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法院判決111年度清字第12號(民國11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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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偽造文書,教師被懲戒了!!!
---------以下正文開始
一、事件經過
被懲戒人(教師),為彰化藝術高中前學務主任兼性平會執秘。
106年間該校A教師有性平事件發生,後該A教師之案件於108年判決確定。
該案經媒體報導之後,監察院於當年(108年)要求移送機關清查當年(106年)有無包庇狼師之事實,乃於108年9月間發文要求彰化藝術高中提供當年處理之性平會會議紀錄。
爭執主要有兩點:
1、偽造性平會紀錄
該校性平會僅於106年6月26日召開,而被懲戒人(教師)卻捏照106年6月28日有召開的會議紀錄,且偽造案外人「謝秋煌」之署押。
2、未依性平事件規定通報
其應負責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為性平事件通報,同年月23日同校教官對上開事件,竟以「其他兒少保護事件」類別之通報處理,導致移送機關只能依據該通報處理。
二、懲戒理由與結果
理由:
1⃣️、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所定公務員應誠信之旨,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違失行為
2⃣️、未依相關規定親自或指示他人將案外人情事通報移送機關教育處,也未報警處理
3⃣️、且未經性平會再決議,即決定不調查予以結案,甚者偽造性平會結案會議紀錄,
4⃣️、偽造文書:竟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之犯意而偽造文書。
5⃣️、影響:導致公眾喪失對學校預防與處理校園性平事件機制、教育人員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危害公務機關對性平事件監督之正確性,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及損害被害人之權益。
特別考量要件
其於擔任教職期間,曾獲多次嘉獎,且已與敗害人和解,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定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結果:⭕️降貳級改敘
三、刑事判決
🌟判決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893號
🌟刑責: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罰6萬元
理由:
1⃣️、課少+負責行政與性平業務,又已有2年處理性平業務之經驗,理應對性平業務流程、法令嫻熟;
2⃣️、(兼行政職教師)其又身為公務員,本身自應要比一般民眾更遵守法紀、廉潔操守,如有違法失序行為時,所負責任自應會比一般民眾還要重。
3⃣️、不得減刑。
四、個人評論
本案教師,其懲戒責任與刑事責任如上,但其應該還有教師法上的責任。
⚠️各位要注意⚠️
懲戒責任=行政責任,與教師法的責任不同喔!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賦予公立學校於教師具有該項各款所列之情形者,得行使終止聘約權利,性質上並非對教師之違反特定義務行為予以制裁⋯⋯⋯⋯除具有法定不得行使終止權之事由外,因現行法令並非將服務學校解聘教師定性為行政罰或懲戒罰,自不得類推公務員懲戒法(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15號判決參照)。
所以,按教師法第14條1項11款、第15條1項5款,或是第16條1項2款,可能重則解聘+永不任用教師,輕則不續聘。
至於該位教師是否持續任職?目前並不可考,
如果有解聘、不續聘也是應當。如果無解聘、不續聘,僅有依考績法懲處,也是要珍惜。
所以,各位老師遵守法規是最重要的,遇到該通報時,就通報。「通報」=責任轉移,不可圖一時方便,而讓自己陷入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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