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文藝獎得主、創辦建築改革社的陳邁建築師,日前遭法院判決圖利廠商,依採購法恐遭停權投標公共工程3年,引起包括李祖原等國家文藝獎得主等近700名建築學者、建築師連署呼籲採購法修法,認為採購法第101條及103條規定一審有罪即罰,不符比例原則。我想談的不是國家文藝獎得主是否就不會圖利廠商?採購法是否不完備(解釋函就上百條了)?或如果你是業主你會想找一審有罪的廠商設計監造嗎?
我想談的是,同樣拿筆在紙上書寫,法官賦予法律解釋(判決書)、建築師賦予建築設計(設計圖),法律是最低道德規範、建築設計在建築法等規範下同樣必須滿足最低的使用規範,從法律條文的解釋看建築設計圖的設計,法官的解釋是眾多解釋的一種,於是有二審、三審來衡量審酌不同的解釋,以找出最符合公平正義的解釋。同樣的,建築師的設計也不過是眾多解釋中的一種,在變更設計中衡量審酌不同的設計,以找出最符合業主使用需求的設計。關鍵不在於落實與否(法律判決也同樣「設計」了被判刑的人,落實了入獄服刑的行為),而是法律在最低限度保障的前提下,必須做出通案性、普遍性的判准,建築設計也同樣在最低限度符合法規的前提下,視個案的不同需求、機能與財力而有各式不同的設計。兩者皆是一種辯證關係下的結果,法官開庭與律師檢察官辯證、建築師與環境(?)業主辯證,而辯證的結果皆落入了書面,不管是文字(含圖像),法官、建築師及所有閱讀判決書或設計圖的人,皆「相信」此文字的力量。為什麼我們會相信文字具有現實的能力呢?而當現實與文字有出入時,是應該選擇相信文字還是相信現實? 法官依法判決、公務員依法行政、建築師按圖監造、營造廠按圖施工,當現場與文字不符時,我們選擇相信文字,而不會選擇塗改文字,因為我們的信念是建立在契約的基礎上,這便是文字的力量,我們賦予想像的力量。真相(現實)不那麼重要,重要的是寫了什麼,越擁有掌握文字的權力,便越能改變現實。我們有可能跳脫這樣的契約關係嗎?我們有決定契約的權力或不遵守契約的權利嗎?舉凡國家、金錢、宗教等皆是想像的存在,如同文化、傳統、歷史、語言般,即便沒有文字的原住民,也同樣受此契約規範,因為那是現代認知的基礎、與他人互動的基礎。
文字,具有「象徵」的意涵,於是當我說「桌子」時,每個人所想到的桌子都不同,那麼是否判決書或設計圖上的文字也具有不同的象徵意涵呢?差別在於,在判決書上的法律用語已經被法律的語言所特定化了,如同設計圖上虛線代表挑空、正負數字代表高程、平面圖高度是150公分切下去等,設計圖的語言也已被圖學特定化了,成為了在特定圈子內(法律圈、建築圈)的共通語言。相對於日常語言開放的象徵性,理解語言專業化的使用,便是法律與建築之所以專業(客觀)的所在。
法律是不斷變動的,建築設計也同樣受建築法規更迭及環境而有所改變,不斷有新的解釋產生。法律的語言如何與建築語言溝通?關鍵不在於對錯與否,而在於「對話」與否。法律不必真的去懂建築,建築也不必真的去懂法律,既然語言的基礎是象徵(想像),那麼法律與建築便有對話的可能,對話,讓彼此理解得以可能;對話,讓彼此發現不足的部分有改進的可能;對話,讓我們在生活世界中,各種特定效果的語言,有了共同實踐生活的可能。
參考資料:
〈「宗邁」恐被停權 建築界近700人聯名籲修採購法〉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2340096
2018/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