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二章 婚姻\第四節 夫妻財產制\第一款 通則(§1004~1015)
立法沿革︰
19.12.26制定公布→91.06.26修正公布
民法第1015條(刪除)(91.06.26修正公布)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修正後之法定財產制,係將夫或妻之財產區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特有財產僅於約定之共同財產制有其存在實益。爰將之移列於第1031條之1第2項。
【原條文】(特有財產之效力)(19.12.26制定公布)
前二條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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