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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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一節 未成年之監護(§1091~1109之2) 立法沿革︰ 97.05.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06條之1(改定監護人之原因:不符最佳利益、不適任)(97.05.23增訂公布) Ⅰ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三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1113之2~1113之10) 立法沿革︰ 108.06.1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3條之4(意定監護之優先原則與例外)(108.06.19增訂公布) Ⅰ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受監護宣告之人已訂有意定監護契約
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四章 監護\第三節 成年人之意定監護(§1113之2~1113之10) 立法沿革︰ 108.06.19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113條之6(另行選定或改定全體監護人)(108.06.19增訂公布) Ⅰ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監護人共同執行職務時,監護人全體
以實務案例破解「可任意解僱」、「試用期滿契約自動終止」及「免給資遣費」三大常見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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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奕清
律師你好 主題:逼我學習電腦 特助叫新莊區的同事,傳一張表格讓我做後續的部份,沒想到我做錯,特助只會用嘴巴說,沒有實際操作,然後就說:當初應徵的時候,有問起,會不會做報表。當初說:基本的會,沒想到,文書妳幾乎都不會,限我一個禮拜報名、學習,如果學不到我要的,就抱歉了。
當公司認為員工的工作能力或成效明顯出了問題時,到底能不能馬上發出預告通知、支付資遣費,時間到了就請員工走人?當然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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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仍在適用期,老闆對於我工作的不ok處給於糾正+機會,但後續我的表現她仍覺得不ok,所以她用line電話告知我只做到昨天,放公司的私人用品找時間過去拿請問這“合法”?
社工界為提升社福服務品質,提出「增加社工人力」的訴求,我認為改成「增加專業能力、倫理素養夠的社工」會比較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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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法最近鬧得沸沸揚揚,不適任教師的淘汰機制也再度成為熱議焦點,教師不適任當然應該淘汰,但在擬定教師淘汰機制前,鐵定有另一個職務不適任,會造成學校教育更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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