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之高中生甲於上學途中拾獲內有新台幣(下同)10萬元之皮夾,依法定程序送交質招領,不久失主領回遺失物並感謝甲拾金不昧而致贈交付1萬元,但因不知甲為未成年人,未徵得其父母同意。
(一)請以法律行為效力分析,甲是否為該1萬元之所有人?
(二)甲經其父母同意,將上開1萬元出借其表哥乙,乙取得該筆資金後,每月支付甲利息100元,未定清償期限,但約定雙方均得於每月一日前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終止契約。甲於111年10月31日未經其父母同意,通知乙終止契約,於同年12月1日向乙請求返還1萬元,乙則認為契約並未有效終止,拒絕返還金錢。請以甲、乙間之法律行為效力分析,乙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12北大法轉,配分40分)
(一)甲為該1萬元所有人
1.拾獲皮夾為法律上之事實行為,無須為意思表示方可為之,更不待須具備行為能力,故不因拾獲人是否具備行為能力而對事實有所影響,合先敘明。
2.按民法(下同)第77條但書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若係為純獲法律上利益之意思表示不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效力即為有效,蓋行為能力之規定係對未成年於財產上之保護,若該法律行為係為為未成年人純獲法律上之利益則無保護之必要。
3.本件,甲係未成年之高中生,依我國通常之教育年限,甲應已年滿7歲,依13條第2項之規定,屬限制行為能力人。甲因拾獲他人錢包而失主致贈甲1萬元,於負擔行為上,該贈與契約對甲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依77但書之規定,無須法定代理人允許即生效力,故贈與契約有效;於處分行為上,失主交付1萬元現金予甲,亦屬純獲法律上利益,甲受讓該1萬元之行為應亦為有效。
4.甲與失主間之處分行為關係既為有效,從而甲為該1萬元之所有人。
(二)乙之主張有理由
1.按民法(下同)第78條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意思表示為無效,於此範圍內法定代理人並無補充權,亦即,限制行為能力人若須行使形成權,須事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方屬有效。
2.本件,甲將其財產1萬元出借給其表哥乙,甲乙之間所成立之契約為使用借貸契約,並約定終止契約之條件,且甲為上開法律行為時業經其父母即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故依77條本文、79條之規定,該使用借貸契約及交付1萬元之處分行為為有效。
3.甲依契約內容於1個月前通知乙欲解除契約,該通知性質上屬觀念通知,目的係為履行契約中對於終止權行使之約定,依我國民法規定,觀念通知雖非法律行為,惟其仍係為行使法律行為所為之,且性質上與法律行為有相似之處,故得類推適用關於法律行為之規定。
4.又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於解除權之行使係為僅須單方意思表示即可形成之單獨行為,前述之觀念通知亦可類推適用解除權之性質,故兩者皆屬單獨行為,查甲未經父母同意而為之,依78條之規定,甲之觀念通知及解除權之行使無效。
5.退步言之,縱乙以於契約訂定時即預見甲之法定代理人可能將不允許甲行使解除權,而使其借貸之1萬元處於長期不須返還之狀態,仍不違反誠信原則,蓋甲為未成年人,其父母本就具有處分甲之財產之權,其父母同意甲將1萬元出借予他人,既屬合理,且甲每月自乙收取100元利息,則可能係為甲做長期投資,乃為甲之利益考量,非屬違背甲之利益,併此敘明。
6.綜上,該使用借貸契約尚未終止,乙得拒絕返還金錢,乙之主張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