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院一則判決揭露的「詐騙集團教戰守則」裡的「後援律師」──再探法律人的倫理界線:法律專業被犯罪集團利用的危險

【判決解密 #詐騙集團教戰守則】彰化地院一則判決揭露的「詐騙集團教戰守則」裡的「後援律師」──再探法律人的倫理界線:法律人專業被犯罪集團利用的危險

本文原張貼於FB粉專 @辭職治百病-離職檢察官的思辨日誌

日前收到學長分享、討論的新進判決,彰化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97號刑事判決[1],判決書第5-6頁詳細揭露了 【詐騙集團教戰守則】 【後援律師】 的運作細節。

這類「詐騙集團律師」情況,對我過去檢察實務經驗而言,並不陌生,近來也有一些司法新聞涉及律師跨越倫理界線、甚至觸法而遭判刑的案例。但是集團與律師間關聯調查且寫得這麼「細節」的判決,值得目前宣稱要「打詐」的政治人物關注 #律師倫理 問題,以及吾輩法律人反思。

以下摘錄整理自公開的判決理由欄(判決書第5-6頁):

1. 詐騙集團「教戰守則」內容包含提醒集團取款車手如何應對「客戶」(即被害人),以及如何應對警察等偵查人員:若警察持續刁難一律保持沈默,並等律師到場協助(律師:鄭●●,電話0000000000)!!!電話詳記!!!律師是人員親人的朋友」

2. 被告車手經檢警查獲並拘捕到地檢署後,會有教戰守則上的集團律師 「轉介」的律師「突然蹦出來」,連被告本人都被嚇到,家屬也不知道有這律師(被告A供稱:「律師說是鄭●●律師轉介的」、「官●●律師跟我講說是家人幫我請的…但實際上不是我哥哥、媽媽請的律師」;被告B供稱:「王●●律師突然蹦出來我也有嚇到」「剛開始被抓到地檢署時,律師突然跑出來,法警跟我說我有律師,我說我沒有請,法警說律師有收到通知。」)

3. 甚至佯以「法扶」名義找被告家屬報價(!):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收到在押被告兩人申請扶助後,致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求證被告兩人是否已委任辯護人,都發現不單純之處,提醒檢方留意:「被告A的母親稱自從兒子被羈押後,有兩名不同的律師 以法扶的名義向她報價,但是價格太高,她無力負擔,所以她根本沒有委任任何律師,至於被告B祖母經詢問,經濟環境應該請不起律師,猜測被告兩人的律師可能都是集團裡的人幫忙請的」。

4. 現今的詐騙集團組織上下游間的分工細膩,就連「後援」都有充足準備:當集團發現被告兩人無法即時回應訊息,察覺不對勁後,隨即有非屬被告本人或其家屬委任之律師出面自稱受任,「陪同」被告應訊、擔任偵查中之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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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件中,判決所直接列出名字的三位律師,到底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法律人/律師專業倫理界線何在?律師公會乃至於主管機關,是否應該重新思考,過了那堪比「科舉」的幾趴、快要逼瘋好多法律考生的錄取門檻之後,卻日益墮落的律師市場文化,背後問題在哪?

 

在這裡還是必須再次強調與提醒法律門外漢:

這個案子的問題不在「律師為『壞人』辯護」,請不要因為個案行為把律師這個職業污名化。律師為被告辯護,絕對不是什麼「魔鬼辯護人」,這是律師的職責──辯護權是刑事訴訟法賦予被告的權利──前提是合乎法律與律師倫理規範的、為被告合法利益(而非犯罪集團不法利益)的「正常」辯護。

那麼,這個案子的問題在哪?在這個案件中被法官在判決中揭露出來的問題,不是律師擔任辯護人,反而是律師真的是為「被告本人」的利益而辯護嗎?(請詳細咀嚼判決裡,被告本人、家屬、以及法扶說法)又或者是,判決中法官特地用粗體字標出的「可能都是集團裡的人幫忙請的」。

 

法律人專業被犯罪集團利用的危險,是踩在倫理界線上的問題:

只要學過刑事訴訟法基礎課程的法律系學生都知道,(潛在)共同被告之間利益衝突的問題,這也是大學部法律倫理課堂上必談的最最最基本問題。

 

詐騙集團「上游」和「基層」車手之間,存在共犯關係,也是(潛在)共同被告,在訴訟上存在不言可喻的利益衝突,稍有一點入門法律概念的法律系大一學生都該知道。

犯罪集團上游「幫」基層車手找律師,真的是這麼「好心」顧及小弟的辯護權?

佐以律師的接見通信與閱卷等律師特權,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情?媒體報導例如〈詐騙集團成員落網還能互相串供 竟是律師私下搞鬼[2]等前例,在實務上,並不算少見。

在這裡,我們要注意的,反而是(最應該被歸責的犯罪集團首腦/上游所找來的)律師vs.(屬於犯罪集團底層的)被告之間利益衝突的問題!這種案件,律師關心/代表的到底是誰的利益?是否真能符合國際人權與我國刑事訴訟法標準的「有效辯護」?是否反而成為助長「階級司法」的幫兇?

這,正是這則判決中特別提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特地致電檢察官「提醒檢方留意」,並向檢方揭露該案委任律師過程的背後深意。

 

附帶一提,這種事情在實務很常見了。但是我一直以為,這類情況是踩在律師倫理界線上,要賺錢的人,應該也不能沒有尊嚴,至少不敢做得太囂張,不要給人「詐騙集團法律顧問」的負面形象。

之前我在檢察官任內還有遇過一個更有趣的情況是,共同被告某A律師來電給我,懷疑共同被告某B的律師是集團上游的律師,請我注意他的當事人利益。他懷疑,沒有明確證據,但是基於被告利益,只能私下提醒承辦檢察官。

相較之下,現在的詐騙集團「後援」倒是看起來很囂張,裡子不要,面子也不要了。

這件判決查得這麼明,白紙黑字寫得這麼清楚的,著實難堪。

 

在這則判決裡,我們看到法律人專業可能淪為犯罪集團利用的危險,但是我們該全然失望嗎?

細繹判決所交代的具體事證,有法律人可能在社會染缸裡背棄理想與所學,淪為逐利之士;

但我們還看到另外一群法律人光風霽月的面向:

【在野法曹】法律扶助基金會發現律師倫理問題,特別去電地檢署與查證,並提醒承辦檢察官注意的法扶承辦人;

【檢方】扣得並發現詐騙集團教戰守則,與法扶討論後發現問題,並將該段內容記錄於電話紀錄單而特別留意的檢方承辦檢察官與書記官等;

【院方】詳細把這段「詐騙集團教戰守則」神鬼奇技淫巧相關證據調查並在公開判決中詳加揭露的法官——這三者,交織出法律人(應該要有的)另一面。也作為本案的對照組。

正在大學裡學習法律的學弟妹們,不妨閱讀這則判決以後,想想:未來要成為什麼樣的法律人?

 

我國法律人專業倫理的問題,我之前也在鳴人堂專欄寫過幾篇文章[3]。說來其實很複雜,但也不複雜,其實說穿了是「人性」問題。從養成訓練到職場環境中的人性考驗,都容易讓人迷失。

正如我年初在台大法律系杜鵑花節的訪談時,所提到如果把習法當成逐利的商業目的,那考上後就是逐利之士。反之,如果心中始終有光,那麼就努力那盞光不要熄滅就好。

吾輩法律人更要思考與自省的是:

「法界的圈子很小,大家都是抱著相安無事的心態,免得得罪小人,影響自己的前程。」眼見同行不惜做些骯髒事,也通常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畢竟誰想樹敵,甚至影響到自己的升官或生意路?
法律人每天都在談『思辨』,在學校課堂上發光發熱的『辯論』,但出來後卻猛然發現,其實是已經被體制規訓到很膽小的一群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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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後續發展—2024年4月19日更新:

\\檢方查出,劉育年自2月7日至2月27日間,收到鄭鴻威從看守所郵寄的Telegram帳密,明知鄭仍在禁見,不能替鄭傳送訊息,且劉因執行律師職務而知悉相關偵查秘密,負有保密義務,卻將只有鄭自己知道的帳密,告知鄭的胞姊與妻子,以致該帳號內的相關資訊,外流至鄭的助理林佳毅。針對劉育年涉嫌洩漏偵查秘密的部分,北檢已將劉育年起訴,現由台北地院審理中。檢調後來勘查鄭鴻威的扣案手機、電腦等電磁與相關對話紀錄,查出鄭鴻威與其助理林佳毅負責派工,引薦廖瑞銓等10名律師給詐團,替多名涉案的詐團車手辯護,藉機探查車手接受偵訊時的供述。北檢蒐證完備後,昨指揮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兵分21路,於台北、台中、台南、嘉義及高雄進行搜索,約談10名涉案律師到案,經漏夜偵訊後,今凌晨分別諭令涉案律師限制住居或20萬至8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

- 〈律師涉洩密給詐團!檢調第4波搜索 10律師全列被告〉,自由時報 2024/04/19


\\「若警察持續刁難一律保持沈默,並等律師到場協助(律師:鄭鴻威,電話0000000000)……。」彰化地檢署2023年6月偵辦一起詐騙集團車手案,赫然發現台南律師鄭鴻威涉嫌當詐團的「救援投手」,同案還有兩名律師也遭彰化院檢點名。無獨有偶,台北地檢署2024年1月偵辦一起車手案件時,破獲詐團御用的律師軍團,查出律師鄭鴻威是首腦,負責發包相關案件給其他律師,至少8名律師涉案,也讓特定律師和詐騙集團的曖昧關係浮上檯面。有司法官表示,律師協助當事人違法,已違反《律師法》及《律師倫理規範》,應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最重可能被除名,但實務上大多是停職懲戒了事。根據法務部最新統計顯示,目前全台灣有近2萬位律師,2022年只有19位律師被暫時停止職務或併研習,被除名者只有1人,律師公會和律師懲戒委員會是否該重視類似案件,已成大眾關心焦點。\\

- 〈詐團軍師2/律師違法多僅停職 鄭鴻威案將成重要指標 〉,ctwant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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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後續發展—2024年5月15日更新:


法律人倫理的指標案例:「詐騙集團教戰守則」裡的「後援律師」案(也是彰化地院112年度訴字第697號刑事判決提及的案外案),

北檢已偵結起訴。起訴18人,其中16人為律師、1人為會計師。


以下為北檢新聞稿

臺北地檢署偵辦鄭姓被告等18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洩密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本案由劉仕國主任檢察官、王文成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偵辦,經執行4次搜索,今偵查終結。


壹、偵查結果

被告鄭○威等18人均提起公訴,涉犯罪名如下:

(一) 被告鄭○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指揮犯罪組織、同條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

(二) 被告楊○涵、李○潔、張○詮、朱○品、林○豪、黃○鴻、賴○倉、湯○軒、曾○鈞、官○賢、廖○銓、陳○笙、蔡○聖、鍾○鴻、李○玟等15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

(三) 被告林○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

(四) 被告李○承: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


貳、 簡要犯罪事實

一、被告鄭○威等人涉犯組織犯罪、洩密罪嫌部分:

(一) 鄭○威為執業律師,其於民國112年間,加入暱稱「銀河車隊-美國」之詐欺集團成員連○瑋所屬犯罪集團(另案偵辦中)後,負責處理該集團旗下車手遭檢警查緝後之相關之法律事務,內容包含遭查緝前之防範措施、遭查緝當下與檢警之應對,與遭查緝後 由其自行或指揮安排派案律師擔任落網車手之辯護人,以監視車手是否供出上游成員,並藉此取得車手於偵查中之筆錄內容、車手是否遭羈押、扣案之贓款數額等資訊,並告知連○瑋集團成員,以利該集團上游成員管控風險、調派人力及認列虧損,藉此維持該詐欺集團之存續運作

(二) 楊○涵、李○潔、張○詮、朱○品、林○豪、黃○鴻、賴○倉、湯○軒、曾○鈞、官○賢、廖○銓、陳○笙、蔡○聖、鍾○鴻、李○玟等15人均為執業律師,亦均明知鄭○威為詐欺集團處理上開法律相關事務,竟與鄭○威共同基於洩密之犯意聯絡,及自行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參與連○瑋集團中鄭○威管控之部門,於上開集團旗下車手遭檢警查獲時:

(1)由鄭○威親自或委由事務所法務助理林○毅安排楊○涵(10案)、李○潔(3案)、張○詮(3案)、朱○品(13案)、黃○鴻(8案)、賴○倉(11案)、曾○鈞(4案)、官○賢(4案)、廖○銓(3案)、陳○笙(24案)、蔡○聖(11案)、鍾○鴻(4案)、李○玟(3案)等13人擔任車手之辯護人,並利用陪同車手製作警詢、偵訊筆錄及聲請羈押閱卷機會,以文字、口述或其他方式將筆錄內容、羈押聲請書等偵查資訊告知鄭○威後,由鄭○威 轉知所屬集團上游人員知悉

(2)林○豪(10案)、湯○軒(6案)2人,則係於賴○倉受鄭○威派案後,再由賴○倉轉派擔任車手之辯護人,並利用陪同車手製作警詢、偵訊筆錄及聲請羈押閱卷機會,將筆錄、羈押聲請書等偵查內容告知賴○倉,賴○倉再轉知鄭○威,由鄭○威轉知集團上游人員(各被告後括弧數字為起訴書附表認定洩密之案件數)。


二、被告鄭○威、李○承涉犯 洗錢 等罪嫌部分: 李○承為會計師,明知鄭○威係上開詐欺集團軍師,仍與鄭○威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及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112年間某日將其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及虛擬錢包提供予鄭○威,作為收受包含連○瑋集團在內之詐欺集團支付報酬使用。鄭○威收得上開帳戶資訊後,即將上開虛擬錢包地址提供予連○瑋集團用以打入作為報酬之虛擬貨幣,並指揮李○承不定期將收受之款項轉匯至鄭○威名下台新銀行帳戶,其中由連○瑋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所打入之虛擬貨幣,業經李○承陸續自112 年8月17日起至112年12月1日止之期間,兌換為新臺幣並提領共計1,270萬4,901元至其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內,並轉匯1,216萬6,500元至鄭○威台新銀行帳戶內(差額53萬8,401元為李○承之報酬)。


三、被告黃○鴻 竊錄偵查庭開庭內容 部分: 黃○鴻因受邵○○委任,與楊○涵共同擔任邵○○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112 年度偵字第○○號刑事案件之辯護人,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在上開案件於112年11 月 2 日偵查庭過程中,無故以自備之錄音設備,竊錄該偵查庭開庭過程之不公開活動,進而於同日將錄音檔案傳送予楊○涵。


四、被告黃○鴻等人涉犯洩密罪嫌部分: 黃○鴻於112年間,因受郭○○之男友請託,除自行擔任郭○○所涉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 ○號等(案由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之辯護人外,仍引薦楊○涵、李○潔等律師擔任該案其他被告之辯護人。詎黃○鴻竟要求楊○涵、李○潔於律見二人擔任辯護人之在押被告吳○○、古○○時,需回報律見時該等被告之陳述內容或寄會客菜、寄物等需求,以此方式將應秘密事項洩漏予黃○鴻知悉,以利黃○鴻將上開資訊回報郭○○或其所屬詐欺集團上游成員,用以進行 #對應之訴訟策略或出資協助在押被告之需求。


參、 量刑意見

建請法院審酌被告鄭○威身為律師,然未潔身自愛,恪遵法令及職業倫理,明知連○瑋等人係詐欺集團重要幹部,所為之詐欺犯行侵害民眾之財產權益甚鉅,仍 #與之勾結扮演軍師角色,維繫詐欺集團存續,重創律師職業形象。且迄今僅坦承部分洩密犯行,對於洗錢、組織犯罪部分仍矢口否認,犯後態度不佳。又其所為已嚴重妨害國家司法對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建請從重量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以上之刑,以儆效尤(其餘被告量刑意見如起訴書所載)。


肆、其他

本案各該涉案律師之不法犯行除依法起訴外,另就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部分,並將簽分「律他」案,於調查後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追究懲戒事宜。




新聞稿來源:台北地檢署

https://www.tpc.moj.gov.tw/media/358910/1130513%E8%87%BA%E5%8C%97%E5%9C%B0%E6%AA%A2%E5%81%B5%E8%BE%A6%E9%84%AD%E5%A7%93%E5%BE%8B%E5%B8%AB%E7%AD%8918%E4%BA%BA%E6%B6%89%E7%8A%AF%E6%B4%A9%E5%AF%86%E5%8F%8A%E7%B5%84%E7%B9%94%E7%8A%AF%E7%BD%AA%E6%A1%88%E5%81%B5%E6%9F%A5%E7%B5%82%E7%B5%90%E6%96%B0%E8%81%9E%E7%A8%BF.pdf?mediaDL=true


延燒發展:司法官涉入


新聞來源〈【獨家】【法官捲詐團3】建議律師男友與詐團合作 女檢淪司法版無間道遭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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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案件不只是法律人倫理,而是「法律倫理考試與實踐脫鉤」的最經典案例。

 

這起案件被起訴的一票律師和涉入(目前正在被另案偵辦、紀律調查中的)法官和檢察官,從他們的資淺的期別來看,應該都屬於國考新制加考「法律倫理」的世代,事實證明,會寫考卷、考卷寫得好,不等於就有專業、懂倫理。


喔對了,聽說被起訴的有一位當年在大學時「法律倫理」這科被當掉,只能說教授有先見之明,可惜的是我國國家考試和大學教育分離,制度惡果。

之前還有大律師轉貼我的臉書/粉專洗版,大談歪理,鬼扯「『法律倫理』和『法律專業』是兩回事」。尤其是在國家考試加考「法律倫理」的時代,我對於該道長的這種觀點我敬表遺憾。身為高度專業且攸關人權的專業職業,沒有職業倫理,還會有什麼專業可言?

 

不過在此要平衡一下報導內容,報導中提及的「吳檢察官」,桃檢和北檢分別發以下新聞稿,但是從兩個地檢署所聲明的內容來看,似乎是媒體報導混淆了不同的人事,亦即北檢起訴書待證事實欄「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吳檢察官】」並不是真的檢察官,而是詐騙集團佯裝的;但桃檢的「吳檢察官」也因其律師男友而涉入北檢偵查中的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經北檢交保:

 

桃園地檢:

本署吳姓檢察官於其律師男友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諭知具保,即於113年4月10日主動向本署自請調查,本署亦立即分案調查。斯時囿於案件尚在臺北地檢署偵辦中,基於尊重檢察官偵查權責及偵查不公開原則,未向臺北地檢署調閱相關事證詳查。現因該案件業已偵結起訴,本署已經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調取得相關卷證,由專責檢察官本於勿枉勿縱原則,詳加調查,釐清事實,秉公處理,並盡速對外公開結果。

1130515 關於媒體報導本署吳姓檢察官建議律師男友與詐團合作乙事新聞稿

 

台北地檢:

今(15)日媒體報導:建議律師男友與詐團合作,女檢淪司法版無間道遭查一事,特予說明如下

 臺北地檢署 13 日就律師涉入詐騙集團一案提起公訴,該案起訴書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中所載「與詐欺集團上游成員【吳檢察官】之飛機軟體聯繫紀錄…」,該「吳檢察官」並非報導中所提及之桃園地檢署吳姓檢察官,其真實身分亦非司法人員,特予澄清。
至於吳姓檢察官是否涉有行政不法等情事,本署已將相關事證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調查。
為維護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與民眾信賴,本案是否尚有其他律師或司法人員涉案,本署仍將持續清查、偵辦。


從以上兩個地檢署的新聞稿來看,「其他律師或司法人員涉案」正分別在兩個地檢署偵查與調查中,屬於偵查中應秘密之案件,

然而觀諸目前各大媒體的「獨家」報導內容,媒體將細節如此「獨家」紕漏,是否可能影響兩個地檢署的後續偵查,導致詐騙集團滅證或串證,而不利於繼續或擴大偵辦的偵查流程?


偵查不公開


已經偵結起訴的案件,或是基於公益(例如探討法律人倫理),固然可受公評,而且也確實是我等法律人應該一同思辨並檢討的。

但如果尚有其他共犯或是要往上溯源,而另案偵查中的案件,那麼屬於 偵查不公開 範疇,例外基於公益得公開的範圍,依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有詳盡的規定,必須遵守。

 

回到法律人倫理的問題,這個對於法律人尊嚴造成嚴重衝擊的案例,其實在在呼應了我在去年台大杜鵑花節回應台大法律系學會提問與我回答的內容:

當時面對眼神中透露出對法律志業熠熠光芒的大學部學弟,他們問我:「面對實務上的亂象,法律大學生要怎樣避免長大歪掉?」

我不太想教科書式的說教,講一堆「公平正義」,我反而認為應該鼓勵中學生和大學生,在青年階段就應該勇於探索,時時刻刻詢問自己的本心。更要弄清楚,自己為何唸大學?如果把升學和學位當成逐利的商業目的,那畢業後就是逐利之士。反之,如果心中始終有光,那麼就努力那盞光不要熄滅就好。

 

「法界的圈子很小,大家都是抱著相安無事的心態,免得得罪小人,影響自己的前程。」眼見同行不惜做些骯髒事,也通常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畢竟誰想樹敵,甚至影響到自己的升官或生意路?

 

「法律人每天都在談『思辨』,在學校課堂上發光發熱的『辯論』,但出來後卻猛然發現,其實是已經被體制規訓到很膽小的一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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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暗下的星火 — — 吳忻穎 前檢察官專訪

法途 — 台大法律系杜鵑花節

February,17,2023 張壹棋

https://medium.com/ntulawazaleafestival/黑暗下的星火-吳忻穎-前檢察官專訪-635706128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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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整個司法與偵查體系的問題,反映的是我們作為人,追求的價值到底是什麼?想要成為什麼樣的人、過什麼樣的人生?正是這一點一滴的匯聚,造就了我們生活的大環境。〕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尾聲當正義被扭曲時,我們能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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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697 號刑事判決全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CHDM,112%2c%e8%a8%b4%2c697%2c20230918%2c1

[2] 「法律人濫用法律專業與律師特權,為犯罪集團服務」的相關前例,其實已有不少新聞報導,例如:〈詐騙集團成員落網還能互相串供 竟是律師私下搞鬼〉,自由時報2022/11/10: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118319

[3] 關於 #法律人倫理 的專欄文章:

- 吳忻穎(2021),〈為何醜聞連環爆?法律人「職業倫理」實踐上的人性考驗〉,鳴人堂03 Feb, 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222538

- 吳忻穎(2020),〈「把卷分屍了!」拆卷事件中,一窺律師市場文化與倫理問題〉,鳴人堂16 Sep, 2020: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4861293

- 吳忻穎(2021),〈正義何以被扭曲?法律人「信念與實踐的距離」〉,鳴人堂08 Apr, 2021: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626/5373545

[4] 〈黑暗下的星火 — — 吳忻穎 前檢察官專訪〉,法途 — 台大法律系杜鵑花節,February,17,2023 張壹棋  https://medium.com/ntulawazaleafestival/黑暗下的星火-吳忻穎-前檢察官專訪


《扭曲的正義》「續集」收錄於此,目前包含:第一部〈搖搖欲墜的檢察體系〉主題為刑事法與檢察學的我國與外國法比較,實務現狀問題、相關刑事司法時事評論,以及興革芻議。第二部〈崩潰中的警察體系〉主題為警察學理與警政體系現實的落差與制度問題等評析,以及警政改革芻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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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寫給檢察體系的一封情書,也是訣別書。遺憾的是,當初堪稱「萬言書」的辭呈中所點出的問題,迄今依舊如故,也依舊為主政者與法務部視而不見。 過去,我常跟同僚與合作的司法警察說:「我電腦裡有一份辭呈草稿,我是帶著辭呈在辦案的。......
本文原為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作者序,收錄於該書第29-39頁。 這本書只是一扇引領讀者進入司法議題的門,試著指出問題,並希望大家讀完後,能試著以深入思辨的角度,看所有與刑事司法有關的時事。依循書中所說的概念與一些眉角,就會發現讓過去三年九個月
司法醜聞「翁茂鍾筆記本」的富商前因佳和公司炒股案遭刑事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當時台南地檢檢察長竟違規「媒合」社會勞動案,導致地檢署「不敢公正執行業務」,該案行刑權罹於時效。 背後問題,涉及「易刑處分」的執行監督與刑罰權的公正行使,以及「檢察長」的定位,攸關刑事司法的制度改革,有深入探究之必要。
2019年,寫給檢察體系的一封情書,也是訣別書。遺憾的是,當初堪稱「萬言書」的辭呈中所點出的問題,迄今依舊如故,也依舊為主政者與法務部視而不見。 過去,我常跟同僚與合作的司法警察說:「我電腦裡有一份辭呈草稿,我是帶著辭呈在辦案的。......
本文原為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作者序,收錄於該書第29-39頁。 這本書只是一扇引領讀者進入司法議題的門,試著指出問題,並希望大家讀完後,能試著以深入思辨的角度,看所有與刑事司法有關的時事。依循書中所說的概念與一些眉角,就會發現讓過去三年九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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