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見到乙有間房子以市價的8折要賣,乙表示這間房子沒有土地的所有權,但是有地主出具的使用同意書,也是合法申請到使用執照的房屋,因價格優惠且屋況佳讓甲相當心動。甲買這間有土地使用同意書的房子真的沒問題嗎?
民法第66條第1項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依民法的概念,土地及房子(定著物)是不同的財產,縱使為房子的所有權人,也不等於有權利使用房子的座落基地,需要有法律權源才得使用土地,否則土地所有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
房屋使用座落基地的法律權源,常見的有屋主本身為土地的所有權人,又或是土地所有權人為他人,但是屋主基於租賃關係或是借貸關係使用土地。
建築法第30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合法建物需要申請建造執照才可以興建,起造人要申請建造執照時,需要附上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也就是可以使用這塊土地的證明,例如土地權狀、使用他人土地建築同意書、契約書等。
實務見解認為,土地使用同意書之借貸契約為債之關係,除了法律另外規定外,僅於特定當事人間有其效力。地上物占有人除與坐落土地所有人間另有約定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尚不得援引土地使用同意書對抗土地所有人。
依照實務見解,土地使用同意書之效力僅於特定當事人間。案例中的乙,雖然有取得地主的土地使用同意書,但如後續地主將土地轉讓給第三人,除法律另外規定外,第三人並不受土地使用同意書的拘束,可以請求土地上房屋的屋主拆屋還地。
至於甲如果買這間房屋,也會面臨土地使用同意書無法對抗土地所有權人,而被請求拆屋還地的風險。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台上字第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