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係商號,於112年3月29日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以連鎖加盟之方式經營早餐店,經國稅局認定具備使用統一發票之能力,稽徵機關依公式計算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於112年3月30日准予稅籍登記,並核定為按一般稅額計算自動報繳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坊間常聽到每月銷售額達到20萬就要開發票,由於還沒開始營業,國稅局會派人到現場取得店家的現場照片、點餐單及營業人查訪報告表,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計算公式來推算每月營業額。
計算公式如下:
飲食業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以A商號現場情況來說,客桌6桌、座位數約25位、滿座成數約3成、營業時間為6時30分至13時(約6.5小時)、平均每次消費時間約0.75小時、每人消費金額約120元(按套餐90元至150元及其他餐點等平均概算)、每月營業日數30日,核算每月銷售額234,000元
【計算式:平均每人消費額120元×座位數25位×滿座成數3成×(營業時數6.5小時÷平均每次消費時間0.75小時)×每月營業日數30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即每月平均銷售額200,000元)。
財政部在85年時就以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說明: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原則上開早餐店即使銷售額達到每月20萬以上,若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未達使用統一發票能力,可以不使用統一發票。
A商號是甲公司加盟店,經營早餐店,於112年3月29日申請稅籍設立登記,招牌懸掛為某連鎖漢堡XX店,是以加盟連鎖經營,而加盟總部提供加盟店於開店前後各項職前教育訓練、經營管理及協助設置POS機提供取餐單進行訂餐處理,因此經認定其營業能力、商譽等,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