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肥皂劇-1:外國人收容案

2024/02/25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改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8號解釋【外國人之收容案】

 

台灣帥哥家豪到泰國旅遊,對泰國美女春嬌一見鍾情,兩人很快互許終身,但春嬌原本在泰國還有男朋友,為了家豪決定放棄這段戀情,跟著家豪來到台灣,沒想到好景不常,春嬌天天跟家豪吵得不可開交,一年後兩人決定離婚,離婚後春嬌因喪失居留事由,原則上就無法繼續留在台灣,而春嬌也沒有取得我國身分證(註一),卻仍滯留在台灣非法打工,某日正直的移民署官員志明接獲線報檢舉,大批人馬帶走春嬌還有她的同鄉…

 

故事結局:

外國人離婚後就會失去依親居留的事由,在沒有取得合法許可之下,移民署官員可以將無依無靠的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但實務上在把人送出國以前,移民署必須以行政處分暫時收容(註二),基於保障人身自由(有吵的有糖吃),若該外國人有不服收容處分者,移民署應在24小時內移送法院裁定,以符合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規定。


結論:

外國人暫予收容處分未予即時司法救濟 大法官宣告違憲

 

註一:外籍配偶離婚後,要如何取得身分證?
(1)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3年以上
(2)對具中華民國國籍之未成年親生子女有扶養事實、有監護權或會面交往者。
(3)申請國籍歸化我國,並應於內政部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放棄原有國籍。

註二:什麼是「暫時收容」?
收容係指於一定期間拘束受收容外國人於一定處所,使其與外界隔離,由於當時法令不夠周延,未規定外國人暫時收容期限,且認為必要時可延長到遣送出國為止=無限期收容,惟新法修正後,已增訂得聲請法院再延長收容之情形、以及收容替代處分之事項(例如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相關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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