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許惠菁律師接受央廣【兩岸新聞導報】採訪,
五億高中生命案
18歲賴姓男高中生與26歲夏姓男子登記同性婚姻。結婚後2小時,賴同學就墜樓身亡。直到6月初,夏姓男子仍持有賴姓高中生的30筆權狀,財產高達新臺幣5億元。
許律師將在節目後半小時耙梳與本案相關的法律問題。
本集重點
- 賴母的身分變換:中國人和臺灣人結婚,在符合法定的居留,有戶籍登記並取得臺灣的身分證。→嗣後,賴母因為犯罪,被撤銷戶籍登記(身分又變回大陸地區居民)→賴母於婚姻期間,生有高中生,所以其依子女為居留,又回復戶籍登記。→但因為否認子女之訴確定,確認高中生不是賴父的小孩,賴母之定居許可再度被撤銷。
- 賴母的身分是臺灣人還是中國人?兩者有何差異?
- 2010年9月24日 賴母起訴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請求權因時效經過而消滅。
- 從高中生與夏姓男子的結婚,檢視婚姻的形式要件。
- 婚姻中的見證人的目的在於在場並確認雙方結婚的真意。如要件欠缺,是要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而非確認婚姻關係「無效」。
- 高中生死亡以後,誰可以繼承其財產?
- 賴母到屬於哪一國人?臺灣人、中國人?如果是中國人,其繼承標可以有多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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