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道路、既有道路、既成道路和現有巷道,你分得清楚嗎?

2023/09/16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老輝每天早上會從住家走過一條小巷去公園運動,但是這天早上,老輝要走過小巷的時候,卻發現小巷被封路了,上面寫私人道路禁止外人使用,老輝很生氣,認為自己走這麼多年,不可以隨意封路,於是打給市公所請求協助,市公所的人員詢問老輝,老輝說的小巷是哪種路呢?老輝破口大罵,認為路就是路哪有區分,市公所人員連忙跟老輝解釋。

本篇文章要說明的即是四種聽起來很像,實際上不一樣的道路用語。

計畫道路

計畫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表明在細部計畫書和細部計畫圖上的道路。

私人土地被規劃為計畫道路,在被徵收前,土地仍屬於私人所有,仍得排除他人使用。

既有道路

既有道路不是專業用語,泛指現在存在的各種道路,包含農路、鐵路、公路及其他道路等。

既成道路

既成道路,指的是符合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供不特定公眾通行的道路。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400號解釋意旨,要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

  1. 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 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因時效而形成的既成道路,與依建築法、民法等規定,提供土地作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不同。

現有巷道

關於現有巷道,建築法第42條第2項授權各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自行訂定建築管理規則,所以現有巷道的定義,必須參考各縣市的自治條例。

所以本文也參考了幾個縣市對於現有巷道的定義。

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第3款: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道。

新竹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依下列各款情形認定之: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二、私設通路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三、捐獻土地為道路使用,經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者。

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9條第1項:
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下列情形:一、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關於供通行公用地役權之取得時效,原則上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規定以二十年為準,惟若符合同法第七百七十條規定之條件者,得以十年以上視為公用地役權之時效年限。

提醒!
各縣市的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有部分會將既成道路包含至現有巷道的定義內,但既成道路不等於現有巷道,如遇到道路使用等相關問題,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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