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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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質疑教育部校事會議修法,認為由校長召集人員決定是否受理檢舉,將使檢舉權落入校方手中,有黑箱作業的疑慮。作者主張應設立溝通協調機制,化解爭議,且不認同主管機關直接不予受理的作法。文章強調制度設計應朝向解決問題與減少衝突,而非阻擋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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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員工有不適任狀況,也不代表只要做了PIP且未通過,就可以合法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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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適任為由資遣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要先提供改善機會,否則違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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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avatar-img
2026/03/18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97.05.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06條之1(改定監護人之原因:不符最佳利益、不適任)(97.05.23增訂公布) Ⅰ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三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1113之2~1113之10) 立法沿革︰ 108.06.1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3條之4(意定監護之優先原則與例外)(108.06.19增訂公布) Ⅰ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三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1113之2~1113之10) 立法沿革︰ 108.06.1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3條之6(另行選定或改定全體監護人)(108.06.19增訂公布) Ⅰ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監護人全體
以實務案例破解「可任意解僱」、「試用期滿契約自動終止」及「免給資遣費」三大常見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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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奕清-avatar-img
2024/11/02
當公司認為員工的工作能力或成效明顯出了問題時,到底能不能馬上發出預告通知、支付資遣費,時間到了就請員工走人?當然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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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友#6dbc8-avatar-img
2024/06/27
社工界為提升社福服務品質,提出「增加社工人力」的訴求,我認為改成「增加專業能力、倫理素養夠的社工」會比較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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