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店的銷售額達20萬有可能不開發票嗎?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A係商號,於112年3月29日申請稅籍設立登記,以連鎖加盟之方式經營早餐店,經國稅局認定具備使用統一發票之能力,稽徵機關依公式計算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於112年3月30日准予稅籍登記,並核定為按一般稅額計算自動報繳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都還沒開始營業,國稅局怎麼知道我每月的銷售額達到20萬?

坊間常聽到每月銷售額達到20萬就要開發票,由於還沒開始營業,國稅局會派人到現場取得店家的現場照片、點餐單及營業人查訪報告表,依照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6條第1款規定計算公式來推算每月營業額。

計算公式如下:

飲食業營業方式以個人為對象者:每月銷售額=每日顧客人數×平均每人消費額×每月營業日數,每日顧客人數=座位數×滿座成數×(營業時數÷平均每次消費時間)」。

以A商號現場情況來說,客桌6桌、座位數約25位、滿座成數約3成、營業時間為6時30分至13時(約6.5小時)、平均每次消費時間約0.75小時、每人消費金額約120元(按套餐90元至150元及其他餐點等平均概算)、每月營業日數30日,核算每月銷售額234,000元

【計算式:平均每人消費額120元×座位數25位×滿座成數3成×(營業時數6.5小時÷平均每次消費時間0.75小時)×每月營業日數30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即每月平均銷售額200,000元)。

即使銷售額達20萬,早餐店原則上可以免用統一發票

財政部在85年時就以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規定「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查定其每月銷售額時,其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說明:二、主旨所稱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如下:(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原則上開早餐店即使銷售額達到每月20萬以上,若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未達使用統一發票能力,可以不使用統一發票。

有這5種情況會被國稅局認定有能力使用統一發票

  1. 以連鎖或加盟方式經營。
  2. 以電子系統設備管理座位、提供取餐單或號碼牌方式經營。
  3. 透過網路銷售。
  4. 以電子方式或收銀機開立收據、處理或管控帳務。
  5. 依其營業狀況、商譽、季節性及其他情形,銷售額倍增,足以 認定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A商號是甲公司加盟店,經營早餐店,於112年3月29日申請稅籍設立登記,招牌懸掛為某連鎖漢堡XX店,是以加盟連鎖經營,而加盟總部提供加盟店於開店前後各項職前教育訓練、經營管理及協助設置POS機提供取餐單進行訂餐處理,因此經認定其營業能力、商譽等,具備使用統一發票能力

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是否要開立發票,除了月銷售額達20萬以上還要留意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是否達可使用統一發票

節稅是一項重要的財務管理策略,為實現這累積財富的目標,這個專題將介紹我國的稅收法規,利用各種稅收減免、抵免和扣除,讓小資族可以利用的合法方法,降低繳納的稅款以最大程度地保留資金,可以轉用在其他投資、儲蓄或個人和家庭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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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依照法規每月都要幫員工提繳一筆不低於員工每月工資6%的退休金,存入員工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中,若想要在退休後有較多的退休金可運用,上班族也可以向雇主要求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從自身的薪水中提繳退休金 自願提繳退休金有四大好處 每年可以參與投資收益分配,且享有不低於2年定期存款利率的收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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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原則上房屋無償提供他人使用將被國稅局計算租金收入 因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稱他人,
甲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分別於民國77年及99年取得土地,110年甲公司發行股份總數25,000股,股東A於109年至110年間,因受贈、買賣之原因,分次取得甲公司股份4,562股、A父、A母及A姐合計持有20,438股,為了要做家族傳承,A號召A母及A姐共同發起設立乙公司,於110年12月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的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是指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或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供他人使用而取得之權利金所得,在財產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之計算上,以全年租賃收入或權利金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沒收的押金要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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