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豬隻玉佩-108台大法轉學考|法律擬答系列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日期:2023.05.17

題目

6歲之甲有豬隻造型之玉佩一塊,乙聽聞玉石愛好者丙向來願以高價收購各式豬隻造型之玉石,故乙授與17歲之丁代理權,由其代理自己向甲購買A玉佩並取得其所有權,意圖取得該玉佩後將之轉售與丙藉以獲利。詎料丁見甲年幼可欺,遂持刀脅迫甲將該A玉佩出賣並移轉與乙,甲因心生恐懼故從之。乙在取得該玉佩後,旋即將該玉佩出售並移轉與丙。經查,丙雖不知甲僅6歲卻知甲係受脅迫使出賣並移轉玉佩與乙。試問:甲得否對丙請求返還該玉佩?(108台大法轉,配分50分)

擬答

甲得否向丙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請求返還該玉佩,茲就其要件分述之:

一、甲仍為該玉佩所有權人

(一)丁代理乙於代理權範圍內所為之意思表示效力接歸屬於乙

1.按民法(下同)103條之規定,代理人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本件,乙依167條之規定授與丁向甲購買該玉佩之代理權,丁於該代理權限內所為之意思表示按103條之規定,直接對乙發生效力。
2.本件丁為17歲之限制行為能力人,依第104條之規定,不以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影響其意思表示之效力。蓋丁為意思表示皆係歸屬於乙,對丁不生任何權利義務,故法理上同於中性行為,類推適用第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之規定,併此敘明。

(二)乙丁間之買賣契約與交付玉佩之行為無效,乙不取得該玉佩所有權

1.按民法第75條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意思表示無效,此係為保護未成年人利益所設。本件,甲6歲,為無行為能力人,故其與乙訂定之買賣契約以及交付玉佩予乙之處分行為皆無效。
2.乙亦不得主張民法第948、801條之規定,善意取得該玉佩之所有權,蓋善意取得制度係保障交易安全所設,惟當交易安全與對未成年之保護有相衝突時,應以對未成年之保護為優先,方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之精神。又本案甲係為丁脅迫所為之意思表示,對民法第92條之解釋即揭示脅迫之不法性應大於詐欺,故既代理人所為之詐欺本人仍應對其負責(民法第224條立法法理參照),基於舉輕以明重之法理,縱使乙為善意,仍不得主張善意取得之規定。綜上,乙不得主張民法第948、801條之規定善意取得該玉佩所有權。

(三)乙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處分行為因無權處分而效力未定

1.按民法第118條之規定,無權處分行為效力未定,而其之間之負擔行為仍為有效,蓋負擔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2.本件,乙既無取得該玉佩之所有權,其轉讓該物予戊之處分行為按民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效力未定,其之間買賣契約仍為有效。
3.丙不得主張民法第948、801條之規定,善意取得該玉佩之所有權。
(1)對於其不知甲為限制能力人之部分,承前所述,對未成年之保護應優先於交易安全,故丙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2)對於其知甲係受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按民法第92條第2項反面解釋,其撤銷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更遑論丙為惡意。丙既為惡意,故即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4.附論:本件甲乙之買賣契約按民法第75條規定及第92條第1項之規定,有無效與得撤銷兩效力,此涉及無效之法律行為是否得撤銷。學說認為不必宣告無效之法律行為不得撤銷,蓋撤銷於法律上仍有其意義,故此處僅為有無實益之區別,本文從之。惟本件之得撤銷效力存在對於甲而言並無實益,故不予討論,併此敘明。

(四)小結

若甲欲主張民法第767條第1項請求所有物返還,即應可認定其不承認乙丙間之無權處分之效力,該無權處分歸於無效。本件乙丙皆無取得該玉佩所有權,甲仍為該玉佩之所有權人。

二、丙為無權占有人

承前所述,丙既無取得該玉佩之所有權,亦無對甲有任何債權,故其占有該玉佩係無權占有。

三、結論

甲為該玉佩所有權人,丙又為無權占有,滿足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之要件,故甲得對丙主張該條項之規定請求丙返還該玉佩。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17會員
39內容數
正在準備轉學考,所以會把轉學考準備期間練題的擬答放上來。如果能對未來的學弟妹有所幫助那我覺得就有價值了!
留言0
查看全部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Na Ali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日期:2023.05.07 甲是零件供應商,乙是汽車製造商,雙方約定由甲提供零件給乙,乙於交貨後 60 日付款。嗣後,甲因提供零件給乙,對乙取得新臺幣 200 萬元之債權(以下簡稱為 A 債權)。甲因經商負債累累,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故與友人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丙。詎料,丙
時間:2023.05.11 甲為避免其債權人乙強制執行其僅有之市價1000萬元的A地, 與丙通謀以買賣為名義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其後,在甲不知情的狀況下,丙以700萬元出售A地予丁並辦妥過戶登記。經查:丁受戊之委託買A地,戊因知甲丙間通謀情事,遂委託不知情的丁出面。試分別以下情形,說明當事人間
日期:2023.05.05 甲為脫產故,將其擁有之著名寶石「天堂之門」,與好友乙商量後,假裝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乙取得「天堂之門」後將之鎖在保險箱,正要向女兒丙說明時,突然心肌梗塞倒地死亡。丙繼承乙之遺產,為了繳納高額遺產稅,遂將「天堂之門」以合理價格出售予丁並為移轉。然而,丁雖不知丙如何
日期:2023.05.07 甲是零件供應商,乙是汽車製造商,雙方約定由甲提供零件給乙,乙於交貨後 60 日付款。嗣後,甲因提供零件給乙,對乙取得新臺幣 200 萬元之債權(以下簡稱為 A 債權)。甲因經商負債累累,為避免債權人強制執行,故與友人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將 A 債權出賣並讓與給丙。詎料,丙
時間:2023.05.11 甲為避免其債權人乙強制執行其僅有之市價1000萬元的A地, 與丙通謀以買賣為名義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其後,在甲不知情的狀況下,丙以700萬元出售A地予丁並辦妥過戶登記。經查:丁受戊之委託買A地,戊因知甲丙間通謀情事,遂委託不知情的丁出面。試分別以下情形,說明當事人間
日期:2023.05.05 甲為脫產故,將其擁有之著名寶石「天堂之門」,與好友乙商量後,假裝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乙取得「天堂之門」後將之鎖在保險箱,正要向女兒丙說明時,突然心肌梗塞倒地死亡。丙繼承乙之遺產,為了繳納高額遺產稅,遂將「天堂之門」以合理價格出售予丁並為移轉。然而,丁雖不知丙如何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接下來第二部分我們持續討論美國總統大選如何佈局, 以及選前一週到年底的操作策略建議 分析兩位候選人政策利多/ 利空的板塊和股票
Thumbnail
🤔為什麼團長的能力是死亡筆記本? 🤔為什麼像是死亡筆記本呢? 🤨作者巧思-讓妮翁死亡合理的幾個伏筆
Thumbnail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民法第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之保障,同時翻轉了法院長期以來的見解。
Thumbnail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及例外)
第一題 (一)A營造公司承攬施作台北信義區高樓建設,依法設置工地告示牌,並列名為承造人。某日上班時間,施工人員甲堆砌外牆磚瓦之時,與工人X發生口角;甲便趁工地負責人Y至他處巡視之際,將手中磚頭往工人X方向丟去。孰料,磚頭沒有丟到工人X,反而掉落至一樓砸傷碰巧路過此處的路人乙。乙當場昏迷。乙嗣後依照
Thumbnail
今天是7月1日星期六,先祝各位粉絲週末快樂,終於脫離上班的一週,可以好好休息了。 今天的日期在民法上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意義,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規定:
Thumbnail
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這樣情況下,以往詐騙或沒想清楚的陷阱,也可下修到18歲。這篇文章就舉民法成年改為18歲後要小心的二個陷阱。
常常聽到民法-無效啦-撤銷啦-效力未定該怎麼分 無效--就是自始無效,也就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欠缺基本的法律上的生效要件。    (民113) 無效主張的主體:任何人均得主張無效,就是當然無效。 撤銷--就是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無效的法律行為。(民114)
#遺產清算 #法院主持 #優先權債權 #普通債權 #遺贈交付
Thumbnail
接下來第二部分我們持續討論美國總統大選如何佈局, 以及選前一週到年底的操作策略建議 分析兩位候選人政策利多/ 利空的板塊和股票
Thumbnail
🤔為什麼團長的能力是死亡筆記本? 🤔為什麼像是死亡筆記本呢? 🤨作者巧思-讓妮翁死亡合理的幾個伏筆
Thumbnail
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認定現行民法第限制唯一有責配偶不得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並不違反憲法對婚姻自由之保障,同時翻轉了法院長期以來的見解。
Thumbnail
民法第106條(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之禁止及例外)
第一題 (一)A營造公司承攬施作台北信義區高樓建設,依法設置工地告示牌,並列名為承造人。某日上班時間,施工人員甲堆砌外牆磚瓦之時,與工人X發生口角;甲便趁工地負責人Y至他處巡視之際,將手中磚頭往工人X方向丟去。孰料,磚頭沒有丟到工人X,反而掉落至一樓砸傷碰巧路過此處的路人乙。乙當場昏迷。乙嗣後依照
Thumbnail
今天是7月1日星期六,先祝各位粉絲週末快樂,終於脫離上班的一週,可以好好休息了。 今天的日期在民法上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意義,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規定:
Thumbnail
依民法第12條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規定,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並自112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這樣情況下,以往詐騙或沒想清楚的陷阱,也可下修到18歲。這篇文章就舉民法成年改為18歲後要小心的二個陷阱。
常常聽到民法-無效啦-撤銷啦-效力未定該怎麼分 無效--就是自始無效,也就是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欠缺基本的法律上的生效要件。    (民113) 無效主張的主體:任何人均得主張無效,就是當然無效。 撤銷--就是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無效的法律行為。(民114)
#遺產清算 #法院主持 #優先權債權 #普通債權 #遺贈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