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113條之6(另行選定或改定全體監護人)(108.06.19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更新於 2024/09/15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三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1113之2~1113之10)

立法沿革︰

108.06.1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3條之6(另行選定或改定全體監護人)(108.06.19增訂公布)

Ⅰ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監護人全體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或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就第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列之人另行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

Ⅱ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意定監護契約約定監護人數人分別執行職務時,執行同一職務之監護人全體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或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前項規定另行選定或改定全體監護人。但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法院應優先選定或改定其為監護人。

Ⅲ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前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Ⅳ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解任之,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新增第1項,說明如下:

(一)依修正條文第1113條之2第2項規定,意定監護契約之受任人為數人者,除約定為分別執行職務外,應共同執行職務。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須監護人全體有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之情形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就第1111條第1項所列之人另行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

(二)如監護人中僅一人或數人有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之情形時,因尚有其他監護人可執行職務,法院仍不得依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或改定為監護人,爰為第1項規定,俾將法院介入意定監護之情形適度予以限縮,以避免法院須動輒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使監護人更替頻繁,浪費司法資源,且不利監護事務之續行。

(三)又意定監護之受任人如有二人以上者,只須其中一人聲請即可,無須共同聲請,併為敘明。

三、新增第2項,說明如下:

(一)倘意定監護契約之受任人為數人且另有約定受任人為分別執行職務時,則須執行同一職務之監護人全體均有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之情形,法院始得依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就第1111條第1項所列之人另行選定或改定全體監護人

(二)例如:意定監護契約約定由甲、乙二人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護養療治事項,另由丙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財產管理事項,倘甲有顯不適任情事,因受監護人之護養療治事項仍得由乙繼續執行監護職務,故尚無須由法院介入;倘甲、乙二人均有顯不適任情事,或丙有顯不適任情事,此時護養療治事項或財產管理事項將無監護人得以執行職務,始須由法院介入另行選定或改定全體監護人,爰為第2項本文規定。

(三)惟於上開情形,倘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無不適任之情形者,亦即無第1106條第1項或第1106條之1第1項之情形,鑑於彼等已執行監護職務相當時日,與受監護人已建立信賴感及熟悉度,此時法院應優先選定其為監護人。例如前開甲、乙二人均有顯不適任情事,但丙並無顯不適任,則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時,應優先選定丙為執行有關財產管理事項之監護人;反之,如丙有顯不適任情事,而甲、乙二人並無顯不適任,法院應優先選定甲、乙二人為執行有關養護療治事項之監護人,俾利監護事務之續行,並可落實尊重當事人意思自主,爰為第2項但書規定。

四、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第1項及第2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1106條第1項之情形者,由於該等事由(死亡、經法院許可辭任、有第1096條各款情形之一)較為明確,監護人間對該情形之存否應無爭議,此際尚無聲請法院確認之必要,爰於第3項明定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此時,該執行職務之其他監護人得向戶政機關申請監護人之變更登記,俾便監護事務之遂行,併此敘明。

五、承前,倘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第1項及第2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1106條之1之情形者,由於該等事由(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係屬不確定法律概念,監護人間對此之認定容有爭議,此際宜由法院介入處理,爰於第4項明定法院得依第14條第1項所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解任之,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又法院解任監護人後,依修正條文第1113條之10準用1112條之2規定,由法院依職權囑託戶政機關為監護人之變更登記,併此敘明。

❄️❄️❄️❄️❄️❄️❄️❄️❄️❄️❄️❄️❄️❄️❄️❄️

您可能也感興趣

avatar-img
0會員
624內容數
歡迎來到李不微之民法上書坊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民法上書坊 的其他內容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三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1113之2~1113之10) 立法沿革︰ 108.06.1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3條之7(意定監護人之報酬)(108.06.19增訂公布)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三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1113之2~1113之10) 立法沿革︰ 108.06.1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3條之8(前後意定監護契約牴觸之效力)(108.06.19增訂公布)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三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1113之2~1113之10) 立法沿革︰ 108.06.1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3條之9(意定監護契約之特別約定: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財產投資)(108.06.19增訂公布) 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三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1113之2~1113之10) 立法沿革︰ 108.06.1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3條之10(成年人監護規定之準用)(108.06.19增訂公布) 意定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五章 扶養(§1114~112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19.12.26制定公布)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五章 扶養(§1114~112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5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19.12.26制定公布) Ⅰ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三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1113之2~1113之10) 立法沿革︰ 108.06.1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3條之7(意定監護人之報酬)(108.06.19增訂公布) 意定監護契約已約定報酬或約定不給付報酬者,從其約定;未約定者,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三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1113之2~1113之10) 立法沿革︰ 108.06.1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3條之8(前後意定監護契約牴觸之效力)(108.06.19增訂公布) 前後意定監護契約有相牴觸者,視為本人撤回前意定監護契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三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1113之2~1113之10) 立法沿革︰ 108.06.1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3條之9(意定監護契約之特別約定:不動產之購置、處分或財產投資)(108.06.19增訂公布) 意定監護契約約定受任人執行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三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1113之2~1113之10) 立法沿革︰ 108.06.1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3條之10(成年人監護規定之準用)(108.06.19增訂公布) 意定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成年人監護之規定。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五章 扶養(§1114~112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4條(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19.12.26制定公布)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五章 扶養(§1114~1121)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5條(扶養義務人之順序)(19.12.26制定公布) Ⅰ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Thumbnail
光經歷律師人生就有 三.四.次!然後,2021年的現在!正在過著第4回律師人生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民法》已經修正,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自2023年上路實施。也就是再過26天,原本還是未成年的18歲同學,就會變成成年的18歲同學啦。 成年之後,自行成長、自行負責,法律上所有的行為,都應該負起自我責任,報稅方面,也會一起減少撫養優惠。台北國稅局提醒,3大稅目: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
Thumbnail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成立法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經濟上利益,也可能只是單純想要做公益,而由於目的不同,所以在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在設立及組織上有著不同的設定,以符合其成立目的的達成。在區分為營利法人或公益法人時,是以「設立登記」為準,而非以業務性質作區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
Thumbnail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
Thumbnail
延續上週我們所講的內容(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週來為大家介紹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部分!
Thumbnail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
Thumbnail
*合作聲明與警語: 本文係由國泰世華銀行邀稿。 證券服務係由國泰世華銀行辦理共同行銷證券經紀開戶業務,定期定額(股)服務由國泰綜合證券提供。   剛出社會的時候,很常在各種 Podcast 或 YouTube 甚至是在朋友間聊天,都會聽到各種市場動態、理財話題,像是:聯準會降息或是近期哪些科
Thumbnail
光經歷律師人生就有 三.四.次!然後,2021年的現在!正在過著第4回律師人生
Thumbnail
著作權法第 88 條(請求權)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
Thumbnail
《民法》已經修正,成年從20歲調降到18歲,自2023年上路實施。也就是再過26天,原本還是未成年的18歲同學,就會變成成年的18歲同學啦。 成年之後,自行成長、自行負責,法律上所有的行為,都應該負起自我責任,報稅方面,也會一起減少撫養優惠。台北國稅局提醒,3大稅目:房地合一自住房地租稅優惠、受扶養
Thumbnail
由於我們現在有專屬於財團法人的「財團法人法」,而在私立學校或是醫療院所也有「私立學校法」及「醫療法」等特別法去規範。在適用上的順序以特別法為最優先(註1),當特別法沒有規定時,則依財團法人法的規定,若財團法人法也沒有規定的事項,才會適用民法關於財團法人的相關規定。
Thumbnail
成立法人的目的可能是為了取得經濟上利益,也可能只是單純想要做公益,而由於目的不同,所以在營利法人與公益法人在設立及組織上有著不同的設定,以符合其成立目的的達成。在區分為營利法人或公益法人時,是以「設立登記」為準,而非以業務性質作區分。也就是說,就算是公益
Thumbnail
什麼是法人?法人也是人,只是它不是血肉之軀,是法律去創設的一個人(民法第25條),它與自然人是相對的概念,基本上法人就是被創設來做法律行為的主體,除此之外,由於與自然人在本質上畢竟還是不同,所以法人擁有自己一套的制度系統!本次我們會就「法人」做個概念性的介紹,之後會再細部介紹各法人種類的特性與
Thumbnail
延續上週我們所講的內容(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本週來為大家介紹意思能力與責任能力的部分!
Thumbnail
法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規範「人」,沒有「人」的存在,就不會有法律,也不需要法律。可以這麼說,包含民法在內,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人」為中心。民法上的「人」包含了自然實體存在的「自然人」以及概念上創設的「法人」,並以「自然人」和「法人」作為民法上的權利主體,今天我們就先從「自然人」說起,體系上並區
Thumbnail
民法的相關規定,到底是從何而來?為什麼民法總則要規範時效?為什麼民法債編要有買賣、租賃等個別規定?總不會是憑空誕生吧?
Thumbnail
每一部法律的訂定都有它的目的,也就是說每部法律都有需要解決的問題。不僅是民法,相對的刑法、消費者保護法、勞動基準法等各種領域的法律,都有它特定的任務,而法律亦是具有國家公權力強制性的社會規範,為的是解決各種社會上的現象,讓它產生效力或效果,而不是一直懸而未決,甚或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