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則判決揭露的「詐騙集團教戰守則」裡的「後援律師」──再探法律人的倫理界線:法律專業被犯罪集團利用的危險

【判決解密 #詐騙集團教戰守則】彰化地院一則判決揭露的「詐騙集團教戰守則」裡的「後援律師」──再探法律人的倫理界線:法律人專業被犯罪集團利用的危險

本文原張貼於FB粉專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日前收到學長分享、討論的新進判決,彰化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97號刑事判決[1],判決書第5-6頁詳細揭露了 【詐騙集團教戰守則】 【後援律師】 的運作細節。

這類「詐騙集團律師」情況,對我過去檢察實務經驗而言,並不陌生,近來也有一些司法新聞涉及律師跨越倫理界線、甚至觸法而遭判刑的案例。但是集團與律師間關聯調查且寫得這麼「細節」的判決,值得目前宣稱要「打詐」的政治人物關注 #律師倫理 問題,以及吾輩法律人反思。

以下摘錄整理自公開的判決理由欄(判決書第5-6頁):

1. 詐騙集團「教戰守則」內容包含提醒集團取款車手如何應對「客戶」(即被害人),以及如何應對警察等偵查人員:若警察持續刁難一律保持沈默,並等律師到場協助(律師:鄭●●,電話0000000000)!!!電話詳記!!!律師是人員親人的朋友」

2. 被告車手經檢警查獲並拘捕到地檢署後,會有教戰守則上的集團律師 「轉介」的律師「突然蹦出來」,連被告本人都被嚇到,家屬也不知道有這律師(被告A供稱:「律師說是鄭●●律師轉介的」、「官●●律師跟我講說是家人幫我請的…但實際上不是我哥哥、媽媽請的律師」;被告B供稱:「王●●律師突然蹦出來我也有嚇到」「剛開始被抓到地檢署時,律師突然跑出來,法警跟我說我有律師,我說我沒有請,法警說律師有收到通知。」)

3. 甚至佯以「法扶」名義找被告家屬報價(!):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收到在押被告兩人申請扶助後,致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求證被告兩人是否已委任辯護人,都發現不單純之處,提醒檢方留意:「被告A的母親稱自從兒子被羈押後,有兩名不同的律師 以法扶的名義向她報價,但是價格太高,她無力負擔,所以她根本沒有委任任何律師,至於被告B祖母經詢問,經濟環境應該請不起律師,猜測被告兩人的律師可能都是集團裡的人幫忙請的」。

4. 現今的詐騙集團組織上下游間的分工細膩,就連「後援」都有充足準備:當集團發現被告兩人無法即時回應訊息,察覺不對勁後,隨即有非屬被告本人或其家屬委任之律師出面自稱受任,「陪同」被告應訊、擔任偵查中之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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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件中,判決所直接列出名字的三位律師,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法律人/律師專業倫理界線何在?律師公會乃至於主管機關,是否應該重新思考,過了那堪比「科舉」的幾趴、快要逼瘋好多法律考生的錄取門檻之後,卻日益墮落的律師市場文化,背後問題在哪?

 

在這裡還是必須再次強調與提醒法律門外漢:

這個案子的問題不在「律師為『壞人』辯護」,請不要因為個案行為把律師這個職業污名化。律師為被告辯護,絕對不是什麼「魔鬼辯護人」,這是律師的職責──辯護權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的權利──前提是合乎法律與律師倫理規範的、為被告合法利益(而非犯罪集團不法利益)的「正常」辯護。

那麼,這個案子的問題在哪?在這個案件中被法官在判決中揭露出來的問題,不是律師擔任辯護人,反而是律師真的是為「被告本人」的利益而辯護嗎?(請詳細咀嚼判決裡,被告本人、家屬、以及法扶說法)又或者是,判決中法官特地用粗體字標出的「可能都是集團裡的人幫忙請的」。

 

法律人專業被犯罪集團利用的危險,是踩在倫理界線上的問題:只要學過刑事訴訟法基礎課程的法律系學生都知道,(潛在)#共同被告之間利益衝突的問題,這也是大學部#法律倫理 課堂上必談的最最最基本問題。

 

詐騙集團「上游」和「基層」車手之間,存在共犯關係,也是(潛在)共同被告,在訴訟上存在不言可喻的利益衝突,稍有一點入門法律概念的法律系大一學生都該知道。

犯罪集團上游「幫」基層車手找律師,真的是這麼「好心」顧及小弟的辯護權?

佐以律師的接見通信與閱卷等律師特權,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情?媒體報導例如〈詐騙集團成員落網還能互相串供 竟是律師私下搞鬼[2]等前例,在實務上,並不算少見。

在這裡,我們要注意的,反而是(最應該被歸責的犯罪集團首腦/上游所找來的)律師vs.(屬於犯罪集團底層的)被告之間利益衝突的問題!這種案件,律師關心/代表的到底是誰的利益?是否真能符合國際人權與我國刑事訴訟法標準的「有效辯護」?是否反而成為助長「階級司法」的幫兇?

這,正是這則判決中特別提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特地致電檢察官「提醒檢方留意」,並向檢方揭露該案委任律師過程的背後深意。

 

附帶一提,這種事情在實務很常見了。但是我一直以為,這類情況是踩在律師倫理界線上,要賺錢的人,應該也不能沒有尊嚴,至少不敢做得太囂張,不要給人「詐騙集團法律顧問」的負面形象。

之前我在檢察官任內還有遇過一個更有趣的情況是,共同被告某A律師來電給我,懷疑共同被告某B的律師是集團上游的律師,請我注意他的當事人利益。他懷疑,沒有明確證據,但是基於被告利益,只能私下提醒承辦檢察官。

相較之下,現在的詐騙集團「後援」倒是看起來很囂張,裡子不要,面子也不要了。

這件判決查得這麼明,白紙黑字寫得這麼清楚的,著實難堪。

 

在這則判決裡,我們看到法律人專業可能淪為犯罪集團利用的危險,但是我們該全然失望嗎?

細繹判決所交代的具體事證,有法律人可能在社會染缸裡背棄理想與所學,淪為逐利之士;

但我們還看到另外一群法律人光風霽月的面向:

【在野法曹】法律扶助基金會發現律師倫理問題,特別去電地檢署與查證,並提醒承辦檢察官注意的法扶承辦人;

【檢方】扣得並發現詐騙集團教戰守則,與法扶討論後發現問題,並將該段內容記錄於電話紀錄單而特別留意的檢方承辦檢察官與書記官等;

【院方】詳細把這段「詐騙集團教戰守則」神鬼奇技淫巧相關證據調查並在公開判決中詳加揭露的法官——這三者,交織出法律人(應該要有的)另一面。也作為本案的對照組。

正在大學裡學習法律的學弟妹們,不妨閱讀這則判決以後,想想:未來要成為什麼樣的法律人?

 

我國法律人專業倫理的問題,我之前也在鳴人堂專欄寫過幾篇文章[3]。說來其實很複雜,但也不複雜,其實說穿了是「人性」問題。從養成訓練到職場環境中的人性考驗,都容易讓人迷失。

正如我年初在台大法律系杜鵑花節的訪談時,所提到如果把習法當成逐利的商業目的,那考上後就是逐利之士。反之,如果心中始終有光,那麼就努力那盞光不要熄滅就好。

吾輩法律人更要思考與自省的是:

法律人每天都在談『思辨』,在學校課堂上發光發熱的『辯論』,但出來後卻猛然發現,其實是已經被體制規訓到很膽小的一群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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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後續發展(2024年4月19日更新):

\\檢方查出,劉育年自2月7日至2月27日間,收到鄭鴻威從看守所郵寄的Telegram帳密,明知鄭仍在禁見,不能替鄭傳送訊息,且劉因執行律師職務而知悉相關偵查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卻將只有鄭自己知道的帳密,告知鄭的胞姊與妻子,以致該帳號內的相關資訊,外流至鄭的助理林佳毅。針對劉育年涉嫌洩漏偵查秘密的部分,北檢已將劉育年起訴,現由台北地院審理中。檢調後來勘查鄭鴻威的扣案手機、電腦等電磁與相關對話紀錄,查出鄭鴻威與其助理林佳毅負責派工,引薦廖瑞銓等10名律師給詐團,替多名涉案的詐團車手辯護,藉機探查車手接受偵訊時的供述。北檢蒐證完備後,昨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兵分21路,於台北、台中、台南、嘉義及高雄進行搜索,約談10名涉案律師到案,經漏夜偵訊後,今凌晨分別諭令涉案律師限制住居或20萬至8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 〈律師涉洩密給詐團!檢調第4波搜索 10律師全列被告〉,自由時報 2024/04/19


\\「若警察持續刁難一律保持沈默,並等律師到場協助(律師:鄭鴻威,電話0000000000)……。」彰化地檢署2023年6月偵辦一起詐騙集團車手案,赫然發現台南律師鄭鴻威涉嫌當詐團的「救援投手」,同案還有兩名律師也遭彰化院檢點名。無獨有偶,台北地檢署2024年1月偵辦一起車手案件時,破獲詐團御用的律師軍團,查出律師鄭鴻威是首腦,負責發包相關案件給其他律師,至少8名律師涉案,也讓特定律師和詐騙集團的曖昧關係浮上檯面。有司法官表示,律師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應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最重可能被除名,但實務上大多是停職懲戒了事。根據法務部最新統計顯示,目前全台灣有近2萬位律師,2022年只有19位律師被暫時停止職務或併研習,被除名者只有1人,律師公會和律師懲戒委員會是否該重視類似案件,已成大眾關心焦點。\\

- 〈詐團軍師2/律師違法多僅停職 鄭鴻威案將成重要指標 〉,ctwant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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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整個司法與偵查體系的問題,反映的是我們作為人,追求的價值到底是什麼?想要成為什麼樣的人、過什麼樣的人生?正是這一點一滴的匯聚,造就了我們生活的大環境。〕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尾聲當正義被扭曲時,我們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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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97 號刑事判決全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M,112%2c%e8%a8%b4%2c697%2c20230918%2c1

[2] 「法律人濫用法律專業與律師特權,為犯罪集團服務」的相關前例,其實已有不少新聞報導,例如:〈詐騙集團成員落網還能互相串供 竟是律師私下搞鬼〉,自由時報2022/11/10: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18319

[3] 關於 #法律人倫理 的專欄文章:

- 吳忻穎(2021),〈為何醜聞連環爆?法律人「職業倫理」實踐上的人性考驗〉,鳴人堂03 Feb, 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222538

- 吳忻穎(2020),〈「把卷分屍了!」拆卷事件中,一窺律師市場文化與倫理問題〉,鳴人堂16 Sep, 2020: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861293

- 吳忻穎(2021),〈正義何以被扭曲?法律人「信念與實踐的距離」〉,鳴人堂08 Apr, 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373545

[4] 〈黑暗下的星火 — — 吳忻穎 前檢察官專訪〉,法途 — 台大法律系杜鵑花節,February,17,2023 張壹棋  https://medium.com/ntulawazaleafestival/黑暗下的星火-吳忻穎-前檢察官專訪


《扭曲的正義》「續集」收錄於此,目前包含:第一部〈搖搖欲墜的檢察體系〉主題為刑事法與檢察學的我國與外國法比較,實務現狀問題、相關刑事司法時事評論,以及興革芻議。第二部〈崩潰中的警察體系〉主題為警察學理與警政體系現實的落差與制度問題等評析,以及警政改革芻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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