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舉行一場夢幻婚禮,是不少女子內心的夢想,為了滿足這項心願,很多新人們會大老遠飛到國外舉辦婚禮、並登記結婚,不知道為什麼,國外就是比較香(誤)。
登記結婚時沒思考太多,但結婚一陣子後,問題來了。口口聲聲說很愛自己的另一半,開始早出晚歸;就連在家的時候都抱著手機鬼鬼祟祟不知道在做什麼。直到親友在外面看到疑似是自己配偶的人和其他陌生異性出遊,還做出很像情侶的親密舉動,才知道自己綠光罩頂。氣得找對方對質,卻被說「在台灣沒結婚不算夫妻」,把外遇行為說得理所當然。但仔細一想似乎很有道理,在台灣沒結婚,好像根本沒立場告外遇。
像這種情況,到底該怎麼辦呢?跟男女朋友一樣摸摸鼻子分手處理嗎?還是說也能提告外遇呢?要是對方不只有外遇,還在台灣另外跟別人登記結婚,也不能拿他們怎樣嗎?
✿免費線上法律諮詢:https://lin.ee/Ty8zixG
涉外民事法第46條
無論是在國外結婚,還是跟外國人結婚,只要自己是台灣人,就該遵守台灣法律規定。所以,如果是到其他國家結婚,有「入境隨俗」按照當地法律來進行,台灣法律自會承認該婚姻的效力。例如:在美國加州結婚需要申請結婚許可並取得結婚證書,如果有完成這兩項要求,就視同已經結為夫妻。但如果只是到當地舉辦婚禮,沒有取得結婚證書,則會被認為沒結過婚。所以在到國外結婚前,一定要先了解過當地的法律,免得花大錢又白忙一場。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前段
刑法第237條
只要如同前段所述,有照當地規定完婚、結為合法夫妻,婚姻關係自然會受到法規保障。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配偶關係遭他人侵害,可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金。所以只要兩人具有配偶關係,都會受到民法都會保障雙方配偶權。
至於重婚的部分,我國清楚規定是一夫一妻制,即便是同性婚姻也只能擁有一個伴侶。明明已經結婚卻還是另外和他人在台灣二度登記為配偶,就是觸犯了重婚罪。不只是重婚者要罰,連重婚對象也會一起懲處。但如果重婚對象也是被矇在鼓裡的受害者,則不會有刑事責任。
✿免費線上法律諮詢:https://lin.ee/Ty8zixG
台灣承認國外結婚的婚姻效力,自然也能辦理離婚。但由於當事人是在國外結婚,台灣的戶政機構查不到兩人的婚姻關係,所以必須先補登記結婚(將國外的結婚文件交給該國在台灣的駐外使館或核可機構認證),才能離婚。至於離婚方式,就與在台灣登記結婚者相同,要兩願離婚、協議離婚、裁判離婚都可以,只要有按照法規完成離婚程序,就能解除婚姻關係。
✿免費線上法律諮詢:https://lin.ee/Ty8zix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