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分享】犯罪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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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由於我非常頻繁的看犯罪影片解說,原本以為台灣是犯罪天堂突然發現歐美國家才是真的對放罪者非常寬容,因為就算是無期徒刑他們還有判決假釋,也就是說無期徒刑+假釋25年,25年期間表現優異就會被釋放出來,也不管放的罪罰是不是有無期徒刑這個重罪,所以警探偵訊犯人時會威脅利誘說出犯罪事宜,導致死刑轉向無期徒刑,優點是犯人比較容易坦白從寬,缺點是一些頑冥不靈的罪犯犯罪釋放後又繼續犯罪
回歸正題犯罪追溯期的主題,以往我以為追溯期到了,就算是發現殺人的證據也不會被追究,但是現在的法律變了,民國108年修法,凡發生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犯罪,始不再受追訴期時效的限制(刑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但書),也就是說,追訴期永遠不會消滅,直到行為人死亡前,國家都有權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那為什麼會有追訴期制度?本意是為了督促檢察官們辦案效率,以防止檢察官拖延案件,而讓一些重要的證據消失,導致追訴困難,所以說追訴期並非保護犯罪行為人,更大的作用在於督促司法單位積極辦案,以維護治安,另一個理由是,如果當一個人在犯罪之後決定洗心革面,躲起來幾十年都當個安善良民,那還要拿幾十年前所做的行為來懲罰他嗎?所以才根據犯罪行為的輕重設計不同的追訴權時效,並用這種不隨意破壞現有狀態的方式保護法安定性。
重大傷害殺人的犯罪追溯期被取消我所整理如下,1.韓國【2015國會通過「泰完法」,刑事訴訟的公訴時效被廢除,因此2008年8月1日0點之後未超過公訴時效的案件均適用於「泰完法」】,2.日本【2010年4月27日開始,日本廢除涉及殺人事件的公訴期限,現在變為無限期追訴】,3.中國【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需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但是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即這種情况是终身的,随時發現随时抓捕的】,相較於台灣2019才有取消重大傷害殺人的犯罪追溯期來看,台灣的法律制度是相對的比較落後但還是有迎頭趕上,跟韓國比較至少沒有限定2008年8月1日未超過公訴時效的案件
最後要說明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不要放罪就不用怕被抓,有時候是因為目前科技還沒有辦法找出證據,很多案件的證據都保存良好等著新的技術來驗證,放罪良心的譴責精神的折磨是另一個心靈的枷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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