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廠商能否要求機關提供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之錄音或錄影
A:請查察採購法第34條、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6條第2項規定。
Q:資訊公開?
A:採購程序如涉及評選作業及廠商簡報,請查察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下稱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工作小組擬具初審意見及本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則有資訊公開之規定。相關錄音錄影屬政府資訊或檔案者,恐另涉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等相關規定。
Q:廠商可以自行錄音錄影?
A:
1、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
2、如涉及採購評選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依審議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廠商亦不得「自行錄音錄影」。
3、採購法第57條第1款規定:「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採行協商措施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開標、投標、審標程序及內容均應予保密。」