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締結的關於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職業危害防護以及其他與勞動者權益相關的事項,並由雙方簽字蓋章所形成的一種書面協議。承攬契約,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能和知識,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所形成的協議。
勞動契約,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勞動時間、工作場所、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
工會勞保等事項,達成的書面協議。
在我國,勞動契約的主體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與之對應的,勞動契約可以分為僱傭契約和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自己的技能、知識,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所形成的協議。
承攬契約是雙務契約,承攬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
承攬契約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按照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另一種是按照約定完成特定的工作。
承攬契約所涉及的是定作人和承攬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不是勞動關係。承攬契約的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但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才能訂立,有時候也可能會遇到
公司欠錢、
精神賠償等問題。
我國合同法對承攬合同沒有規定,但對其他有名合同卻有相應的規定,例如加工承攬、保管合同、技術合同等。
合夥契約
合夥契約,是指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雙方寫下
合夥契約書,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法律責任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後,雙方均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如果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