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契約主題分享】02、合作備忘錄要有什麼內容

2024/03/01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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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專:四葉有魚-余宗鳴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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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務企業經營者的過程中,時常討論、也會被問到的問題,就是 MOU ,也就是 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中文常被稱為合作備忘錄的文件,有什麼用途、該有什麼內容。

 

我自己認為 MOU 可以先分成兩大類型,一個類型是存在於雙方用來更深入的潛在商務合作跟討論時所使用,我自己會喜歡稱為「磋商型合作備忘錄」,另一個類型,則是雙方已經產生合作,但是對於合作的細節還待後續文件補齊,我則是會稱為「框架型合作備忘錄」

 

一、簽 MOU 有什麼用嗎?

 

當提到 MOU 時,很多人第一個問題都會是「律師,我簽了 MOU 後會有合約的效力嗎」?或是「簽了 MOU 有用嗎」?

 

其實文件的名稱所代表的效果,遠不及文件內「條款」的內容所實際產生的效果,因此僅僅只是從 MOU 的文件名稱、而不去從實質條文來討論,上面的問題是很難回答的。

 

不過如果這個問題是「在這個階段簽 MOU ,希望達成什麼效果及功用」來去推論「這份 MOU 該有什麼條款」,就是更有討論的意義;而我們前面大略先把 MOU 分成兩種類型,也就是磋商型跟框架型,我們接下來都以較常見的磋商型來討論,最後會再來說框架型。

 

二、磋商型 MOU 的出現時間點

 

磋商型的 MOU 通常簽訂在「友達以上戀人未滿」的階段,在這個階段的雙方會比起陌生或是一般廠商,基於未來是否正式合作目的,來給予彼此更多一點的資訊,以進行更深入的交流跟認識,確認是否為合適的合作對象。

 

因此一方面要給予這樣的對象一些稍微特別一點的待遇,但又不想說死;一方面也會希望,當未來確認或選擇不合作時,過去的資訊、交流跟認識,不會反而被拿來傷害彼此。

 

那麼,在磋商型的 MOU ,通常該要有什麼條文,才達到期待的效果及功用呢?

 

三、磋商型 MOU 的常見條款

 

(一)保密義務

 

比較常見以及建議的條款,首當其衝的第一個一定是保密義務。

 

在磋商的過程當中,雙方為了針對可能的合作,想去介紹或瞭解更多,通常會提供一些非公開、甚至是涉及營業秘密的資訊,那對於這些資訊提供的目的、內容還有後續可能的衍生運用,以及如果沒有延伸到下一步的合作情況下,曾經提供的資訊,雙方該怎麼收回、因應。

 

(二)噤聲條款

 

此外,在框架型的 MOU 中,蠻多廠商會在簽訂 MOU 時對外公布,所以會看到蠻多雙方公開簽訂 MOU 的記者會;但是如果是在磋商型的 MOU ,有時候只是其中一方或雙方,還在數個可能的合作對象間,透過進一步了解來收斂的過程,那麼就不見得適合來去公開嚷嚷。

 

那也不排除,有些廠商是假性合作,透過許多提案、然後接洽簽署 MOU 的機會,來向其他自己真正想要成交的對象,去用這些可能除了 MOU 簽署外八字都還沒一撇的合作案,來去兜售,墊高自己實際上根本不存在的案例跟實績。

 

因此,在一些合作類型的 MOU 當中,會有噤聲條款,也就是(任)一方不能拿著這份 MOU 對外主張已經跟另一方有合作關係。

 

(三)保存期限條款

 

既然我們現在在談的是磋商型的 MOU ,那大部分的磋商總是暫時的階段,所以有時候為了加速進行、又或著是避免影響其他的可能性,所以在一些 MOU 中會有所謂的保存期限,也就是雙方在某個期限之內,如果未能達成合作或下一步的動作,這分 MOU 中的部分保障或是關於雙方的磋商階段,就到期不復存、失效。

 

像我們接下來會提到,即使在磋商階段,有時候還是會給那些目前被挑選出來、優先磋商的對象,一些較為優先、獨惠的條件,那這個條件如果一直綁著,但磋商的進度卻沒有推進,可能反而會延宕許多其他可能的合作空間。

 

(四)磋商對象的優先(惠)條款

 

在不少的磋商型 MOU ,也會給予進入較接近締約階段對象一些優先權,可能是條件上的最優惠待遇、優先簽約的保障、或是其他可能相關合作事項的優先告知。

 

尤其當你在磋商過程中,是需要投入更多的討論時間、資訊提供、專案規劃時,對於願意付出信任跟投入落實的對象來說,這樣的投入是不是有最基本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

 

(五)磋商階段的授權條款

 

前面有說到「噤聲條款」,那當然相對的,也會有讓 MOU 當中的一方,可以為了達成合作目的,去向第三方說明、使用某些素材的授權條款,包含資料、文件、商標、著作權、甚至是營業秘密上的授權。

 

那我覺得比較完善的,其實會同時存在保密條款、噤聲條款跟授權條款,因為正所謂親疏遠近、長幼有序,在不同溝通目的上,每一個傳遞的訊息所該接收到的人、發生的效果跟保護,自然會有所不同。

 

(六)成果歸屬條款

 

此外,有些 MOU 的類型,是雙方會先一起投入嘗試跟開發某些技術、項目或是商業模式,如果開發出一定、足夠讓各方都願意繼續投入資源往下的成果,雙方就會決定繼續。

 

也有些時候,可能開發出來的成果,並沒有到達雙方在當下都願意繼續往下合作的程度,但仍然有往前推進。

 

這時候,對於雙方合作時提供的資訊,我們前面有提到有保密義務,那合作出來的成果、不論有沒有推進到可以繼續合作下去的程度,自然也要決定怎們分配歸屬。

 

四、框架型合作備忘錄

 

最後,我們來談一談框架型合作備忘錄,這類型的 MOU 通常是發生在已經確定有一定合作,但對於會將合作擴展到多廣、多深、多久,以及一些細項合作的條件、細節還不確定時,所會簽立的。

 

那這類型 MOU 的簽訂,除了針對開發中的項目,也會有前述磋商型合作備忘錄 的條款之外,另外一個目的,則是簡化後續一些項目在合作確定後的文件跟細節,包含一些共用條款,特別像是資訊的提供流通與保密、智慧財產權的授權與使用。

 

經過以上的說明,對於什麼時候要使用合作備忘錄,以及不同類型的商務合作、合作備忘錄該有什麼條款,是不是更能理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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