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接著「不動所有權」的後面,當然就是要介紹「動產所有權」。之前在通則的部分,我們在之前有介紹到以法律行為使動產發生讓與或取得的物權變動,是以交付(使其占有)的方式為之(民法第761條)這樣的基本概念。而在本話中,我們將更進一步介紹的是有關於動產更多的內容,如「善意取得制度」、「無主物動產先占」、「遺失物的拾得」、「埋藏物的發見」及「添附」等知識。
壹、動產物權善意取得制度
在正式講動產物權善意取得制度前,我們先舉個例子
甲將其所有的書籍一本借給乙,甲乙沒有約定何時返還,放在乙這邊有一段時間後,有天丙到乙的家中看到乙的書櫃中陳列該本書籍,由於該本書籍已經絕版,丙找那本書籍已經很久,而丙也不知道該本書籍其實是甲所有的,遂向乙表示可不可以賣給伊。乙想說跟假借那麼久,甲都沒有要求返還,可能甲不要了吧,所以就將該書籍賣給了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