颱風假的本質不是放假,而是因不可抗力「無法出勤」,所以不應該套入「假」的概念!!
勞動契約是雙務契約,雙方都有給付與請求的義務與權利
但是颱風來襲時,兩者的義務都「可能」因故停止,法依據如下: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天災並不是勞工或雇主可控制、抵抗的事情,既然如此...
有人說「勞動部說停班當日要給薪」、「勞動部說颱風出勤要給加倍薪」,這是真的嗎?看看勞動部是怎麼說的,參以下要點:
「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宜」只是建議性質而已並不具備強制力,若要強制規範用字會選擇「應」。
還是回到民法第266條,當日勞工「可以」免除勞務給付義務,而當天勞工既然沒有提供勞務,雇主自然也不需發給薪資;同理,勞工當日可依法免除出勤義務,自然也沒有請假必要。
但是!!
如果勞工當天要申請特別休假以獲得薪資,也無不可,不要忘了颱風停班當日並不會影響當日性質,因此勞工依然可以申請特別休假以取得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