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33條(會員資格之限制)(98.12.30修正公布)之新舊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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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七章 親屬會議(§1129~1137)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8.12.30修正公布

民法第1133條(會員資格之限制)(98.12.30修正公布)

監護人、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理由:

配合97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總則編(禁治產部分)、親屬編(監護部分)及其施行法部分條文,已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爰將原條文「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原條文】(會員資格之限制)(19.12.26制定公布)

監護人、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不得為親屬會議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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