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539號(民國112年4月12日)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法律爭點】:性平事件問卷該怎麼設計?

一、事實概要

學校接獲陳情,反映教師在國中部課堂上有涉及校園性別平等教育事件之不當言論,並同日進行校園安全通報,經性平會決議受理,並進行調查。

學校於進行調查時,性平會係以教師之訪談紀錄、B生之訪談紀錄及不具名之問卷22份為基礎,認定教師在課堂上之言行具有調情含意及性意味,營造不受學生歡迎之敵意環境式之性騷擾行為,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第1目所定之性騷擾。

二、法院如何認定問卷?

此等問卷針對教師有無在課堂中要求同學看波特王撩妹金句之題目設計,亦僅有「有」、「無」之選項,全然未見讓勾選「有」選項之受訪者完整、具體說明原告為如此行為情境背景或前因後果,甚至是所謂「撩妹金句」之具體內容究竟為何等問題設計。

蓋所謂「撩妹金句」僅是一抽象之泛稱,該等語句是否構成性騷擾,仍應視其語句之具體內容是否已足以使「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之一般人」有遭受性騷擾之感受而定,尚難一概認為構成性騷擾行為,故縱使受訪者勾選原告「有」在課堂中要求同學看波特王撩妹金句,因依該等問卷仍無從得知學生所學習的「撩妹金句」具體內容究竟為何,以及是在何等情境下被要求觀看所謂「波特王撩妹金句」,自亦無從呈現完整之事實脈絡。

然因此等問卷並未設計使受訪者進一步說明原告為如此舉例之情境背景或前因後果之問題,仍無從證明原告為如此舉例時之情境背景或前因後果為何,亦無法釐清原告舉此例是否如其所說,是以此種例句作為反面教材提醒學生回文法不可亂用。

三、結論:教師勝訴

性平會對於教師所為是欠缺對於完整事實脈絡之調查,性平會調查小組以不記名問卷之方式進行行政調查固然可收簡便、迅速及保護受訪者之效,但正因為受訪者毋庸具名以擔保陳述真實性,故存有誇大或不實陳述之風險,且因此種調查方式事後亦難以驗證受訪者陳述正確性,故性平會調查小組於進行調查時,更應注意此種調查方式之特性而善盡職權調查義務,以釐清完整之事實脈絡。

以本件而言,學校所提出之不具名問卷既已存有與證人B生所述相互牴觸,彼此間相互矛盾,抑或是未能完整說明事實脈絡之情形,則調查小組自應善盡職權調查義務,進一步釐清完整之事實脈絡。

惟調查小組卻捨此不為,僅憑證人B空泛不明確之陳述及部分相互歧異之不具名問卷內容遽為不利原告之認定,已足認有違反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客觀義務及未盡職權調查義務之違誤。

是以,本件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證據結果,對於性平會所為教師成立性騷擾行為之認定,因欠缺完整事實脈絡,事實真偽仍有不明,而難以排除之合理懷疑,不能形成教師確有校園性騷擾行為之確信,則依前述說明,此等事實存否難辨之不利益即應歸由學校負擔,堪認性平會所為事實認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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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卷要有完整事實脈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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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不要亂搞

#學校性平會不能取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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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想幹嘛就幹嘛

#學校要負擔舉證責任

#雖然不用等到刑事責任程度

#但也不能亂七八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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