據的力道。如果僅是幾段曖昧對話截圖或家暴驗傷單就開口要求好幾百萬,那任誰都是不會答應的,可以要求比較簡單的離婚條件。或是想辦法增加手邊證據和更改談判方式,來達到自身的離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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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其實一點都不難,但許多人總是在無意識中把框架侷限在死板的法律條文內,而疏於考量前因後果,導致自身會不小心做出錯誤的決定,弄得整個離婚過程都跌跌撞撞,還無法結束這段痛苦的婚姻。 讓律師從法律的角度來為您解析,到底整個離婚過程中是哪裡出了問題才無法離婚,又該用什麼方式來爭取對自身更有利的離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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