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碰到說:雇主說勞保局會給補助,你先去申請勞保局職災/職業病,等結果下來再說。
曾經碰過幾個勞工朋友,他們在工作中受傷,造成手部或腿部骨折,不僅需開刀治療,後續復健甚至要2~3個月,而勞保審查要一段時間,不是立刻申請,就立刻有。所以他在勞保給付下來的前三個月,都每個月吃老本。他們就想儘快恢復上班,否則沒有收入,醫療費用還有很多的支出,生活支撐困難。
他們常想說:算了啦!我不要請病假或特休了,又帶傷回去上班,因為沒有康復,帶傷回去上班,又是搬貨、理貨的,病情更惡化後,甚至讓他傷病更嚴重,不得不退出職場。
那雇主可以說:保險會付,我可以先不給你嗎?但這對勞工有很大的影響呀,這是合法的嗎?
理論上是不行的! 在勞基法規定,職災醫療期間,雇主應該按他本來什麼時候給付工資,一樣的時間點,給勞工朋友本來原領工資,在正常發薪日,勞工朋友也要領到一樣的原領工資,才是合法的 ! 補償抵充是在事後,待勞保局核發相關給付後,勞工再還給雇主。
舉例說,雇主在每個月的發薪日,就應該給原領工資全額,例如三萬塊就要全部給付,待勞保核發到勞工的帳戶後。如果雇主不想抵充,就可以說:我把錢給你,這是法律之規定,如果要抵充,可以說你已經拿到勞保給付了,我要求抵充,要把錢回給我。如此程序才正確,否則勞工前面沒領錢,生活都過不下去。
另一種狀況是,雇主投保薪資以多報少!
例如實際原領工資是三萬元,只幫他投保基本工資$25,250,當勞工請領傷病給付時,勞保局只會以投保薪資25,250計算,補助前兩個月是全額(100%),接下來第三個月起只剩下$17,675,這樣子自己都養不活了,更何況是肩負家庭重擔的人呢?
所以申請職災/職業病期間,雇主必須先付薪水,我們平常也要注意薪資條內容中,投保金額是否正確,即時向公司反應,若等到領補助時,才發現異常,此時雇主多半不會再修正,必須透過勞工局申訴,辛苦的還是自己和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