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74.06.03修正公布
民法第1060條(未成年子女之住所)(74.06.03修正公布)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理由:
為配合第1002條之修正,將本條修正為:「未成年之女子,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不問嫁娶婚或招贅婚,均同其適用。
【原條文】(未成年子女之住所)(19.12.26制定公布)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之子女,以其母之住所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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