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在任何遊戲當中顯然都是一種令人厭惡的行為,我們通常以「沒有運動家精神」、「輸不起」、「為了贏不擇手段」來形容作弊者。在某些遊戲場合中,作弊者會遭到取消遊玩資格,甚至是驅逐離場的懲罰。
但卻有這麼一款桌遊以「作弊」為名,讓「出老千」成了一種理直氣壯的行為。
《作弊飛蛾》(Cheating Moth)是一款由Emely Brand及Lukas Brand兩兄妹所設計的卡牌桌遊。每場遊戲由3到5位玩家輪流出牌,並執行卡牌上的行動,首先將手牌出完的玩家獲得勝利。而遊戲當中「允許」玩家趁其他玩家不注意時,偷偷藏匿、丟棄自己的手牌,以便更快的出完手中的手牌,甚至有些特殊牌無法以普通的方式出牌,僅能透過作弊的方式解決。這使得不論多麼正直的玩家,都無法在遊戲中「不作弊」。
而單純的參與一場大家都在作弊的遊戲貌似沒有甚麼可玩性,否則這只是一場比誰能更快將手牌「物理性脫手」的競速遊戲,更甚至玩家若打從一開始就不拿牌,是否就直接成為了贏家。所以遊戲中設置了一名「守衛」,擔任守衛的玩家要負責監視其他玩家是否作弊,若作弊行為被守衛揭發,則改由作弊者擔任守衛。而一款以「作弊」為特色的遊戲,卻必須去牽制作弊行為,是否象徵「打破規則」的作弊行為仍受到規則的限制?更甚至玩家在《作弊飛蛾》中的「鬼祟行為」,真的能被稱之為作弊嗎?
在談論某行為能否被稱之為作弊前,我們得定義何為作弊。作弊在教育部辭典重編本中被定義成:「用不正當的方法取得不法的利益。」例如:在考試中拿出事先準備好的小抄、賄賂上司以換取升官機會,這些都是考場規則或是公司規章中通常會明文規定不允許的行為。
從上述例子中我們能發覺「作弊」並非是遊戲專屬的行為,所以我們就得討論何為「遊戲的作弊」?舒茲(Bernard Suits)曾提出三種非玩家的遊戲行為類型,分別是玩笑者、欺詐者、破壞者:
總而言之,我們可以這麼說,玩笑者認同的是規則而不是目標,欺詐者認同的是目標而不是規則,玩家認同的是規則與目標兩者,而破壞者對規則與目標兩者都不認同——伯納德.舒茲《蚱蜢:遊戲、生命與烏托邦》
想像這三種人下西洋棋的樣子,玩笑者從頭到尾都沒違規,但只移動騎士,可能是因為他覺得只有騎馬才能算是打仗;欺詐者趁對手去上廁所的時間,直接把棋盤佈成白方將軍黑方的盤面;而剛回到棋盤旁的破壞者一點都不在乎佈局,並宣稱自己的黑方是魔法王國,在大喊「隱形咒!」後就把國王放進外套口袋,挑釁對方再也吃不到自己的國王。
在上述三種情況,欺詐者與破壞者都會被稱之為作弊,玩笑者卻頂多被當成糟糕的玩家或是荒謬的參與者而已。所以可以確定作弊的發生意味著規則的被破壞,包含「執行了不該執行的行為」以及「不執行應該執行的行為」,而是否有贏的動機則不是重點。
其次,若執行了規則沒規定該不該執行的行為是否算是作弊?這有兩種情況可以討論:
第一種情況,在1956年以前,NCAA對於籃球規則中的罰球並沒有太多限制,球員只要在球觸籃筐或籃板前,不踩進禁區都算合法罰球。直到張伯倫(Wilt Chamberlain)可以從罰球線前助跑三步起跳後扣籃,進球時人甚至都還沒落地,NCAA隨即修改規定,球員在球觸碰到籃框或籃板前,不得超越罰球線,直接禁止了張伯倫的扣籃式罰球。可見規則被制定的時候,確實有可能出現沒考量到的不合理行為。規則也當然可以與時俱進的進行滾動式調整,但我們確實不能說1956年以前扣籃式罰球是一種作弊。
接著是第二種情況,小說《魔力棒球》中的棒球星人是一群熱愛棒球到極致的星球住民,當他們來挑戰號稱棒球發源地的地球時,在比賽開始前:
畫面切換到一群穿著藍白色棒球衣的球員被囚禁在圓形電子網中,包括佩卓馬丁尼茲、藍迪強森、羅伊哈樂戴、曹錦輝、鈴木一朗、松坂大輔、金德蘭、伊凡羅德里奎茲、李承燁、強森吉昂比、艾方索索利安諾、邦茲、索沙等二十五個年歲已高、但仍不負眾望應觀眾要求出征的夢幻老將,然此時個個被五花大綁,表面上眾將神色勉強鎮定,但心底卻是拼命叫慘。——九把刀《魔力棒球》
應該沒有一份棒球規則,明文規定不能在賽前綁架對方所有球員,使其不得不棄賽。但我們仍會認為棒球星人的行為是種作弊,卻與前一種情況討論的有所不同。差異就在遊戲的成立與否,若在遊戲前發生意外,導致遊戲本身無法開始,自然無法以遊戲規則進行規範,但這種作弊並非是「遊戲的作弊」,而是遊戲以外——現實中的作弊。如同公司裡的靠關係所成為的空降上司,可以說他在升官這件事情上作弊(字面定義:用不正當的方法取得不法的利益。),卻不能說他在你的仕途中作弊,畢竟他的升官事件中,至始不存在與你的競爭。
作弊行為不只是在規則上需要被定義,發生的時點也是重要的,這不只是決定了這個作弊是否屬於遊戲,這甚至會影響到遊戲是否存在。像是棒球星人的例子中,遊戲在地球人組出下一隊,並成功站上球場前,棒球星與地球的棒球遊戲就從未存在過。所以我們得要先確定「遊戲的作弊行為何時發生」?
試想一個例子:某個周末,T邀請了包含你在內的幾人到T的住所打德州撲克。但在大家到達之前,T使用了某種特殊墨水在每張牌的背面做了標記,這種墨水在通常情況下是完全透明的,但只要戴上特殊的隱形眼鏡就能看見牌背的墨水記號。你與其他幾位受邀的友人一同到了T的住所,T拿出了過去不曾用過的新牌,一夥人打了一整個通宵的德州撲克,你發現今晚的T有些異常,動不動就能用一些小牌打到河牌,卻可能在翻牌時就蓋掉兩高張,最後的籌碼量明顯遠高於其他玩家。你讚嘆T的牌感非常準的同時,好奇對於使用新牌這件事提出詢問。T揉揉眼睛說著:「這牌全家買的啦!沒什麼啦!」
我們無庸置疑的可以確認T的行為就是作弊,那麼T的作弊行為是否是在遊戲中發生的呢?T有幾個可疑的行為是可以供我們檢視的:
上述行為我們可以直觀的歸納於三個時段,分別是:
首先,討論遊戲前的行為是否是作弊。我相信很多人認為作弊從此刻就開始了,但我們若試著補充更多背景資訊:T本身的職業為一名魔術師,對撲克牌動手腳本就是家常便飯,特殊的隱形眼鏡可能也只是附在特殊墨水的道具;又或者,T也可以是位準備要在課堂上教學「光的波長」單元的中學理化老師,所以也在科學材料行買了顯影劑與偏光鏡,撲克牌背的花紋正好可以掩飾顯影劑的痕跡,這一切好像也沒那麼不合理。可見,我們並不能從這些行為就認定T必然是場遊戲的作弊者。
其次,討論遊戲中的行為。大家坐定位置後,T拿出了這副被動過手腳的撲克牌,交給荷官的這個當下,遊戲就已經開始了。而T下定決心,拿出這副不公平的撲克牌,且隱瞞特殊隱眼的這個時刻,T牴觸了德州撲克中要使用「撲克牌」的規則,作弊行為也真正被T落實了。這副被動過手腳的牌可以是魔術道具、實驗教具,但都絕非是一般意義下的撲克牌了。
與此同時,對T而言,遊戲也結束了。赫伊津哈(Johan Huizinga)說明的很清楚:
一旦違背規則,整個遊戲世界即告崩潰。遊戲告終,裁判的哨聲打破了符咒,使得「真實」生活恢復運轉。——約翰.赫伊津哈《遊戲的人——文化的遊戲要素研究》
所以我們不得不重新將前述的五個行為歸納於他們實際存在的時段:
最後,我們會發現行為4竟然跟行為5一樣成為了遊戲後的行為,而這是千真萬確的。在認知到遊戲從作弊的那一刻即宣告結束,T後續的行為在我們看來,不過就是詐騙朋友的手段而已,更精確地說:對T而言,遊戲僅僅是他用來詐騙朋友的障眼法,而他一點都不在乎遊戲。(而行為5顯然也不是作弊行為,任何一個帶了隱形眼鏡通宵的人都可能會揉眼。)
綜上可以發現,本文所討論的「遊戲的作弊」,有兩個不同維度的條件:
在花了大量篇幅處理好作弊的定義後,我們勢必得來看看《作弊飛蛾》的規則中,是如何敘述其所期許玩家執行的「作弊行動」:
《作弊飛蛾》的規則中很明確的規範出了何者為合法的「作弊」,如趁持有「守衛蟲牌」的玩家沒發現的情況下,把非最後一張的手牌藏起來;而非法的「作弊」則不勝枚舉,該抽牌時沒抽牌(違反規則1)、一次藏兩張以上的手牌(違反規則2)、趁持有「守衛蟲牌」的玩家在揭發其他玩家時偷丟牌(違反規則3)、持有「守衛蟲牌」時仍然偷丟棄手牌(違反規則4)……
看到這裡會發現一件事,《作弊飛蛾》做為一個以「作弊」為特色的遊戲,卻限制了眾多作弊行為,而這些牴觸規則的行為本身才是真正意義上的「遊戲中的作弊」。而我們又要如何看待遊戲中合法的「作弊」?這些行為是否有資格被稱作「作弊」?
答案是肯定的,這些在遊戲中被規則所鼓勵的鬼祟行為當然可以被稱作「作弊」,但也僅止於「稱作」。理由來自遊戲規則本就可以自由命名遊戲中的行動。《農家樂》中的玩家也不需去準備發酵好的麵糰及預熱好攝氏兩百度的烤箱,才能執行「烤麵包行動」。只要將《作弊飛蛾》中的偷藏手牌當作遊戲預設的一種名為「作弊行動」的行動,即可正常面對「合法的作弊」這句敘述所帶來的違和感。
況且進一步談,《作弊飛蛾》中合法的「作弊行動」,確實是以其他紙牌遊戲中不樂見的非法作弊為原型設計的。在考量遊戲平衡及可玩性後,設計出一款可以執行「作弊行動」的遊戲,確實是一種後設的遊戲設計視角,在藝術性上的創新也是可以被認可的遊戲作品。
理解了如何真正地「作弊」後,我們也得了解作弊的發生有什麼問題?對遊戲本身造成什麼影響?這可以從舒茲對於遊戲的定義出發:
玩一場遊戲,意味著自願去克服非必要的障礙。——伯納德.舒茲《蚱蜢:遊戲、生命與烏托邦》
顯而易見,作弊者對於當前遊戲規則的牴觸說明了他其實並沒有意願去克服這些障礙。而這些障礙即是遊戲規則,甚至我們可以這麼說「克服障礙即是遊戲本身」。所以當作弊發生時,當事人成為了作弊者,作弊者就不可能是此局遊戲的玩家了。當你一次偷塞兩張手牌到椅墊下時,你就離開了《作弊飛蛾》,因為你「真正地作弊」了
而我們甚至可以藉此評價某些作弊者是極度愚蠢的,若作弊行為象徵著作弊者對於規則的不認同,且會招致遊戲的崩解,那作弊者所取得的勝利則不存在任何一點意義,理由來自於勝利本身也是遊戲規則所定義的。畢竟遊戲以外的真實世界,把特殊形狀的小木雕擺成特定陣型,或將球投進四米外的圓框,還是拿著一堆畫有昆蟲的紙牌偷偷藏到不為人知的地方,本身可能都是毫無意義的行為。容我再次引用舒茲的說法:
遊戲中的規則與遊戲目的是不可分割的,因為一旦打破遊戲規則,就不再可能達到目的。雖然你可以謊報分數而獲得一座獎盃,但事實上你並沒有贏的該比賽。——伯納德.舒茲《蚱蜢:遊戲、生命與烏托邦》
但是在《作弊飛蛾》中,玩家可以合法體驗在其他紙牌類遊戲中被視為作弊的行為,提供了一種嶄新的遊戲體驗以外,也再次說明了規則之於遊戲的權威性,規則要求你「作弊」,你想「正直」都不行。
除非,你根本不想贏下這場遊戲,任何的偷藏在你眼裡都是可恥的行為,包含復活節的家長以及準備禦冬的松鼠。但不認同遊戲目標卻身處這場遊戲的你,與真實的作弊者似乎也沒什麼差別。你大概是個假藉《作弊飛蛾》為障眼法,實則只想展現自己正直的人。但老實說,我並不認為這是個多正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