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在社群上看到有人討論請喪假,公司卻要求提供死亡證明,這樣合理嗎?如果是臨時突發事件想請事假,雇主可以拒絕嗎?因此這篇就帶大家來看勞工請假的相關規定~~
首先,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勞工如果有婚、喪、疾病或是有「正當事由」需要請假,雇主是不得任意拒絕的,如果違反將會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唷!
何謂正當事由?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因此必須判斷這件事是否需要勞工親自處理,也要綜合判斷工作的性質等,並不是隨便給個理由就可以請事假的唷。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因此原則上,勞工還是必須事前敘明理由提出申請,不論口頭或書面都可以。不過若事出突然,像事上班途中突然出車禍這種緊急狀況發生,無法事前提出的,得趕緊連絡同事或請家人朋友協助向公司辦理請假手續。
並且公司也有權利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證明確實有相關事由,所以如果公司訂立請假規則中有要求勞工請假須提出證明例如:喪假要提出死亡證明、病假要提出醫院診斷證明或收據,是不違法的唷!勞工必須依規定辦理請假以免因為未符合請假規定,而被認定為曠職。
☆不過須注意的是,生理假是比較特別的,因為生理痛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加以女性請生理假常被公司刁難,為符合生理假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於102年即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受僱者申請生理假時無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依照勞基法第43條規定來看,只要員工有正當事由就可以請假,雇主不得拒絕,但是員工仍有依照規定請假之義務,否則縱使勞工有請假的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
提醒大家務必依照規定辦理請假手續,以免被認定為曠職得不償失。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以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按:指生理假),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不過注意的是,事假並不包含在內唷!因此請事假扣全勤獎金並不違法。
※以上規定都是最基本的,倘若公司是佛心公司請假規定優於上述勞基法,當然是沒問題唷!
最後因應一下今天凱米颱風帶來的颱風假,其實勞基法並無颱風假的規定,因為颱風假其實並非法定假日,而是為因應天然災害為保障勞工出勤安全而設立的,因此颱風假嚴格來說並不是「假」。
而私人企業亦不適用《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因此在各縣市政府宣布颱風天停止上班上課後,各私人企業可決定是否停班,若雇主決定不放假,薪水需照給,不用加倍給付(除非適逢勞工例假日),只是須注意勞工通勤安全,倘若勞工覺得風雨太大影響安全而不出勤,則雇主毋庸給薪,但不得給予勞工不利待遇,例如,記曠職、扣全勤獎金等。因此,放颱風假雇主是毋庸給薪的唷~
最後,補充說明,既然颱風假是為保障通勤安全,沒有通勤困擾的在家上班的勞工自然就沒有颱風假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